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hans请教:我打算和一位美国朋友办个合资公司,情况如下:公司性质属工程咨询网站,以网络的形式提供工程咨询服务,估计总共只需投资10至20万元人民币。对方出技术和少量资金,我方出主要资金和租赁办公场所。国内(上海)好像规定外资必须出资14万美金,大大超出对方的要求和公司经营所需投资,请问除了注册为全内资公司外,有没有其他办法保留“合资”的公司身份?注册这类小型合资咨询的网站型公司,在中外出资方面有什么具体的法定要求?(如果注册2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合资性质的信息咨询公司,对外方的资金有什么要求?)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上海跟其他地方不同,对外资的最低注册资本规定比较高,保留合资的身份又避开14万美金注册资本的其中一个方法是先注册成内资公司(两个股东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然后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变成中外合资公司或者先以你个人的名义登记成一人公司(一个股东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然后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变成中外合资公司。实际上国家对中外合资公司与内资公司的注册自己本都统一为一个标准,但是,上海有高于国家的规定,这一点,你最好到工商局核实一下,同时核实一下上面列举的方法是否可行(其他地方是可以的)。注册成咨询公司然后公司再购买电脑建网络就可以了,如果直接注册成网络公司则反而可能受到不必要的监管,对出出资没有特别的规定,按照外方不得低于25%的普通规定执行即可。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与外国朋友在上海注册一个工程咨询的小公司,主要通过网络提供服务,有什么办法规避外商投资企业最低14万美金这个注册资本的要求呢?”,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如何规避上海外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根据律师解答,上海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高于国家统一标准,因此在上海直接注册中外合资公司需要满足较高出资额。规避该限制的可行思路是分两步走:第一步,先由中方投资者(或外方投资者与中方合作)以纯内资身份注册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内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元(两人以上)或10万元(一人公司),远低于外资要求;第二步,在公司成立后,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将部分股权转让给外方投资者,使公司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操作路径在部分地区是可行的,但上海工商部门可能执行更严格的审核标准,因此在实施前必须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相关政策的合法性与可操作性。此外,股权转让必须遵循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和负面清单管理要求,工程咨询行业属于允许类或鼓励类,一般不存在禁止性障碍,但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备案或审批手续。若外方仅提供技术和小额资金,应合理确定股权比例,确保外方出资不低于法定最低比例即25%,否则无法享受中外合资企业待遇。同时,应当关注外汇登记、税务变更等后续程序,确保企业合规运营。
中外合资工程咨询公司出资比例有何规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关于出资比例的核心规则是外方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这是设立中外合资企业的基本门槛。如果外方出资比例低于25%,则该企业不构成法定意义上的中外合资企业,不能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的优惠政策或特殊保护。本文所涉工程咨询公司,若通过网络提供服务,本质上属于现代服务业,其注册资本以满足经营需求为原则,但上海的特殊要求可能高于通常水平。实务操作中,中外双方可以约定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但以技术出资的,应当经过评估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对于外方仅提供技术和少量资金的情况,双方可协商确定一个合理的股权结构,但必须确保外方出资比例不低于25%,否则无法办理中外合资企业登记。此外,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之间需符合一定比例,但小型企业通常按实际经营规模确定。建议在设立前咨询专业律师,并前往工商部门确认上海的具体执行口径。风险提示:若因规避高额注册资本而采用股权转让方式,需注意转让定价的公允性,避免因明显不合理低价引发税务调整或工商质疑。
先注册内资公司再转外资是否合法?
先注册内资公司,再通过股权转让引入外资并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这种操作方式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具有合法性基础,但需要满足若干前提条件。首先,所从事的行业必须属于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工程咨询行业通常未被禁止或限制,因此具备可行性。其次,股权转让应当依法签订转让协议,明确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和交割时间,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等手续。第三,转让价格应当符合公允价值原则,若以零对价或明显低价转让,可能被税务机关核定征收所得税或被工商部门要求说明合理性。第四,变更后的企业形态成为中外合资公司,必须遵守关于外方出资比例不低于25%的规定。此外,上海作为特殊监管区域,可能存在地方性政策差异,例如对股权转让方式取得外资身份设置额外审查或要求原外资注册资本标准,因此不能简单认为各地通用做法必然被上海接受。律师建议在操作前向当地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商务部门进行预沟通或提交咨询,确认该路径的可行性。若当地政策不允许,则可考虑其他合法结构,如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或代表处。风险提示:如果以规避强制法规为目的,可能被认定为恶意规避而面临登记驳回或后续处罚,故务必基于真实合理的商业目的进行规划,并保留完整的决策文件。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