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做机器,厂家提供的机器存在暇疵,买方是否可以以此为理由延迟支付工程变动款?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定做机器存在瑕疵时,买方能否以此为由延迟支付工程变动款的法律问题展开分析。文章以ABC三家公司的设备采购与付款纠纷为例,指出工程变动款属于工程款范畴,而机器瑕疵属于违约范畴,两者性质不同。核心争议在于买方能否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关键在于合同约定及履行顺序。律师解析认为,若合同无特别约定,当卖方交付的设备存在瑕疵时,买方有权依据先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相应的款项,但需注意抗辩范围应限于与瑕疵设备相关的款项,而非全部工程变动款。本文为处理类似设备定做与付款纠纷提供了实务指引,强调合同约定和履行顺序的重要性。

法律桥网友Tttl咨询:ABC三家公司,B公司从C公司购买设备一套,作为A公司生产所使用。设备由A公司以投资方式出资,所有权归A公司。C在生产设备过程中,还出现过几次工程更改,已于2005年8月完成。现问题出现在BC两家公司就设备付款方面。

在合同中注明了,B于2005年11月支付给C全部货款的90%,如果A验收合格,把全部款项的最后10%付给B公司后,B才会付给C。但是,现在设备还存在某方面的问题,所以,C还没收到最终的10%。但是,现在B已经开始生产,并给A供货。期间,在备忘录中BC双方达成协议,在B得到A付给的工程改动款项后,马上付给C公司。90%货款按时支付,过期未付,将按每周1%的利息计算。(B于2006年2月支付了货款,但未付拖延付款而产生的利息。)在上述两点都满足的情况下,C可以为B重做某机器 (工程变动中的一套机器还存在暇疵)。现发生争议。

06年5月,B公司得到A公司支付的工程改动的费用。但是,B认为,不能付给C全部的工程费用款项,只能付已经合格的设备的款项,其中不包括上述提到的还存在问题的那套机器,要在机器完全合格后(即C重新制作),才会支付剩余的工程变动费用。但,C认为,工程变动的费用已经发生,而重做机器应该是由最后的10%货款控制的,而和工程变动款项无关。所以,B应该支付工程变动的全款。
问题1:C能不能追回全部工程变动的款项?
问题2:C认为,B没有按时完成备忘录中的条件,所以没有重新生产该机器,是否正确?
问题3:B可不可以利用分期支付工程变动的款项,来制约C重新生产那套存在暇疵的机器?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提问中提到的“工程变动款”与“机器存在暇疵”,工程变动款是用来支付因工程的改动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属于“工程款”的范畴。而机器存在暇疵则属于对方履行合同存在不恰当之处,属于“违约”的范畴,对方应当向你方支付违约金或者承担修理、退货等责任。现在存在的分歧是如何行使抗辩权的问题,主要看合同的约定了,有约定按照约定;如果没有约定,那么由于对方履行合同存在违约行为,你方可以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向对方主张“先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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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于:2024-05-21 22:27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机器存在瑕疵,买方能否拒付全部工程变动款?

根据合同法律原则,工程变动款是用于补偿因工程变更产生的额外费用,与设备本身的质量瑕疵属于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设备存在瑕疵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修理、重作、减少价款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该权利并不当然赋予买方拒付全部工程变动款的权利。能否拒付以及拒付范围,核心取决于合同对付款条件与履行顺序的约定。若合同明确约定工程变动款以设备验收合格为支付前提,且该设备瑕疵直接影响验收,则买方可以主张先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与瑕疵设备直接相关的工程变动款;若合同未作关联约定,工程变动款与设备质量各自独立,买方仅能就设备瑕疵另行主张权利,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全部工程变动款。实务中,法院通常会审查双方在备忘录、往来函件中的意思表示,判断是否存在将设备合格作为支付工程变动款条件的合意。建议买方在发现瑕疵时,及时书面通知卖方,明确拒付范围及理由,并保留证据;同时需注意,若买方已实际使用设备并投入生产,可能被视为对设备部分功能的认可,从而影响抗辩权的成立。此外,即便存在瑕疵,若瑕疵轻微且不影响主要功能,法院也可能认定买方拒付全部款项构成不当履约,需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因此,买方应审慎评估瑕疵严重程度与工程变动款的对应关系,避免权利滥用。

卖方能否以买方未付清工程款为由拒绝重做机器?

卖方以买方未付清工程变动款为由拒绝重做机器,是否合法需结合合同约定及履行顺序分析。首先,双方在备忘录中约定,待买方收到工程改动款项后立即支付给卖方,同时约定支付90%货款及逾期利息后,卖方为重做机器。该约定形成了两项互为条件的义务:买方付款与卖方重做。若买方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包括支付逾期利息),卖方有权主张先履行抗辩权或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重做机器。但需注意,卖方拒绝重做的范围应与其未受清偿的债权相当,若买方已支付大部分款项,仅因部分款项争议导致卖方拒绝履行重做义务,可能构成违约。其次,机器瑕疵与工程变动款是否属于同一合同项下的对待给付义务,直接影响抗辩权的行使。若设备定做合同与工程变更协议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且重做机器是消除瑕疵的履行行为,而工程变动款是因变更产生的对价,两者具有牵连性,卖方的拒绝理由可能成立。反之,若两者相互独立,则卖方应先行履行重做义务,再另行主张工程款。实务中,法院会重点审查备忘录的措辞,例如是否约定“买方付清所有工程变动款后,卖方方有义务重做”,以及是否存在先履行顺序的明确安排。此外,买方已开始生产并使用设备的事实,可能表明设备瑕疵不影响基本使用,卖方据此主张买方未履行付款义务而拒绝重做的抗辩可能得到支持。建议卖方在拒绝履行前,书面催告买方付款并给予合理期限,同时明确保留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避免因自身履行不当导致被动。

买方能否以分期支付工程变动款制约卖方重做瑕疵机器?

买方试图通过分期支付工程变动款来制约卖方重做瑕疵机器,在法律上需要谨慎评估其正当性。从合同履行角度看,买方的主张实质是行使履行抗辩权,即认为卖方交付的机器存在瑕疵,属于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但该抗辩权的行使必须基于合同约定的履行顺序。若合同未明确约定工程变动款分期支付与重做机器之间的先后关系,买方单方面决定只支付合格设备的款项,而对瑕疵设备对应的款项暂扣,可能导致自身违约。因为工程变动款是已发生的工程变更成本,与设备瑕疵的救济措施并非同一性质,除非双方在协议中明确将重做机器作为支付工程变动款的先决条件,否则买方无权以瑕疵为由拒绝支付全部或部分工程款。实务中,法院通常支持抗辩权的行使范围与违约程度相当:如果瑕疵明显且影响机器主要使用功能,买方可以暂扣与重做该机器直接相关的合理费用;如果瑕疵轻微,买方扣留全部工程变动款则可能被认定为权利滥用。此外,买方已接受设备并投入生产的行为,可能被视为对设备现状的认可,削弱其抗辩的合理性。更稳妥的做法是,买方在发现瑕疵后,及时书面通知卖方,明确暂扣款项的金额和理由,同时保留追索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权利;同时应避免使用“分期支付”这种模糊表述,而应明确为“暂扣直至重做合格”。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建议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买方若恶意拖延付款,不仅无法制约卖方,反而可能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和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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