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插手已改制的国有企业的事务,损害企业利益,企业的股东如何保障权益?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政府介入已改制国有企业事务、企业股东及职工权益保障问题展开。文章以梅河口百纺总公司为例,指出政府拟对下属储运公司收储并改制商场用于商业开发,可能导致700余名职工下岗。律师解答认为,政府作为股东有权调整企业运营,改制是否合法需视具体方案而定;职工可通过新闻媒体发声、集体上访等方式维护权益,但诉讼途径难度大、效果不理想。文章核心在于探讨国企改制中职工权益救济的现实路径,强调行政协调与舆论监督的实务价值,为面临类似困境的企业职工提供应对思路。

法律桥网友咨询:我们梅河口百纺总公司是一个具有56年历史的国有大型批发企业,原为吉林省贸易厅直属企业,计划经济时期是以批发针纺、百货、文化商品为主,是吉林省东南部流通行业的龙头企业,进入市场经济时期,我们由商品经营型转到资产经营型,国有资产在我们百纺人手中不但没有流失反而得到了保值增值并无外债,现有资产5千万左右(包括两个商场和一个储运公司),在岗及安置就业职工700多人,年人均收入近万元,为梅河口市的稳定和发展做出了极大的贡献。为了企业长足发展,储运公司正与中国储运总公司(中储股份)商议双方共同发展梅河口市物流产业,填补吉林省东南部大型物流产业空白。当前梅河口市政府要对储运公司(占地近10万平方米)进行收储,同时对另外两个商场进行改制,用于商业住宅开发,使我们700多名职工,面临着下岗、失业,今后的生活、生存难以正常维持,面对政府我们是弱势群体,为了维护职工的权益,我们该如何面对?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政府作为国有企业的股东,有权对企业的运营做出调整,现在政府打算对企业进行改制,则要看改制是否符合规定,如果符合规定则不能认为政府的做法有不妥之处(其改制方案会对职工的处置作出安排),因此,在政府的改制工作进行之前难以判定其是否合法合理。你们作为职工,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目前而言,可以考虑跟新闻媒体(省级、中央级)保持联系,争取通过新闻披露来对政府的决策产生影响以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如果政府的行为确有不妥之处,则集体上访是解决问题的途径之一。对于政府的行为,若采取诉讼的方法,则难度非常大,效果也不理想。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政府插手已改制的国有企业的事务,损害企业利益,企业的股东如何保障权益?”,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最后编辑于:2024-05-08 22:47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政府介入已改制企业事务是否合法?

政府介入已改制企业事务并非当然违法,其合法性需结合企业产权归属、政府行为性质及法定程序综合判断。若政府以公共管理者身份行使规划、征收等权力,则受行政法律规范约束,必须遵循比例原则并给予公平补偿。若政府以国有股东身份参与决策,则受公司法、国资法规则调整,需尊重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得绕过股东会或董事会直接下达指令。对于已改制完成的企业,政府原有股东权利可能已转让或缩减,此时政府强行干预可能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或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股东与职工可对照企业章程、改制批复文件及国资监管规定,梳理政府行为是否越权。若存在程序瑕疵或实体违法,可依法向监察机关、国资监管部门举报,或提起行政诉讼。实务中,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有助于固定证据、选择有效救济路径。

企业股东和职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股东与职工的权益保障需多管齐下。第一,法律依据梳理:股东权利受公司法保护,不得因大股东(包括政府)滥用优势地位而受侵害;职工权益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国资改制相关规定保护,改制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第二,行动步骤建议:股东可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或监事提起诉讼,若公司怠于追责,符合条件的股东可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职工可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查处未依法安置的行为。第三,证据收集重点:政府会议纪要、改制方案、收储公告、资产评估报告、职工安置草案等。第四,特殊策略:利用信息公开条例向政府申请公开改制决策依据、土地出让金用途等,发现违法线索。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时,注意起诉期限通常为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若权益损害极其严重,可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公职人员滥用职权行为。总之,维权需理性、合法、有据,避免采取围堵政府等过激行为。

国企改制中职工安置补偿有何法律保障?

国企改制中职工安置的核心依据是劳动法与国资监管规则。安置方案必须依法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否则对职工不产生约束力。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法定下限,且应公平对待不同岗位、不同工龄职工。实务中,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审查安置争议时,会重点查明方案是否公示、职工是否知情、补偿是否到位。职工若对安置有异议,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超过时效将丧失胜诉权。此外,对于政府直接推动的改制,职工还可向政府上级机关或信访部门反映,启动行政纠错程序。总之,法律保障既需书面规定,更需职工积极主张权利。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作者和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s://lawbridge.org/。
  •  
  •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法规)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站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