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文章摘要 本规定针对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作出系统性规范,明确品种权人及利害关系人的诉讼主体资格,界定生产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重复使用繁殖材料等侵权情形,并规定鉴定机构选择、田间观察与基因指纹图谱等鉴定方法。同时确立先行停止侵权、证据保全等临时措施,细化赔偿数额计算规则,引入侵权物折价抵扣或灭活处理机制,并明确受委托代繁者在不知情且说明委托人时可免除赔偿责任,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指引。

   为正确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的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就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以下称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植物新品种权受到侵犯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利害关系人,包括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品种权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


  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品种权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品种权人不起诉时,自行提起诉讼;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品种权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第二条 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为商业目的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侵犯植物新品种权。


  被控侵权物的特征、特性与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相同,或者特征、特性的不同是因非遗传变异所致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认定被控侵权物属于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被控侵权人重复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为亲本与其他亲本另行繁殖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认定属于商业目的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第三条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鉴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鉴定。


  没有前款规定的鉴定机构、鉴定人的,由具有相应品种检测技术水平的专业机构、专业人员鉴定。


  第四条 对于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可以采取田间观察检测、基因指纹图谱检测等方法鉴定。


  对采取前款规定方法作出的鉴定结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质证,认定其证明力。


  第五条 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诉讼时,同时提出先行停止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或者保全证据请求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先行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邀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相应的技术规程协助取证。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侵权人的请求,按照被侵权人因侵权所受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被侵权人请求按照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费确定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等因素,参照该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费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依照前款规定难以确定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侵权的性质、期间、后果,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费的数额,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被侵权人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在5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第七条 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均同意将侵权物折价抵扣被侵权人所受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被侵权人或者侵权人不同意折价抵扣的,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的请求,责令侵权人对侵权物作消灭活性等使其不能再被用作繁殖材料的处理。


  侵权物正处于生长期或者销毁侵权物将导致重大不利后果的,人民法院可以不采取责令销毁侵权物的方法,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以农业或者林业种植为业的个人、农村承包经营户接受他人委托代为繁殖侵犯品种权的繁殖材料,不知道代繁物是侵犯品种权的繁殖材料并说明委托人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编辑于:2024-04-25 18:34

常见法律问题

哪些主体可以提起植物新品种权侵权诉讼?

植物新品种权侵权诉讼的适格原告包括品种权人本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具体涵盖三类:一是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二是品种权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三是其他与品种权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不同许可类型的被许可人起诉权限存在差异: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需品种权人参与;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原则上应与品种权人共同起诉,但若品种权人明确不起诉,则其可以自行提起诉讼;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则必须经过品种权人的明确授权才能独立起诉。这一分层设计既保障了具有充分利益关联主体的诉权,又避免重复起诉或滥用诉讼权利。品种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在起诉时还应注意准备权利证书、许可合同、侵权证据等材料,并明确被控侵权物的具体特征与授权品种的比对情况。若同时面临紧急侵权状态,还可以在起诉时一并申请先行停止侵权行为或证据保全,以最大限度降低损失。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如何认定?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核心认定标准是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为商业目的实施法定禁止行为。具体包括两类行为:一是生产或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二是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司法实践中,一般通过将被控侵权物的特征、特性与授权品种进行比对来判断是否构成侵权。如果特征、特性相同,或者差异属于非遗传变异(如环境因素导致的表型变化),则通常认定为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对于重复使用行为,如果被控侵权人反复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作为亲本,与其他亲本另行繁殖,一般认定为将授权品种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需要注意的是,认定侵权并不要求被控侵权物与授权品种完全一致,只要其保留了授权品种的基本遗传特征且差异非遗传性变异即可。此外,为商业目的是必要条件,非商业性的科研、育种或农民自繁自用等情形通常不构成侵权。品种权人在维权时应注重收集被控侵权物的实物样本、销售凭证、宣传材料、生产记录等证据,必要时通过专业鉴定机构进行特征特性比对,以固定侵权事实。

侵权赔偿数额如何确定?侵权物如何处理?

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遵循权利人选择与法院酌定相结合的原则。首先,法院可以依据被侵权人因侵权所受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益确定赔偿数额,权利人有权在两种计算方式中选择其一。其次,被侵权人也可以请求按照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费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法院会结合许可种类、时间、范围等因素综合考量。若上述方式均难以确定赔偿数额,法院可在法定限额内综合侵权性质、期间、后果、许可费数额、许可类型、调查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情节酌情确定赔偿数额,现行法律框架下该酌定限额为五十万元以下。实践中权利人应尽量提供侵权获利证据或损失计算依据,如销售数量、利润率、价格差异等,以争取更高赔偿。关于侵权物的处理,若双方同意,可以将侵权物折价抵扣被侵权人损失;若有一方不同意,则法院可责令对侵权物进行消灭活性等处理,使其不能再作为繁殖材料使用。但若侵权物正处于生长期或销毁会造成重大不利后果,且法律、行政法规无特别规定,法院可酌情不采用销毁方式。此外,农业或林业种植为业的个人、农村承包经营户若受他人委托代繁侵权繁殖材料,且不知道其系侵权物并能说明委托人,则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须停止代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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