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Yaso咨询:我们单位是个事业单位,最近成立了一个有限公司,出资人是国资委,领导要我兼任该公司的法人代表,由于我在原单位还有很多工作要做,所以不可能再经常参与新公司的经营管理,我能否聘请一位经理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如果能,作为法人代表,我的法律责任是什么?特别是在新公司出现经济刑事问题的时候,我的责任是什么,因为这是国有资产呀。
法律桥网友tugang79律师解答:建议不要担任,你可以担任董事长,法定代表由总经理担任比较好,因为你不能管理该公司,如果你任法定代表必定要授权给总经理,权力下放了,责任没有下放,然后责任都要你承担,对你非常不利。如果你担任董事长,在章程中规定,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那么你就能够控制总经理,从而实质控制该公司,而你又不承担法定代表的责任。
Yaso再咨询:多谢2楼的。辛巴哥哥有什么好忠告啊?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刑事责任问题由行为人负责,若出现该问题,即使你担任法人代表,而你并没有参与组织、实施或者协助,则也不会涉及到你的责任问题。至于本案,领导安排你担任新公司的法人代表,其本意乃在于有你出任公司的最高领导并负责管理该公司,至于你安排谁出任总经理的问题,则是你的管理策略问题,领导可能并不会过多干涉,关键问题是在领导眼里你是否把公司管理好了,因此,你要考虑你能否兼顾得过来。单从法律上讲,你的上述聘请经理的安排是可行的,楼上的意见也可供参考。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国资企业出资设立的子公司,聘请他人担任公司经理负责管理,经营不善或有违法行为,法人代表需要承担责任吗?”,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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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国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聘请经理管理,自身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在国资背景的子公司中,法定代表人若因自身本职工作繁忙而聘请经理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将面临严重的权责不对等风险。从法律规则要点来看,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即使将日常经营权力授权给经理行使,其对公司的整体经营状况和合规性仍承担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实务操作中,若经理出现经营不善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或者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违规行为,法定代表人往往因未尽到监督与管理职责而被追究责任,包括民事赔偿责任甚至行政处分。常见争议焦点在于法定代表人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和监督职责。风险提示方面,权力下放但责任未下放,这种安排对兼任法定代表人的事业单位人员极为不利,一旦发生重大经济或刑事问题,法定代表人首当其冲需要承担相应后果。因此,在决定是否担任该职务前,必须充分评估自身的管理精力与风险承受能力,切勿盲目接受领导安排而陷入被动担责的境地。
若新公司出现经济或刑事问题,未参与经营的法定代表人是否担责?
关于新公司出现经济或刑事问题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承担问题,法律规则要点在于刑事责任遵循行为人自负原则。也就是说,刑事责任应当由实际实施、组织或协助实施违法行为的行为人自行承担。如果法定代表人仅仅挂名,并未实际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也没有参与、组织或协助任何违法犯罪活动,那么通常情况下不会因为经理或其他员工的个人犯罪行为而承担刑事责任。然而,在实务操作与风险提示方面,尽管不直接承担刑事责任,但作为国有资产出资设立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若因疏于管理、严重失职导致公司出现重大经济问题或国有资产重大损失,仍可能面临国资监管部门的追责,甚至被追究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风险。常见争议焦点往往集中在法定代表人是否对违法行为知情或应当知情,以及是否履行了法定的监督和审查义务。因此,即使不参与具体经营,也不能完全置身事外,必须保留必要的监督手段与审批权限,定期审查公司财务与合规报告,以防范因失职带来的潜在法律风险。
如何通过公司治理结构设计规避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
为规避权责不对等带来的法律风险,实务操作指引建议通过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来进行防范。具体而言,若无法全身心投入新公司经营管理,建议不要兼任法定代表人职务,而是选择担任公司董事长,并由聘请的总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章程设计方面,应当明确规定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这样的制度安排使得董事长能够通过提名权和董事会的聘任权实质性地控制总经理,确保总经理按照既定战略和合规要求开展经营管理工作。法律规则要点在于,通过章程赋予董事长关键的人事控制权,可以在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依然掌握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常见争议焦点在于董事长与总经理的职权边界划分,若章程约定不明,可能导致控制失效。风险提示方面,虽然不担任法定代表人可以规避部分直接责任,但作为董事长仍需履行忠实与勤勉义务。因此,建议在章程中进一步细化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财务审批权限以及总经理的汇报义务,确保董事长对公司重大经营动向和资金流向有清晰的掌握,从而在有效控制公司的同时,最大程度降低自身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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