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

文章摘要 本意见确立了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基本规则,旨在保障公众知情权、强化社会监督、提升执法公信力。核心要点包括: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信息原则上应主动公开,公开内容以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事项为主;处罚决定被复议或诉讼变更、撤销的需及时更新;涉及健康安全领域的案件应尽快公开。公开方式以政府网站为主,并纳入社会征信系统。同时明确不得公开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但为公共利益可例外公开。该意见为市场监管、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的信息公开提供了操作框架,对规范执法行为、惩戒违法者、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实务指导价值。

 为规范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以下简称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保护消费者权益,提高执法公信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质量提升和产业升级,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行政执法机关原则上应当主动、及时公开适用一般程序查办的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相关信息,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二)行政执法机关公开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相关信息,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二、公开的内容
  (三)公开的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要是指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内容和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一般应当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四)行政处罚决定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发生变更或撤销的,应当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五)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移送的案件,要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六)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相关信息,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公开的权限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本机关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的信息公开工作。
  (八)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自行确定本系统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层级。
  四、公开的程序和方式
  (九)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自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处罚决定或处罚决定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对食品药品、卫生器材、农业生产资料等事关人民群众健康和安全领域的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主要通过政府网站主动公开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也可以选择公告栏、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予以公开。
  (十一)有关部门要将公开的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作为社会征信系统的重要内容,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五、规范和管理
  (十二)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管理制度,并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十三)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内部审核机制。
  (十四)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协调机制。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在公开前沟通、确认,保证所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十五)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档案管理制度。
  (十六)行政执法机关公开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以及自然人住所、肖像、电话号码、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
  (十七)行政执法机关公开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政治、经济安全,影响社会稳定。因上述理由决定不予公开相关信息的,应当写明理由并报上级机关批准。
  (十八)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培训,提高执法水平,有序推进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六、监督和保障
  (十九)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内容,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进行考核。要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做好相关宣传教育工作。
  (二十)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履行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责任与义务。上级机关和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指导,对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不及时公开或更新信息内容、违规收取费用等行为,责令改正并追究责任。
  (二十一)承担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本意见要求和相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抓好落实。

最后编辑于:2018-09-03 12:13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哪些行政处罚案件信息需要主动公开?

根据该意见,行政执法机关原则上应当主动、及时公开适用一般程序查办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相关信息。所谓一般程序,是相对于简易程序而言的,通常适用于违法事实较复杂、处罚较重的情形,例如没收违法所得、较大数额罚款、吊销许可证等。需要公开的信息内容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名称及法定代表人姓名;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等。此外,如果行政处罚决定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变更或撤销的,执法机关也应当及时公开相关信息,以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对于涉嫌犯罪的案件,在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同时,如果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仍应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实践操作中,食品药品、卫生器材、农业生产资料等涉及人民群众健康和安全领域的案件,公开时限更为严格,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公开,从而最大程度发挥警示和预防作用。企业或个人在面临此类处罚时,应意识到处罚信息将可能被公开并影响商业信誉,从而主动规范经营行为。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时限和方式是什么?

关于公开时限,行政执法机关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自作出处罚决定或处罚决定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对于食品药品、卫生器材、农业生产资料等事关人民群众健康和安全领域的案件信息,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公开,这里的及时通常比20个工作日更短,以体现对高风险领域的从严监管。如果法律、法规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则从其规定。关于公开方式,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主要通过政府网站主动公开,这是最规范、便于公众查询和监督的渠道。同时,也可以选择公告栏、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予以公开。值得注意的是,公开信息还会被作为社会征信系统的重要内容,方便社会公众查询,这意味着行政处罚信息不仅短期内公开,还可能对违法主体的信用记录产生长期影响。对于实务操作而言,执法机关应建立内部审核机制和档案管理制度,在公开前核对信息准确性,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还需沟通确认,确保信息一致。对于公众来说,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检索相关处罚信息,用于商业合作风险评估或消费决策参考;对于被处罚企业,则应在收到处罚决定后及时了解公开安排,评估影响并依法行使陈述申辩或救济权利。

公开行政处罚信息时如何保护隐私和商业秘密?

行政执法机关在公开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时,必须注意平衡公共利益与私人权益。原则上,公开信息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以及自然人住所、肖像、电话号码、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也就是说,即便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有这些信息,在公开前也应当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或删减,防止对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但是,存在两种例外情形:一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可以公开;二是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但应当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这里的公共利益通常包括公共健康、环境安全、消费者知情权等重大利益,如果隐私或商业秘密的保护与这些利益发生冲突,公共利益优先。此外,公开信息还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政治、经济安全,影响社会稳定。因上述理由决定不予公开相关信息的,应当写明理由并报上级机关批准。实务操作中,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内部审核机制和协调机制,在公开前逐一审查信息内容,对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部分进行脱敏处理。对当事人而言,如果认为公开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同时,执法机关对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违规收费等行为,上级机关和监察机关将责令改正并追究责任,确保公开制度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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