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通信管理局: 近年来,我国数字印刷行业快速发展。其中,“印客”类网站利用互联网向社会快捷地提供异地、远程、个性化印刷产品,受到社会的认可和欢迎。国家鼓励“印客”类网站依法开发、提供各种内容健康向上、形式丰富多彩的印刷产品。《新闻出版业“十一五”发展规划》明确提出了“鼓励采用快速、按需、高效、个性化的数字印刷”。为促进数字印刷业健康发展,规范“印客”类网站的印刷经营活动,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印客”类网站直接提供经营性排版、制版、印刷和装订服务的,属于印刷经营活动,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纳入印刷业监督管理范畴,应事先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 “印客”类网站提供印刷经营活动中介服务的,须向接受其委托承印的印刷企业提供合法的委托手续,承印的印刷企业要严格审核。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印客”类网站须遵守《印刷业管理条例》等国家印刷管理规定。要认真执行《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令第19号),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管理制度。 从事图书、期刊和报纸等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须验证并留存出版单位盖章的印刷委托书和报纸出版许可证,不得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图书、期刊和报纸,包括伪造、假冒出版单位、书号、刊号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号,以及没有出版单位、书号、刊号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号的个人小说、诗集、文集、“博客”书等。禁止印刷非法出版物。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印客”类网站须在经营场所和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印客”类网站应自觉保护知识产权,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提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各类印刷品。“印客”类网站将个人小说、文集等数字化作品登载在网站上,提供在线浏览、阅读或下载服务的,属于互联网出版活动,须按有关规定,取得互联网出版许可。本通知发布前已经在国内正式运营且至今仍在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印客”类网站,应于2007年9月30日以前,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办理《印刷经营许可证》,规范经营活动。逾期未办理《印刷经营许可证》、从事违法印刷经营活动的,将依照《出版管理条例》和《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关于印发〈互联网站管理协调工作方案〉的通知》(信部联电〔2006〕121号)等文件的规定,由新闻出版、公安、工商、电信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各级新闻出版、公安、工商、电信主管部门应密切配合,根据本通知要求加强对本辖区内“印客”类网站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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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印客类网站从事哪些活动需要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
根据通知规定,“印客”类网站如果直接向用户提供经营性排版、制版、印刷和装订服务,就属于印刷经营活动,必须事先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否则不得开展相关业务。这里的核心判断标准是是否直接参与了印刷生产的核心环节,而非仅仅提供信息撮合或中介服务。如果网站只是作为中介,连接用户和印刷企业,那么其本身不必须取得印刷许可证,但必须向接受委托的印刷企业提供合法的委托手续,印刷企业也要严格审核委托的合法性。实践中,很多网站会同时提供自助设计、在线下单、排版预览等服务,这些服务如果与印刷生产直接绑定,通常会被认定为直接参与印刷经营活动。此外,即使网站本身不直接印刷,但若其以自己名义承接订单后再转包给印刷厂,也可能被认定为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因此,网站运营者应当根据自身商业模式判断是否需要申请许可证,避免因无证经营而面临行政处罚或取缔风险。值得注意的是,许可证的取得需要符合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场地、设备、人员等条件,并接受新闻出版部门的监督管理。
印客类网站承接出版物印刷业务有哪些限制?
通知对“印客”类网站承接图书、期刊、报纸等出版物印刷业务设置了严格限制。首先,网站必须验证并留存出版单位盖章的印刷委托书以及报纸出版许可证,只有具备这些合法证明文件,才能接受委托印刷。其次,网站不得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图书、期刊和报纸,这意味着个人自费出版小说、诗集、文集等,不能直接委托印客网站印刷,除非通过具有出版资质的出版单位办理正规出版手续。特别是,网站不得为伪造、假冒出版单位、书号、刊号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号的行为提供印刷服务,也不得印刷没有出版单位、书号、刊号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号的个人作品,包括所谓的“博客”书。禁止印刷非法出版物是绝对红线,违反将面临严厉处罚。实务中,印客网站需要建立严格的承印验证制度,对委托方提供的书号、刊号、委托书等文件进行真实性核查,并留存复印件备查。如果网站未尽审核义务,即使是不知情的情况下印刷了非法出版物,也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建议网站设置专门岗位负责承印验证工作,并建立委托方档案,确保每一笔出版物印刷业务都有完整、合法的证明文件。对于无法提供合法手续的个人用户,网站应当拒绝承接其出版物印刷需求,并告知其通过合法出版渠道办理。
印客类网站提供在线浏览或下载服务属于什么性质?
通知明确指出,“印客”类网站将个人小说、文集等数字化作品登载在网站上,提供在线浏览、阅读或下载服务的,属于互联网出版活动,而不是单纯的印刷经营活动。互联网出版活动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取得互联网出版许可,否则不得从事。这里的关键区别在于,印刷经营活动针对的是实体印刷品的生产,而互联网出版活动针对的是数字内容的网络传播。如果网站既提供印刷服务,又提供在线阅读、下载服务,那么就需要同时具备《印刷经营许可证》和互联网出版许可。许可的申请主体、审批机关和监管要求都有所不同,网站运营者应根据自身业务内容分别办理。实务中,有些印客网站为了吸引流量,会在网站界面展示部分作品章节供用户在线预览,这属于一定的传播行为,如果作品是他人拥有版权的,还涉及侵权风险。通知特别要求网站自觉保护知识产权,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印刷品。因此,网站不仅需要取得相应资质,还需要建立内容审核机制,确保上载的数字作品拥有合法授权。对于用户上传的原创作品,网站应要求用户作出权利保证,并采取技术措施防止侵权内容传播。如果未取得互联网出版许可而从事相关服务,将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取缔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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