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咨询:我爸爸和两个合伙人(以下称“甲”,“乙”)协议经营一个商场,因为存在合同纠纷诉诸于法律,但因为结算日期截至于2005年5月,而判决在2006年4月生效。故此期间(2005.5-2006.4)的收入问题仍处于纠纷状态。在2005年5月结算后,三人签订了由“甲”组织收租金的协议,但后来因为“乙”比较霸道且是商场所在地的当地人,后来的租金实际是由“乙”私自强行收取。现在有关商场所有权及合资等纠纷已在前期的起诉中判决,结清债权债务关系后商场所有及使用权归我爸爸所有。关于2005.5-2006.4期间收取的租金分配问题必须再诉诸法律才能最终得以解决,请问我们应该怎么告,告“甲”还是告“乙”?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首先,当初的诉讼应该可以在诉讼请求中列入上述期限的租金分配事宜;对于如何要求分配租金,由于没有看到协议,故难以断定应该告甲还是乙。不过可以肯定,既然令尊及甲乙都作为协议一方当事人,现在发生纠纷,是可以将甲乙两人同时列为被告的,这样更有利于事情的解决,至于最终由甲还是乙或者两人共同承担责任,这并不影响同时将二人列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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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关于“三人协议约定由甲收取的租金,乙却私自强行收取,我应该怎么告?告甲还是乙?”,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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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关于租金分配纠纷,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不影响。协议约定由甲收取租金,属于当事人对收款权利的特别安排,但并未明确排除乙的收款权利。然而,乙在未经协商一致且未将款项交由协议指定方的情况下,单方收取租金并占用,可能构成对合伙财产共同管理权的侵害。根据合伙企业或合伙协议的一般法律原则,合伙财产由合伙人共同共有,重大事项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即使协议仅指定甲为收款人,乙作为合伙人,其收取租金的行为若未经过合法程序,且未将款项纳入共同核算,仍可能被认定为不当得利或违反忠实义务。在诉讼中,您无需先证明乙绝对无权收款,只需证明乙的收款行为违反了协议约定的管理方式,并损害了您的利益。法院将审查协议全文、签订背景以及乙收款后的资金去向。如果协议未明确禁止乙收款,乙可能抗辩其收款是为了保管共同财产,但若其拒不分配或无法说明资金去向,则仍需承担返还责任。实务中,建议在起诉状中强调:三人已明确约定由甲收款,该约定形成了稳定的收款秩序,乙的行为破坏了该秩序,导致租金分配无法正常进行。同时,您可主张乙收取的租金属于全体合伙人的共同财产,乙个人无权决定分配方案。法院通常关注的是资金是否安全、是否按约定分配,而非仅看收款人名义。因此,协议未禁止乙收款并不构成起诉障碍,关键在于乙是否擅自处分了共同财产。您应重点准备证据证明乙收款后未向您父亲或甲交付、未用于共同经营,以此主张其承担返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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