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4年修订)

文章摘要 本文解读《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4年修订)》,该清单以《总体方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等为依据,列明18个行业门类的外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清单外领域实行备案制,清单内实行核准/审批制;禁止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港澳台投资者参照执行,但更优惠的协议优先。负面清单将动态调整,为自贸区外资管理提供清晰指引,平衡开放与风险防控。

说明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负面清单”),以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批准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扩大开放的措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等为依据,列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内对外商投资项目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采取的与国民待遇等不符的准入措施。负面清单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代码》(2011年版)分类编制,包括18个行业门类。S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T国际组织2个行业门类不适用负面清单。


  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管理原则,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实行备案管理。对负面清单之内的领域,外商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国务院规定对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的除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实行审批管理。


  除列明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禁止(限制)外商投资国家以及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限制)的产业,禁止外商投资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的项目,禁止从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经营活动。


  自贸试验区内的外资并购、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境外投资者以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权出资,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涉及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参照负面清单执行。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后续《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我国签署的自贸协定中适用于自贸试验区并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有更优惠的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协议或协定的规定执行。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自贸试验区发展需要,负面清单将适时调整。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4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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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于:2018-09-03 12:00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内外管理方式有何不同?

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4年修订)》,负面清单内外的外商投资管理方式存在根本差异。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管理原则,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实行备案管理;在负面清单之内的领域,外商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国务院规定对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的除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实行审批管理。nn实务操作要点:对于清单外项目,投资者需向自贸区管委会提交备案申请,材料通常包括项目申请表、企业合同章程、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等,备案时限一般为3个工作日。对于清单内项目,投资者需向上海市发改委或商务委提交核准或审批申请,材料更为复杂,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外方资信证明等,时限通常为20个工作日左右。nn常见争议焦点:一是“国务院保留核准”的界定,例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中要求核准的项目,即使属于清单外仍需核准,投资者常误以为完全免批;二是备案制下是否仍存在实质审查,实践中备案机关可能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但若涉及敏感行业可能被要求补充说明,引发合规风险。建议投资者在项目启动前仔细比对负面清单及国务院保留核准目录,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

港澳台投资者在自贸区投资是否适用负面清单?

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4年修订)》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参照负面清单执行。但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及其补充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及其后续《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我国签署的自贸协定中适用于自贸试验区并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有更优惠的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协议或协定的规定执行。nn实务操作要点:港澳台投资者在自贸区投资时,首先应判断拟投资领域是否属于负面清单内。若属于清单内,再检查CEPA、ECFA等协议是否有更优惠的开放措施,例如CEPA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某些领域(如增值电信、医疗)享受更低注册资本要求或取消股比限制。投资者需提交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经香港工业贸易署认证)或类似资质文件,以适用优惠待遇。备案或审批流程与一般外资相同,但需在申请材料中明确援引相关协议条款。nn常见争议焦点:一是“更优惠”的界定标准,负面清单与CEPA条款可能存在冲突,例如负面清单限制某领域外资股比不超过50%,而CEPA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控股,此时应优先适用CEPA,但实践中需由主管部门个案认定,投资者需提前与自贸区管委会沟通确认。二是《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虽已签署但尚未正式生效,其在自贸区的适用效力存在争议,建议台湾投资者同时准备负面清单路径和ECFA路径,以应对不确定性。

外资并购涉及国家安全审查时如何处理?

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4年修订)》的规定,自贸试验区内的外资并购、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境外投资者以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权出资,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涉及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具体国家安全审查的法律依据包括《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11〕6号)以及《外商投资法》实施后配套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2021年施行,但2014年时主要依据上述通知)。nn实务操作要点:外资并购若涉及军工、军工配套、重点敏感军事设施周边、重要基础设施、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信息技术等国家安全领域,并购方应在实施并购前主动向国家发改委或商务部提交安全审查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并购方案、股权结构图、拟并购企业情况说明、安全影响评估报告等。审查时限通常为30个工作日,必要时可延长。审查结论分为通过、附条件通过或禁止。若并购同时触发反垄断申报标准,还需向商务部反垄断局申报,两者可并行处理但时限不同。nn常见争议焦点:一是安全审查与负面清单审批的关系,两者属于不同法律程序,但均需满足。负面清单内项目可能同时触发安全审查,投资者不可认为取得负面清单核准即豁免安全审查,需分别申请。二是“一事不再理”原则,若并购方案在审查中发生重大变化,需重新提交申请,实践中容易因信息不对称导致审查周期延长。三是关联交易规避审查,例如通过多层架构间接并购,可能被认定为规避安全审查,引发法律风险。建议投资者在并购前进行全面的法律尽职调查,明确是否触发安全审查,并预留充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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