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健全市场监管体制,强化社会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试验区内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企业)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公示年度报告或通过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情形汇集成名录,通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www.sgs.gov.cn)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予以公示。
第四条(管理机关)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记载由其登记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第五条(记载内容)
经营异常名录的记载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记载决定时间以及记载事由。
第六条(载入情形)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
(一)未按规定期限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
(二)通过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第七条(住所或经营场所确认)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现场检查下列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在现场未能联系到企业的,应当通过向住所(经营场所)邮寄确认函予以确认。
(一)企业新设立或者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登记管理过程中通过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企业的;
(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反映通过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第八条(邮寄送达)
自住所(经营地址)确认函挂号寄出之日起15日内,企业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收或加盖公章的住所(经营场所)确认函交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视为已取得联系;逾期未交回的,视为通过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第九条(载出情形)
企业自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满三年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负责该企业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载出经营异常名录,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一)因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已履行公示年度报告义务的;
(二)因通过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已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明材料,经查证属实的。
第十条(载出申请)
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载出经营异常名录,应当提交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载出名录)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提出的载出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将企业载出经营异常名录,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企业载出经营异常名录后,载入和载出信息记录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永久载入及告知)
企业连续三年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永久载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企业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之前,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公告,告知企业拟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第十三条(载入异议)
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布拟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公告之日起30日内,企业有符合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决定载出经营异常名录的,不予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
第十四条(永久载入决定)
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布拟作出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且无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形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企业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企业被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
第十五条(信用监管)
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以及对此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信息,纳入企业信用监管体系。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被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列入严重违法违规企业名单(“黑名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对被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企业被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第十六条(记载撤销)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有误的,经核实后,应当撤销载入或者撤销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取消记载内容和载入记录。
第十七条(法律责任)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以及利用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工作,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有关用语解释)
本办法中“住所(经营场所)”,是指经依法登记并载于营业执照的法人企业“住所”、非法人企业“营业场所”、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个人独资企业“住所”,以及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场所”。
本办法中“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指法人企业“法定代表人”、非法人企业“负责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及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
第十九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有什么后果?
企业连续三年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且未申请移出,将被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进入永久载入程序前,工商机关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公告,告知企业拟永久载入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给予30日的救济期。在此期间,若企业符合移出条件且工商机关已决定载出,则不予永久载入;若30日届满仍无符合条件的情形,则正式作出永久载入决定并公示。永久载入的后果非常严重:首先,企业会被列入严重违法违规企业名单(即黑名单),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信用声誉受到毁灭性打击;其次,对企业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企业被永久载入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意味着相关人员将受到任职限制,影响其职业发展;此外,该信息纳入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银行信贷、行政许可等领域可能面临联合惩戒。企业一旦被永久载入,再想恢复正常状态极为困难,因此必须在三年内及时履行义务并申请移出。若认为载入有误,可向工商机关申请撤销,经核实后撤销载入记录,但对已公示的信用损害仍需通过合法途径修复。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健全市场监管体制,强化社会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试验区内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企业)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公示年度报告或通过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情形汇集成名录,通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www.sgs.gov.cn)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予以公示。
第四条(管理机关)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记载由其登记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第五条(记载内容)
经营异常名录的记载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记载决定时间以及记载事由。
第六条(载入情形)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
(一)未按规定期限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
(二)通过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第七条(住所或经营场所确认)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现场检查下列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在现场未能联系到企业的,应当通过向住所(经营场所)邮寄确认函予以确认。
(一)企业新设立或者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登记管理过程中通过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企业的;
(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反映通过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第八条(邮寄送达)
自住所(经营地址)确认函挂号寄出之日起15日内,企业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收或加盖公章的住所(经营场所)确认函交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视为已取得联系;逾期未交回的,视为通过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第九条(载出情形)
企业自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满三年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负责该企业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载出经营异常名录,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一)因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已履行公示年度报告义务的;
(二)因通过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已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明材料,经查证属实的。
第十条(载出申请)
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载出经营异常名录,应当提交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载出名录)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提出的载出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将企业载出经营异常名录,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企业载出经营异常名录后,载入和载出信息记录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永久载入及告知)
企业连续三年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永久载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企业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之前,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公告,告知企业拟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第十三条(载入异议)
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布拟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公告之日起30日内,企业有符合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决定载出经营异常名录的,不予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
第十四条(永久载入决定)
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布拟作出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且无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形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企业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企业被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
第十五条(信用监管)
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以及对此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信息,纳入企业信用监管体系。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被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列入严重违法违规企业名单(“黑名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对被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企业被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第十六条(记载撤销)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有误的,经核实后,应当撤销载入或者撤销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取消记载内容和载入记录。
第十七条(法律责任)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以及利用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工作,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有关用语解释)
本办法中“住所(经营场所)”,是指经依法登记并载于营业执照的法人企业“住所”、非法人企业“营业场所”、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个人独资企业“住所”,以及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场所”。
本办法中“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指法人企业“法定代表人”、非法人企业“负责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及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
第十九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法律服务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企业何时会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
根据该办法规定,企业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是未按规定期限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即企业没有在法定期限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上一年度年度报告;二是通过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具体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现场检查时无法联系到企业,或者向住所(经营场所)邮寄确认函后,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交回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收或加盖公章的确认函。实务中,工商部门会先进行现场检查,未能联系到的再寄发确认函,从挂号寄出之日起15日内未交回即视为失联。企业应特别关注年度报告公示截止日期,并确保注册地址真实有效、能够接收法律文书,避免因疏忽被载入名录而影响信用记录。一旦被载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同步公示,对企业经营、投融资、招投标等均可能产生负面影响。
被载入异常名录后如何申请移出?
企业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后,并非永久不可恢复,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即可申请移出。具体而言:若因未按期公示年度报告而被载入,企业应当先补报并公示缺失的年度报告,履行法定义务后,再向负责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载出申请;若因通过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而被载入,企业可以选择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使新地址能够被有效联系,也可以向工商机关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明材料,如实际经营地照片、租赁合同、水电费单据等,经查证属实后予以移出。申请时需要提交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工商机关审核通过后,将企业载出名录,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同时载入和载出记录会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永久公示,供社会公众查询。值得提醒的是,移出程序要求企业主动作为,拖延可能使企业持续处于失信状态,因此建议企业发现被载入后立即启动申请流程,尽快消除信用瑕疵。
企业连续三年被载入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企业连续三年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将被永久载入,并列入严重违法违规企业名单,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黑名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这一后果极为严重,意味着企业信用彻底破产,可能面临政府部门联合惩戒、限制参与政府采购、限制获得银行贷款、影响商业合作等不利局面。同时,对此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也面临个人信用惩戒:自企业被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之日起三年内,该自然人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这意味着个人职业发展将受到直接限制,无法在新设或受让的企业中担任核心管理职务。在程序上,工商机关在作出永久载入决定前,会通过公示系统发布公告,告知事实、理由及依据,并给予30日的申辩期。企业若在公告期内主动履行义务并申请移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避免被永久载入。因此,企业应建立内部合规机制,定期检查年度报告公示和地址有效性,一旦发生异常情形务必在三年内及时纠正,以免造成不可逆的信用损害。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