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malt咨询:根据公司法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但这个具体的程序如何操作?即股东是向董事长提出这个提议吗?以什么形式提呢?股东提议后,董事会用不用开会再就此表决呢?如果不开会,那召集股东会的具体工作都是由董事长负责吗?向股东发出会议通知是以公司名义做出吗?
公司法里规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也不履行召集职责时,股东才可以自行召集,那如何证明董事会、监事会的这种不作为行为呢?
如果股东越过了董事会自行召集和主持了股东会,并且达成了符合法律要求的表决权的决议,那该决议会不会因为程序不合法(即未经董事会、监事会)而无效呢?
上海文淳光律师解答:向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提出。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其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有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就本案的问题:若是定期会议的,则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根据规定进行操作;若是临时会议的,则必须是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方可提议召开。
操作方法上:首先应当向公司的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提出建议,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向董事长递交意见。(注意:要求其签收并注明签收时间,并在意见中阐明应当召开股东会的时间,若拒绝签收的,可以公证送达、邮寄送达或者公告送达。)届时若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召开的,可向监事会或者监事提议召开(方法同上),监事会还是不召开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自行召集。
只要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则应当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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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股东之间发生股权纠纷,应通过什么途径解决?
股东之间发生股权纠纷,解决途径包括:1)协商谈判——双方就股权回购、转让价格、退出机制等达成和解协议,降低诉讼成本和时间;2)公司内部调解——依据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约定,通过董事会或监事会调解;3)仲裁或诉讼——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股权回购诉讼或公司解散诉讼。杨春宝律师团队在处理股东权益纠纷方面具有丰富经验,代理过多起股权纠纷案件,包括上海某知名英语培训公司小股东股权回购纠纷仲裁案(北京仲裁委)等。更多请见 https://shanghaiiplawyer.com/shanghai-equity-structure-lawyer/
小股东权益被侵害如何维权?
小股东权益被侵害时,可采取的维权措施包括:1)行使知情权——依据《公司法》第33条,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会会议记录等文件;2)行使分红权——请求公司分配利润,若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分配利润,可提起诉讼;3)行使临时股东会召集权——持有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4)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当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时,股东可代位提起诉讼;5)请求公司回购股权——对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等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回购股权。建议及时咨询专业股权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股权转让有哪些法律程序?
股权转让需遵循以下法律程序:1)内部优先购买权程序——向其他股东书面通知转让事项,其他股东在30日内回复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2)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明确转让标的、价格、付款方式、交割条件、陈述与保证等条款;3)修改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公司应将受让方记载于股东名册,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4)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变更申请,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涉及国有股权需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涉及外商投资需符合《外商投资法》相关规定。杨律师团队可提供股权转让全流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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