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关于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几个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文章摘要 本批复针对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规定,明确知识产权权利人可申请法院裁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或电商平台迅速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平台收到有效通知后应转送并采取必要措施,否则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在网络用户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后,平台在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投诉或诉讼通知的,应及时终止下架措施,因公证等特殊原因延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恶意提交声明造成权利人损害的,可主张惩罚性赔偿。通知内容不实但权利人能证明善意提交的,可免责。本批复适用于施行时尚未终审的案件。

最高法关于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几个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几个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已于2020年8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4日起施行。,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0年9月12日,
,法释〔2020〕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几个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2020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0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9月14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  近来,有关方面就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法律适用的一些问题提出建议,部分高级人民法院也向本院提出了请示。经研究,批复如下。,
,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主张其权利受到侵害并提出保全申请,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迅速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下架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裁定。,
,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收到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发出的通知后,应当及时将权利人的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平台内经营者,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权利人主张网络服务提供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网络用户、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  三、在依法转送的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网络服务提供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下架措施。因办理公证、认证手续等权利人无法控制的特殊情况导致的延迟,不计入上述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  四、因恶意提交声明导致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终止必要措施并造成知识产权权利人损害,权利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请求相应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  五、知识产权权利人发出的通知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但其在诉讼中主张该通知系善意提交并请求免责,且能够举证证明的,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属实后应当予以支持。,
,  六、本批复作出时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批复;本批复作出时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批复。

最后编辑于:2020-09-19 16:18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平台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需承担何种责任?

若平台收到有效通知后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权利人可主张其对损害扩大部分与网络用户或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可依法支持。

平台终止下架措施需满足什么条件?

在转送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后,平台在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投诉或诉讼通知的,应及时终止下架措施;特殊原因延迟不计入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批复对施行前已终审的案件是否适用?

不适用。本批复仅适用于作出时尚未终审的案件;已终审并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不适用本批复。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作者和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s://lawbridge.org/。
  •  
  •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法规)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站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