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Yuhaha咨询:我是一家个体户,但实际是由两个人合伙经营,有退伙协议。现在乙方已退伙,但乙方退伙之前,共欠货款10万,现在供货商来付债但他说已退伙不认账,我想叫他们(几家供货商)联合起诉我迫使他归还他欠的一半货款。不知是否可行?谢谢了
上海古晶律师解答:要起诉,也是起诉你们两个,光起诉你,怎么能要求那个人承担法律责任。
Yuhaha再咨询:第一,那么我请问如果我叫供应商联合起诉我们(供应商已知我俩是合伙关系),这个办法行不行;第二,如果他还不认帐怎么办?
法律桥网友Rosafeng解答:你们成立的是个人合伙。依据《民法通则》第35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不限于合伙出资,还包括合伙人的个人财产都可成为偿还债务的对象。《民通意见》第53条规定,合伙人在退伙后仍对其退伙前的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除非他不认法律的帐,否则必须清偿。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我是一家个体户,但实际是由两个人合伙经营”这里首先需要分析这个企业的性质,根据通常的理解,大概是:这家企业登记为“个体工商户”,该个体工商户是有两个人合伙经营的。由于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只能是一个自然人作为投资者,而该投资者应当对其个体户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所以,目前,就几家供应商提出的索赔问题,一般来说,应当是个体户的名义对外欠债,这样,应当由该“个体工商户”登记的投资者个人来承担偿还责任。该投资者只能用其全部财产来偿还债务,不能提出只还一半;几家供应商只能对登记的投资者进行起诉,不能同时起诉其他人。登记的投资者偿还债务后,可以根据合伙协议向另外一个合伙人追偿债务。另外一种情况,如果欠债不是以个体户的名义欠债,而是以两个合伙人的个人名义,则可以参考楼上Rosafeng的解答。
楼上Rosafeng说“你们成立的是个人合伙”,这个说法有待商榷,因为“个人合伙”包括没有登记的合伙形式,也包括“个人合伙企业”这种企业形式。无论哪种形式,跟“个体工商户”都有本质的区别的。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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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个体户合伙退伙后,债权人能否起诉退伙人?
能否起诉退伙人,关键在于债务是以何种名义产生的。如果债务是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对外欠下的,由于个体工商户在登记上只能有一个自然人作为投资者,该登记的投资者依法应对个体户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债权人通常只能起诉该登记的投资者,而不能直接起诉未登记的退伙人。因为从外部法律关系看,与债权人建立交易关系的是个体工商户,而非未登记的合伙人。在这种情况下,登记的投资者清偿债务后,可以根据内部合伙协议向退伙人追偿由其实际应承担的份额。如果债务不是以个体户名义,而是以两个合伙人共同个人名义欠下的,则属于个人合伙债务,退伙人即使已经退伙,仍应对退伙前形成的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退伙人要求其清偿。因此,实践中需要首先审查合同签订主体、欠款凭证、交易记录等证据,明确债务名义,再确定诉讼对象。若债权人仅起诉登记的经营者,可能无法直接执行退伙人的财产;若起诉退伙人,则需证明该债务属于合伙债务且形成于退伙之前。建议债权人在起诉前咨询专业律师,收集充分证据,避免因被告主体不适格而被驳回。
退伙人是否要对退伙前的合伙债务负责?
退伙人对退伙前的合伙债务是否需要负责,取决于合伙的法律形式。根据法律规定,个人合伙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后,仍应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则旨在保护债权人利益,防止合伙人通过退伙逃避债务。但需要注意,如果合伙经营的是个体工商户,情况则有所不同。个体工商户在法律上只能由一个自然人或家庭经营,登记投资者是唯一的外部责任主体。如果债务以个体户名义产生,退伙人虽然对内可能按合伙协议承担相应份额,但对外并不直接对债权人负责,债权人不能直接起诉退伙人。此时,退伙人是否对退伙前债务负责,主要体现在内部追偿关系中:登记的投资者向债权人清偿后,可以依据退伙协议或合伙协议,要求退伙人支付其应承担的份额。如果退伙协议对债务承担有特别约定,且该约定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则按约定处理;但该约定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因此,退伙前债务的最终承担,既要看外部责任归属,也要看内部协议安排。实践中常见争议在于退伙时未明确划分债务,或退伙后债权人仍向原合伙人追索,建议合伙人在退伙时书面确认债务清单及承担方式,并通知债权人,以降低纠纷风险。
登记经营者清偿债务后如何向退伙人追偿?
登记经营者清偿债务后,向退伙人追偿需要依据内部合伙协议或退伙协议进行。首先,应审查双方签订的合伙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包括利润分配、亏损分担、退伙时债务处理等条款。如果协议明确约定退伙人对退伙前债务按比例承担,则登记经营者有权要求退伙人支付相应款项。如果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则按照法律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按照出资比例或盈余分配比例分担亏损。在个体工商户情形下,由于对外责任由登记经营者独自承担,其清偿后即取得对退伙人的追偿权,追偿范围限于退伙人依内部约定应承担的份额。追偿时,登记经营者应保存好已向债权人清偿的付款凭证、合同、对账单等证据,并能够证明该债务系退伙人参与经营期间形成。若退伙人拒绝承担,登记经营者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追偿权诉讼。诉讼中,法院会重点审查合伙关系的成立、退伙时间、债务形成时间及内部责任约定。需要注意,追偿权诉讼的时效一般为三年,自登记经营者清偿债务之日起计算。此外,如果退伙协议中约定由留伙方独自承担全部债务,且退伙人为此给予补偿或对价,则登记经营者可能丧失追偿权。因此,建议登记经营者在清偿前主动与退伙人沟通,确认债务承担方案,必要时书面确认,以避免后续追偿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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