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为实现信息的国际交流,同外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相联接。
第三条 凡进行国际联网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户),互联单位和接入单位,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管理,实行控制源头、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突出重点、有利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主管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工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工作。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或指导本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保密制度
第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相联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
第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包括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经审查、批准与境外特定对象合法交换的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
第八条 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青"的原则。凡向国际联网的站点提供或发布信息,必须经过保密审查批准。保密审批实行部门管理,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国家保密法规,建立健全上网信息保密审批领导责任制。提供信息的单位应当按照一定的工作程序,健全信息保密审批制度。
第九条 凡以提供网上信息服务为目的而采集的信息,除在其它新闻媒体上已公开发表的,组织者在上网发布前,应当征得提供信息单位的同意;凡对网上信息进行扩充或更新,应当认真执行信息保密审核制度。
第十条 凡在网上开设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的单位和用户,应由相应的保密工作机构审批,明确保密要求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上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面向社会开放的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开办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有涉密信息,应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当地保密工作部门。
第十一条 用户使用电子函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函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对其管理的邮件服务器的用户,应当明确保密要求,完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互联单位和接入单位,应当把保密教育作为国际联网技术培训的重要内容。互联单位与接入单位、接入单位与用户所签定的协议和用户守则中,应当明确规定遵守国家保密法律,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信息的条款。
第三章 保密监督
第十三条 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有相应机构或人员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管理工作,应当督促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用户建立健全信息保密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国际联网保密管理制度规定的执行情况。对于没有建立信息保密管理制度或责任不明、措施不力、管理混乱,存在明显威胁国家秘密信息安全隐患的部门或单位,保密工作部门应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保密要求的,应当督促其停止国际联网。
第十四条 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检查,依法查处各种泄密行为。
第十五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应当接受并配合保密工作部门实施的保密监督检查,协助保密工作部门查处利用国际联网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行为,并根据保密工作部门的要求,删除网上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第十六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发现国家秘密泄露或可能泄露情况时,应当立即向保密工作部门或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 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和机构接到举报或检查发现网上有泄密情况时,应当立即组织查处,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监督有关单位限期删除网上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军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工作,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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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法律问题
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联网有何限制?
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在联网时受到最严格的限制,核心原则是必须实行物理隔离。这意味着涉密系统绝对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相联接。在实务操作中,这不仅要求网络线路的物理断开,还包括设备、存储介质等方面的严格分离,严禁涉密计算机具备连接外部网络的任何硬件条件。同时,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本身,包括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经审查批准与境外特定对象合法交换的国家秘密信息,也绝对不得在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进行存储、处理或传递。这一规则是保密工作的绝对红线,任何企图通过技术手段实现逻辑隔离来替代物理隔离的做法均属于严重违规行为。企业和机构在日常合规管理中,必须建立严格的涉密网络与互联网隔离制度,定期排查违规外联情况,一旦发现违规连接或涉密信息上网,将面临严厉的行政乃至刑事处罚风险。
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遵循什么原则及如何审批?
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核心原则。凡向国际联网的站点提供或发布信息,必须经过严格的保密审查批准。在实务操作中,保密审批实行部门管理,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国家保密法规,建立健全上网信息保密审批领导责任制。提供信息的单位应当按照规范的工作程序,健全信息保密审批制度。对于以提供网上信息服务为目的而采集的信息,除在其他新闻媒体上已公开发表的之外,组织者在上网发布前应当征得提供信息单位的同意;对网上信息进行扩充或更新时,同样应当认真执行信息保密审核制度。常见的争议焦点在于信息是否属于公开发表范畴以及审批流程是否流于形式。风险提示方面,单位切勿为了追求信息发布效率而省略保密审批环节,必须确保每一条上网信息都有明确的审批记录和责任人,否则一旦发生泄密,相关责任主体将承担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及用户发现泄密后应采取哪些措施?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一旦发现国家秘密泄露或可能泄露的情况,必须立即向保密工作部门或机构报告,这是法定的首要义务。同时,在保密监督层面,相关单位应当接受并配合保密工作部门实施的保密监督检查,协助查处利用国际联网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行为。根据保密工作部门的要求,必须及时删除网上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在接到举报或检查发现网上有泄密情况时,会立即组织查处,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监督有关单位限期删除涉密信息。在实务操作与风险防范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必须建立应急响应机制,一旦发现涉密内容,应在第一时间采取断开链接、屏蔽信息等技术手段阻止扩散,并迅速上报。如果隐瞒不报、拖延处理或拒不配合删除涉密信息,将导致泄密后果扩大,不仅面临停网整顿等行政处罚,相关责任人还可能因涉嫌过失或故意泄露国家秘密而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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