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互联网售药行为,落实《关于印发打击互联网非法售药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123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的工作部署,确保药品“两打两建”行动取得实效,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药品交易网站资质的管理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在自设网站进行药品互联网交易,或第三方企业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提供药品互联网交易服务,必须按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国食药监市〔2005〕480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申请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后方可开展业务。按该证书服务范围仅可与其他企业和医疗机构进行药品交易的网站或提供药品互联网交易服务的网站,不得擅自超范围提供面向个人消费者的药品交易服务。零售单体药店不得开展网上售药业务。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网上售药监督监测,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药品交易网站(包括自设网站和提供交易服务的网站,下同),应对设立企业按照《暂行规定》和《工作方案》要求依法严肃查处,直至移送通信管理部门关闭其网站。
二、加强药品交易网站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管理
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必须按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原卫生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2〕260号)要求,查验和登记购买者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鉴于目前互联网药品交易尚不能查验购买者身份证件,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一律不得在药品交易网站展示或向个人消费者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发现违反规定的,由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提供交易服务网站的企业应按照《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种情形和《工作方案》要求依法严肃查处,直至移送通信管理部门关闭其网站。
三、加强药品交易网站销售处方药的管理
《暂行规定》要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通过药品交易网站只能销售非处方药,一律不得在网站交易相关页面展示和销售处方药。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对企业自设网站由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处罚;对提供交易服务网站由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工作方案》要求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限期整改。上述企业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并移送通信管理部门关闭其网站。
在药品交易网站的非交易相关页面展示处方药名称、图片、说明书等信息的,必须在该页面上部加框标示“药品监管部门提示:如发现本网站有任何直接或变相销售处方药行为,请保留证据,拨打12331举报,举报查实给予奖励。”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予督促和检查,对违规网站的设立企业,应参照《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种情形和《工作方案》要求依法查处,直至移送通信管理部门关闭其网站。
四、加强网售药品配送环节的管理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通过互联网销售药品时,应当使用本企业符合《暂行规定》等文件要求的药品配送系统自行配送,且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要求,保证在售药品的质量安全。发现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违反规定的,由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参照《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种情形和《工作方案》要求依法查处。
五、加大对互联网非法售药的查处力度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工作方案》的部署,严格落实以上规定,开展监督检查和监测,规范互联网药品交易的主体和行为,严厉打击互联网违法销售药品等行为,切实将各种违法案件查处到位。对违反上述规定被责令整改的企业,11月15日前必须完成整改,否则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从严处理。对需要予以关闭的网站,应及时移送通信管理部门关闭;对监督检查和监测发现的触犯刑律的案件,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打击互联网非法售药行动中涉事企业的整顿处理结果,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药品“两打两建”工作要求按期报送总局。对总局投诉举报中心移交的违法违规销售药品的网站,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时将查处结果及时反馈总局投诉举报中心。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违反上述规定,均可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233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3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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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互联网药品交易网站需要什么资质?
根据相关规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在自设网站进行药品互联网交易,或第三方企业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必须事先申请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后方可开展业务。该证书有明确的业务范围限定,若证书仅允许与其他企业或医疗机构进行交易,则不得擅自超范围向个人消费者提供药品交易服务。同时,零售单体药店不得开展网上售药业务,只有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符合条件方可从事相关活动。实务操作中,企业应先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待审核通过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严格在核准范围内开展业务。若未取得资质或超范围经营,监管部门将依法查处,并可能移送通信管理部门关闭网站。因此,企业应重视资质合规,避免因资质缺失或超范围经营导致行政处罚、网站关闭等法律风险。
药品交易网站能否销售处方药?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通过药品交易网站只能销售非处方药,一律不得在网站交易相关页面展示和销售处方药。这一规定旨在防止处方药在缺乏专业指导的情况下通过网络随意销售,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对于非交易相关页面,如仅展示处方药名称、图片或说明书等信息,则必须在页面显著位置加框标示药品监管部门提示,明确告知消费者不得直接或变相购买处方药,并鼓励举报违规行为。若企业违反规定,在交易页面展示或销售处方药,监管部门将对企业自设网站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提供交易服务的网站则责令停业整顿、限期整改。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将吊销其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并移送通信管理部门关闭网站。企业应严格区分交易与非交易页面,确保处方药信息展示符合警示标识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销售处方药,否则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后果。
互联网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有哪些限制?
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因可能被用于制毒,国家对其销售实行严格管控。线下零售时,药品零售企业必须查验和登记购买者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然而,由于互联网药品交易尚无法有效查验购买者身份证件,为防范风险,规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一律不得在药品交易网站展示或向个人消费者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这意味着该类药品完全被禁止通过互联网渠道向个人销售,不仅包括交易行为,还包括网站上的展示行为。若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违反该规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据国家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提供交易服务的网站,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直至移送通信管理部门关闭网站。因此,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务必在网站运营中全面排查,不得上架或展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以免触发严重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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