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章摘要 本公告针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作出明确规定。核心内容包括:经批准的总机构须汇总计算其及分支机构的应征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统一填报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分支机构已纳税额可在总机构应纳税额中抵减,当期不足抵减可结转下期,并需设立台账备查。试点地区分支机构须按预征率计算缴纳税款,并在申报表相应栏次填报销售额与应纳税额,同时调整附列资料以增设预征率栏。文件还明确了进项税额转出规则及实施日期,对实务操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3号)有关规定,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适用财税〔2012〕84号文件,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总机构)及其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应按照本公告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关于总机构纳税申报事项
  (一)总机构按规定汇总计算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申报表主表)及附列资料对应栏次。
  (二)按规定可以从总机构汇总计算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分支机构已纳增值税税额、营业税税额,总机构汇总后填报在申报表主表第28栏“分次预缴税额”中。当期不足抵减部分,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即:当期分支机构已纳增值税税额、营业税税额大于总机构汇总计算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时,在第28栏“分次预缴税额”中只填报可抵减部分。
  (三)总机构应设立相应台账,记录税款抵减情况,以备查阅。
  三、关于试点地区分支机构纳税申报事项
  (一)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将按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填报在申报表主表第5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销售额”中,按预征率计算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填报在申报表主表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
  (二)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附件)内容,在“简易计税方法征税”栏目中增设“预征率 %”栏,用于试点地区分支机构预征增值税销售额、应纳税额的填报。
  (三)试点地区分支机构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销项税额,按原有关规定填报在申报表主表及附列资料对应栏次。
  (四)试点地区分支机构抄报税、认证等事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当期进项税额应填报在申报表主表及附列资料对应栏次,其中由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需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17栏“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中填报转出。
  四、各地税务机关应做好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宣传和辅导工作。
  五、本公告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调整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同时适用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3号附件1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xls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n12307179.files/n12307180.xls


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5月7日

最后编辑于:2024-05-26 15:20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总机构如何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按规定适用总分机构试点办法的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其自身及所有试点地区分支机构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并将汇总后的数据填报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的主表及附列资料的对应栏次。分支机构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或营业税税款,允许从总机构汇总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抵减,总机构应将该抵减金额填报在主表的“分次预缴税额”栏。如果当期分支机构已纳税额大于总机构汇总应纳税额,则当期只能按可抵减部分填报,超出部分可结转至下期继续抵减。总机构必须建立专门的台账,逐笔记录税款的形成、抵减和结转情况,以备税务机关查阅。该台账管理要求旨在确保抵减数据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实务中总机构应妥善保管相关完税凭证及计算底稿,避免因凭证缺失导致抵减受阻。此外,总机构还应关注各分支机构销售额的归集口径,确保汇总数据完整准确,防止漏报或重复计算。

试点地区分支机构按预征率计税如何申报?

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在申报增值税时,应将按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填写在申报表主表的“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销售额”栏目中,同时将按预征率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填写在“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栏目。为了满足预征率填报需求,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在“简易计税方法征税”栏目中专门增设了“预征率%”栏,分支机构应在该栏中填报预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及应纳税额。需要注意的是,分支机构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如果按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应当在当地就申报缴纳的,其销售额和销项税额仍按原有申报表栏次填写,不受预征率计税模式影响。另外,分支机构当期取得的进项税额,若属于由总机构汇总抵扣的部分,则需在附列资料二的对应栏次中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实务中,分支机构应根据实际业务性质准确区分适用预征率计税与按一般计税方法直接申报的情形,避免因栏次填写错误导致申报数据异常。

总分机构税款抵减及台账管理有哪些要求?

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中,总机构汇总计算的应纳税额可以抵减分支机构已缴纳的增值税或营业税税额。抵减操作在主表“分次预缴税额”栏中反映,但当期只能填报实际可抵减的部分。如果分支机构已纳税额大于总机构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即形成不足抵减金额,该金额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直至抵减完毕。总机构为此必须建立税款抵减台账,详细记录每期分支机构已纳税额、可抵减金额、实际抵减金额以及结转余额等信息。台账既是内部管理的需要,也是税务机关后续核查的重要依据。实务中,总机构应在每月申报后及时更新台账,并保留分支机构完税证明、银行缴款凭证、汇总计算表等原始资料,确保账证一致。如果台账记录不清或资料不全,可能面临税务机关要求补正甚至调整抵减金额的风险。同时,分支机构在预缴时也应注意准确计算预征税额,避免因预缴不足或超缴影响总机构汇总抵减的准确性。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作者和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s://lawbridge.org/。
  •  
  •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法规)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站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