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外汇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改进备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外商投资房地产备案程序,商务部备案由纸质材料备案改为电子数据备案和事中事后抽查。 二、商务部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备案材料进行核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和现行外商投资房地产相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备案材料及房地产项目备案系统中的电子数据进行核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并在系统内将通过备案企业的电子数据提交至商务部。纸质备案材料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存档。 三、商务部对通过备案的外资房地产企业按周进行抽查(抽查比例由商务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被抽查的企业将在系统内予以提示,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提示后5个工作日内将该企业的纸质备案材料报送至商务部,商务部对被抽查企业的备案材料进行核查。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且未被抽查的项目以及核查后符合现行规定的项目,商务部将在网站上予以公示;备案材料不齐备的项目,商务部将在系统内提出补充材料的意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补充材料报送至商务部,经核查材料齐备的项目,商务部将在网站上予以公示。已通过商务部网站备案公示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在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时应向所在地外汇部门提交相关公示信息。 四、为加强事后监管,商务部每季度对已公示的未抽查项目进行一次复查,在未抽查项目清单中再次随机抽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复查项目备案材料报送至商务部,发现存在违规审批情况的,有关审批部门和企业将列入“黑名单”,对违规企业以后的变更将从严审查。 五、商务部将建立外资房地产备案诚信体系,对经抽查、复查发现违反相关规定的地方审批部门和外资房地产企业及其投资者实行“黑名单”制度,加大违规行为曝光力度,完善相关信息共享机制: (一)对违规审批、备案的地方审批部门,列入违规审批部门“黑名单”,第一次予以警告,一年内连续出现两次违规现象的,在商务系统内予以通报批评,并在一定时间内终止委托。 (二)商务部与国家外汇局将建立双向信息共享机制,通报企业违规信息,并按规定予以处理;将违反相关规定的外资房地产企业及其投资者列入“黑名单”,在商务部网站予以公示;将违规企业信息及时通报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六、本通知自2014年8月1日起开始执行。
商务部外汇局201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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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黑名单”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法律后果是什么?
根据《商务部、外汇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房地产备案工作的通知》第五条,黑名单制度分为两类主体:第一,对违规审批、备案的地方审批部门,列入“违规审批部门黑名单”,第一次予以警告,一年内连续两次违规的,在商务系统内通报批评,并在一定时间内终止委托(即不再委托其进行备案核对)。第二,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外资房地产企业及其投资者,列入“黑名单”并在商务部网站公示,同时商务部与国家外汇局建立双向信息共享机制,通报企业违规信息,并按规定予以处理;违规企业信息及时通报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此外,根据第四条,复查中发现的违规企业,以后变更将从严审查。实务操作要点:企业应避免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或违反外资准入限制;一旦被列入黑名单,不仅变更审批从严,还可能影响外汇登记、信用评级及与其他政府部门合作;建议企业定期自查备案材料合规性,及时纠正潜在问题。争议焦点在于:黑名单的列入标准不明确,通知未列举“违反相关规定”的具体情形,实务中可能由商务部门自由裁量,企业难以预见;同时,黑名单公示可能对企业声誉造成不可逆影响,但通知未规定移除程序或申诉机制,建议企业遇争议时积极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维权,并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条要求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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