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依法惩治网络赌博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关于网上开设赌场共同犯罪的认定和处罚 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一)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 (三)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收到行政主管机关书面等方式的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软件开发、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异常的; (三)在执法人员调查时,通过销毁、修改数据、账本等方式故意规避调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四)其他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的。 如果有开设赌场的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但是不影响对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定的,可以依法对已到案者定罪处罚。关于网络赌博犯罪的参赌人数、赌资数额和网站代理的认定 赌博网站的会员账号数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号多人使用或者多个账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 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对于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并用其作为筹码投注的,赌资数额按照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 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向该银行账户转入、转出资金的银行账户数量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户多人使用或多个账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 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在赌博网站上的账号设置有下级账号的,应当认定其为赌博网站的代理。关于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管辖 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当坚持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 “犯罪地”包括赌博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赌博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以及赌博网站代理人、参赌人实施网络赌博行为地等。 公安机关对侦办跨区域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管辖权有争议的,应本着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认真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报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即将侦查终结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网络赌博案件,必要时可由公安部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为保证及时结案,避免超期羁押,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审查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对于已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管辖异议或者办案单位发现没有管辖权的,受案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依法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再自行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关于电子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侦查机关对于能够证明赌博犯罪案件真实情况的网站页面、上网记录、电子邮件、电子合同、电子交易记录、电子账册等电子数据,应当作为刑事证据予以提取、复制、固定。 侦查人员应当对提取、复制、固定电子数据的过程制作相关文字说明,记录案由、对象、内容以及提取、复制、固定的时间、地点、方法,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等,并由提取、复制、固定电子数据的制作人、电子数据的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附所提取、复制、固定的电子数据一并随案移送。 对于电子数据存储在境外的计算机上的,或者侦查机关从赌博网站提取电子数据时犯罪嫌疑人未到案的,或者电子数据的持有人无法签字或者拒绝签字的,应当由能够证明提取、复制、固定过程的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记明有关情况。必要时,可对提取、复制、固定有关电子数据的过程拍照或者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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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哪些行为会被认定为网上开设赌场?
根据该意见,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或数据,组织赌博活动的,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均属于刑法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一是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二是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三是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四是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上述行为只要具备其一,即可构成开设赌场罪。实务中需注意,担任代理不要求发展下级代理,接受投注也不要求实际交付现金,只要利用网站接受投注即可。此外,参与利润分成意味着行为人并非直接经营管理网站,而是通过出资或技术等参与分成,同样构成共犯。对于建立网站后仅提供他人使用而未接受投注的,只要符合第二种情形,也应认定为开设赌场。该规定有效扩大了打击范围,避免行为人以单纯技术支持或被动参与分成逃避刑事责任。律师在辩护时应重点审查行为人在网站运营中的实际角色,判断其是否属于组织者、管理者或实质参与分成者,准确区分合法网络服务与犯罪帮助行为。
网络赌博中赌资和参赌人数如何认定?
网络赌博中赌资数额的认定方式比较特殊,因赌博网站通常以虚拟点数或虚拟物品作为投注媒介,而非直接使用现金。按照相关规定,赌资数额可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计算。若赌资通过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再以该虚拟物品作为筹码投注,则赌资数额按照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可认定为赌资。参赌人数的认定,一般以赌博网站的会员账号数计算,但若查实一个账号多人使用或多个账号一人使用,则应按实际使用人数计算。此外,向归集赌资的银行账户转入或转出资金的银行账户数量也可作为参赌人数的参考,同样需排除同一人多账户或多人共用一个账户的重复计算问题。实务中,公安机关常调取银行流水、第三方支付记录及网站后台数据来综合认定。辩护律师应对点数与真实金额的换算方式、虚拟物品的实际购买价格、账户关联性等提出质疑,防止简单累加导致赌资数额被高估,从而影响定罪量刑的准确性。
为赌博网站提供技术服务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根据该意见,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或者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达到一定数额标准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其中,提供网络接入或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即可追诉;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的,收取服务费1万元以上或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即构成犯罪。如果数额达到上述标准的5倍以上,则认定为“情节严重”。对于“明知”的认定,意见规定了可直接推定明知的情形:收到行政主管机关书面等方式告知后仍实施相关行为的;收取服务费明显异常的;在执法人员调查时通过销毁、修改数据或账本等方式故意规避调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以及其他有证据证明明知的情形。但允许行为人以证据反证确实不知情。该规定强化了对网络赌博产业链的打击力度,尤其是对技术提供方与支付渠道方的追责。实务中,技术服务商常辩称自己仅提供中性技术支持,不知客户用于赌博。对此,司法机关会综合服务费金额、服务持续时间、是否被行政告知、是否采取规避措施等因素判断主观明知。相关企业应建立客户合规审查机制,避免因忽视异常业务而陷入刑事风险,必要时可聘请专业律师进行合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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