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请问:我和李某于去年各出资40万元合伙购买煤炭,因关系要好,口头商定获利平分。煤炭买进后由李某负责转卖。卖后结帐,李某未按商定将40多万给我。多次催要,都以各种理由拖延。
1、买煤合同上,乙方是我和李某两人,但买煤时收货签字都是由他一人签的。
2、我手头有甲方厂里开具的40万元收条。
请问:我现在应该如何追回这笔钱呢?李某自己的签字能否代表我呢?能否以此证明我给了甲方钱而甲方没有把货发给我呢?如果要诉讼,应该以谁为被告比较好呢?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你本人有没有在购买煤矿的合同上签字呢?如果你在合同上签字,那么由于合同上的乙方是你跟李某两人,则该合同是在你和李某一方与煤厂一方之间发生法律效力。现在李某已经签收煤矿,也就是说煤厂也已经实际履行合同。现在尚存的法律关系是在你跟李某之间,也就是你们之间的合伙关系的处理问题,由于你跟他之间没有签订合同,该购买煤矿的合同能够作为证据之一,除此证据之外,最好能找到其他证人证明你跟他之间存在的这种合伙买煤的关系。起诉时应当列李某为被告,不应当列煤矿厂为被告(为了便于法院了解案情,可以争取获得煤矿场当时的经手人的同意让他作为证人)。特别注意的是需要找到李某的财产,在起诉的同时申请财产保全。
再咨询:如果我去找他要,把对话偷录,并在对话中体现出他欠我钱,这样法院能采信吗?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首先,目前采矿场的一张收据,仅能证明你曾经向该厂支付了40万元,在这种情况之下,你还需要提供当时的跟煤矿厂签订的合同,李某收取煤矿的资料以及其他能证明你们合伙的证据、证言等用以证明你跟李某合伙买煤以及李某没有向你支付相应的款项,只要你能证明以上事实,则由李某举证证明他已经向你支付了40多万的款项,实际上他是不可能做到的,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就会支持你的诉讼请求。
至于录音证据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1995年作出《关于未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中提到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谈话录音资料,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在2001年作出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则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第七十条)。且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我认为:你在谈话中录音,只要没有采取其他强制手段(例如;胁迫),而是将两人之间的交谈完整的录制下来,则应当不构成对对方权利的侵害,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两人合伙购买煤炭并转手谋利,一人拿钱后不分,怎么办?”,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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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李某单独签字收货能否代表我?
李某单独在收货单据上签字的行为,在法律上不能被当然视为对你个人的代理或代表,但该行为在合伙关系背景下具有特定法律意义。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购煤合同上列明乙方为你和李某两人,则煤厂向李某交货并取得其签字,已构成对合同义务的履行,煤厂不再对交货问题承担责任。李某的签字是合伙事务执行的表现,合伙人之间有权约定分工,由李某负责转卖即属于对内部分工,对外其签收行为的效果归属于合伙整体。因此,你不能以自己未签字为由否认煤厂已交货,但该签字恰恰可以证明煤炭已由李某实际控制并处置,从而印证李某作为合伙执行人掌握了货物与货款。在诉讼中,你无需让李某代表你,而是要将该签字作为证据,证明合伙财产已由李某支配,结合你持有的40万元收条,可以形成你出资、李某收货并售卖的完整证据链。关键在于证明合伙关系存在以及李某未向你分配利润,而非纠结于签字能否代表你。实务中,建议收集购煤合同、收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以补强证据效力。
私下录音的证据能否被法院采信?
关于私下录音的证据效力,我国司法实践经历了从严格限制到相对宽松的转变。早期曾规定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一律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现行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已废止该立场,转而采用非法证据排除标准,即以是否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作为判断依据。因此,如果你在向李某催款时进行录音,只要录音过程未采取胁迫、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手段,也未通过窃听、侵入他人隐私场所等违法方式获取,且录音内容完整、未经剪辑篡改,能够清晰反映双方关于欠款数额、还款承诺或承认未付款等事实,则具备合法性,法院一般会确认其证明力。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偷录行为若发生在沟通双方之间,不属于侵犯他人隐私的范畴,因为对话本身是双方自愿参与的,你作为谈话一方有权记录谈话内容。然而,录音证据仅是证据链中的一环,不能单独支撑全部事实,你仍需提供购煤合同、收条、银行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证据,以证明合伙关系、出资事实及李某应分配利润而未分配。建议在录音前设计好问题,明确提及“你欠我的40万买煤款什么时候还”等关键事实,让李某作出承认或默认的回应,同时保留原始录音载体,不要剪辑。若对方对录音真实性提出异议,可申请声纹鉴定。综上,合法取得的私下录音可以采信,但应作为辅助证据使用,核心仍在于构建完整的证据体系。
起诉时应以谁为被告?如何追回钱款?
起诉时应当以合伙人李某为被告,而不是以煤矿厂为被告,因为煤厂已经通过李某签收煤炭履行了交货义务,与你的纠纷不再涉及煤厂。你和李某之间属于内部合伙关系,李某收取货款后未按约定分配,构成违反合伙协议义务,依法应承担返还财产或分配利润的责任。追回钱款的具体操作步骤包括:第一,全面收集证据,包括购煤合同原件、你向煤厂支付40万元的收条、李某签收煤炭的凭证、双方关于合伙及分红的聊天记录或通话录音、知情人证言等,用以证明合伙关系存续、你实际出资以及李某占有全部货款的事实。第二,在起诉前或起诉同时申请财产保全,查询李某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向法院提交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担保,避免李某转移财产导致判决无法执行。第三,确定管辖法院,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合伙事务主要发生在某地,也可考虑该地法院。第四,诉讼请求应明确,包括判令李某支付40余万元及利息,如果合伙还有剩余资产或收益,可一并请求清算分配。庭审中,你完成初步举证后,李某若辩称已经付款,则负有举证责任,其无法提供付款凭证将承担不利后果。实务提示:口头合伙虽合法,但举证难度大,建议日后任何合伙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出资比例、利润分配、事务执行及清算方式。若涉案金额较大,可聘请专业律师代理,以提高胜诉和执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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