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通信网络安全的管理,提高通信网络安全防护能力,保障通信网络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域名服务提供者(以下统称“通信网络运行单位”)管理和运行的公用通信网和互联网(以下统称“通信网络”)的网络安全防护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域名服务,是指设置域名数据库或者域名解析服务器,为域名持有者提供域名注册或者权威解析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网络安全防护工作,是指为防止通信网络阻塞、中断、瘫痪或者被非法控制,以及为防止通信网络中传输、存储、处理的数据信息丢失、泄露或者被篡改而开展的工作。
第三条 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坚持积极防御、综合防范、分级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的统一指导、协调和检查,组织建立健全通信网络安全防护体系,制定通信行业相关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通信管理局)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与通信管理局统称“电信管理机构”。
第五条 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按照电信管理机构的规定和通信行业标准开展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对本单位通信网络安全负责。
第六条 通信网络运行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通信网络工程项目,应当同步建设通信网络安全保障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验收和投入运行。
通信网络安全保障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费用,应当纳入本单位建设项目概算。
第七条 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已正式投入运行的通信网络进行单元划分,并按照各通信网络单元遭到破坏后可能对国家安全、经济运行、社会秩序、公众利益的危害程度,由低到高分别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对通信网络单元的分级情况进行评审。
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通信网络单元的划分和级别,并按照前款规定进行评审。
第八条 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在通信网络定级评审通过后三十日内,将通信网络单元的划分和定级情况按照以下规定向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一)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集团公司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办理其直接管理的通信网络单元的备案;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子公司、分公司向当地通信管理局申请办理其负责管理的通信网络单元的备案;
(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向作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决定的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三)互联网域名服务提供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第九条 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办理通信网络单元备案,应当提交以下信息:
(一)通信网络单元的名称、级别和主要功能;
(二)通信网络单元责任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三)通信网络单元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四)通信网络单元的拓扑架构、网络边界、主要软硬件及型号和关键设施位置;
(五)电信管理机构要求提交的涉及通信网络安全的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自信息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电信管理机构变更备案。
通信网络运行单位报备的信息应当真实、完整。
第十条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备案信息不真实、不完整的,通知备案单位予以补正。
第十一条 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落实与通信网络单元级别相适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符合性评测:
(一)三级及三级以上通信网络单元应当每年进行一次符合性评测;
(二)二级通信网络单元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符合性评测。
通信网络单元的划分和级别调整的,应当自调整完成之日起九十日内重新进行符合性评测。
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在评测结束后三十日内,将通信网络单元的符合性评测结果、整改情况或者整改计划报送通信网络单元的备案机构。
第十二条 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组织对通信网络单元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及时消除重大网络安全隐患:
(一)三级及三级以上通信网络单元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安全风险评估;
(二)二级通信网络单元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风险评估。
国家重大活动举办前,通信网络单元应当按照电信管理机构的要求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在安全风险评估结束后三十日内,将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隐患处理情况或者处理计划报送通信网络单元的备案机构。
第十三条 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对通信网络单元的重要线路、设备、系统和数据等进行备份。
第十四条 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组织演练,检验通信网络安全防护措施的有效性。
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参加电信管理机构组织开展的演练。
第十五条 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建设和运行通信网络安全监测系统,对本单位通信网络的安全状况进行监测。
第十六条 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通信网络安全评测、评估、监测等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根据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的需要,加强对前款规定的受托机构的安全评测、评估、监测能力指导。
第十七条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对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开展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
电信管理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检查措施:
(一)查阅通信网络运行单位的符合性评测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
(二)查阅通信网络运行单位有关网络安全防护的文档和工作记录;
(三)向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工作人员询问了解有关情况;
(四)查验通信网络运行单位的有关设施;
(五)对通信网络进行技术性分析和测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检查措施。
第十八条 电信管理机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通信网络安全检查活动。
第十九条 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配合电信管理机构及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开展检查活动,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网络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 电信管理机构对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进行检查,不得影响通信网络的正常运行,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要求接受检查的单位购买指定品牌或者指定单位的安全软件、设备或者其他产品。
第二十一条 电信管理机构及其委托的专业机构的工作人员对于检查工作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有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电信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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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法律问题
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的定级备案要求是什么?
根据现行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制度,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已正式投入运行的通信网络进行单元划分,根据各通信网络单元遭受破坏后可能对国家安全、经济运行、社会秩序和公众利益造成的危害程度,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至五级。定级结果需要经过电信管理机构组织的专家评审,评审通过后三十日内,必须按照规定的管辖关系向相应电信管理机构办理备案。具体来说,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集团公司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其直接管理的网络单元,省级子公司或分公司向当地通信管理局备案;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向作出许可决定的电信管理机构备案;互联网域名服务提供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备案信息包括网络单元名称、级别、主要功能、责任单位及负责人信息、拓扑架构、网络边界、主要软硬件型号和关键设施位置等。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备案,且报备信息必须真实完整。电信管理机构会核查备案信息,发现不真实或不完整的会通知补正。实务中,运营者应建立定级备案的动态管理机制,尤其在网络改造、升级或业务调整时及时更新备案信息,避免因备案信息失真而面临责令改正甚至行政处罚的风险。
不同级别的通信网络单元应履行哪些安全义务?
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实行分级保护原则,不同级别的通信网络单元对应不同的安全防护义务。在符合性评测方面,三级及三级以上通信网络单元应当每年进行一次符合性评测,二级通信网络单元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若通信网络单元的划分和级别发生调整,应当自调整完成之日起九十日内重新进行符合性评测。在安全风险评估方面,同样适用三级及以上每年一次、二级每两年一次的频率,并在国家重大活动举办前按照电信管理机构的要求进行专项风险评估。评测和评估结束后三十日内,需要将结果、整改情况或整改计划报送备案机构。此外,所有通信网络运行单位都应当对重要线路、设备、系统和数据进行备份,组织演练验证防护措施的有效性,并建设和运行网络安全监测系统以实时掌握网络安全状况。实务中,运营者应结合自身网络单元的级别制定差异化的安全管理计划,将定期评测和评估纳入年度预算与工作安排,保留完整记录,并建立隐患整改闭环机制。需要注意的是,即使二级网络单元义务频率较低,也不能忽视基本的安全防护要求;级别调整后应尽快重新评测,否则可能被视为未履行法定义务。电信管理机构在检查时有权查阅评测报告、风险评估报告、文档记录,进行技术性分析和测试,运营者应提前做好材料归档和证据留存。
通信网络运营者不履行安全防护义务的后果是什么?
根据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制度,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如果未按规定同步建设安全设施、未正确开展通信网络单元划分与定级、未按时办理备案或变更备案、提交虚假备案信息、未按规定进行符合性评测和安全风险评估、未落实数据备份、未组织演练、未建设安全监测系统,或者不配合电信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将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若拒不改正,将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罚款只是行政责任的一部分,责令改正本身带有强制性,逾期不改正可能面临连续处罚。电信管理机构及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在进行检查时,不得影响通信网络的正常运行,不得收取费用,不得指定购买特定品牌或单位的安全产品。同时,检查人员对工作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实务中,运营者应建立常态化的合规自查机制,将安全义务分解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定期核对备案时限、评测评估时限和整改时限。一旦收到责令改正通知,应立即制定整改方案并在期限内完成,同时保留整改证据,以降低被处罚和后续监管升级的风险。对于重大活动前的临时风险评估要求,也应积极响应,不能以非定期任务为由拒绝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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