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进网络经营企业网上亮照工作规则(试行)

文章摘要 本规则为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2年发布的试行文件,旨在规范网络经营企业网上亮照行为,即企业须在网站主页或经营网页下方加贴含营业执照信息的电子链接标识。规则明确了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分工负责、服务引导、自愿规范)、各级工商部门的职责分工,以及企业实施网上亮照的具体流程(登录市局门户网站、验证身份、下载标识并加贴)。同时规定无需亮照的例外情形,要求平台提供便利,并强调不得收费。该规则对网络交易监管实务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有助于建立网络经济户口和诚信体系。

   第一条  为督促和引导本市网络经营企业开展网上亮照工作,加快建立网络经济户口,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促进网络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工商行政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网络经营企业,是指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通过网络销售商品、提供有关经营性服务的企业。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网上亮照,是指网络经营企业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下方加贴包含营业执照信息的电子链接标识(以下简称“网上亮照标识”)的行为。

    第四条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推进网络经营企业网上亮照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五条  推进网络经营企业网上亮照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工负责、协同推进。

    (二)加强服务、积极引导。

    (三)自愿申请、规范加贴。

    第六条  市局市场处负责牵头、组织和协调网络经营企业网上亮照的推进工作。

    市局注册处、外资处负责引导新设网络经营企业实施网上亮照。

    市局监管处负责结合年检督促和引导网络经营企业实施网上亮照。

    市局信息中心负责企业营业执照亮照备案系统的日常维护和技术保障。

    第七条  各分局参照市局的职责分工,在市局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推进辖区网络经营企业网上亮照工作;按照市局分派的辖区网络经营企业名单,指导和督促辖区网络经营企业实施网上亮照;检查工商所工作落实的情况。

    第八条  各工商所按照分局分派的辖区网络经营企业名单,指导和督促辖区网络经营企业实施网上亮照;结合网上巡查和日常监管,对新发现的网络经营企业,引导其实施网上亮照;对已审核发放的网上亮照标识加贴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已下载标识而没有加贴的,及时督促其规范加贴。

    第九条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引导网络经营企业通过以下流程实施网上亮照:

    (一)登录市局门户网站(http://www.sgs.gov.cn),在首页点击“营业执照公示”栏目,进入“网上营业执照公示”页面。

    (二)点击“企业网上亮照标识下载”模块,输入“用户名”和“密码”进行登录(首次登录的用户须先进行注册),进入“企业营业执照亮照备案系统”页面,输入企业信息(企业标识、注册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件号)验证身份。已经领取数字证书(营业执照电子副本)的企业,可直接用数字证书验证企业身份。

    (三)按要求填写并提交相关信息。

    (四)下载网上亮照标识,并将标识加贴在网站主页面或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下方。

    网络经营企业开设多个网站(网页)的,可一并申请办理,分次申请,分别加贴。

    第十条  以下情形不需要实施网上亮照:

    (一)网络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已注销或吊销的。

    (二)网络经营企业开设的网站或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已关停的。

    (三)网络经营企业在网络交易平台上没有开设网页的。

    第十一条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指导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企业为进入平台开展交易活动的网络经营企业实施网上亮照提供便利。

    第十二条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加强对网络经营企业网上亮照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对未在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加贴网上亮照标识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  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推进网络经营企业网上亮照工作中,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最后编辑于:2024-05-26 14:46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哪些企业需要实施网上亮照?

根据该规则,需要实施网上亮照的企业是指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通过网络销售商品、提供有关经营性服务的企业。具体而言,只要企业自身开设了网站或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且该网站或网页用于展示商品、服务或进行交易活动,就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下方加贴包含营业执照信息的电子链接标识。但存在例外情形:如果企业的营业执照已注销或吊销,或者其开设的网站或网页已关停,或者企业仅在网络交易平台上开店但未开设独立网页(即没有独立网站或网页),则不需要实施网上亮照。实务中,企业应首先确认自身是否属于登记注册的网络经营企业,并检查是否拥有独立的经营网页。若在第三方平台如淘宝、京东等开设店铺,平台通常提供统一亮照入口,但若平台未提供便利,企业仍需自行在店铺页面加贴标识。此外,企业开设多个网站或网页的,应分别申请并分别加贴标识,不可只在一个网站亮照而忽略其他经营网页。未按规定亮照的,可能面临工商部门的查处,因此企业应高度重视并及时履行义务。

网上亮照的具体操作流程是什么?

网上亮照的具体操作流程分为四步:首先,企业需登录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www.sgs.gov.cn),在首页点击“营业执照公示”栏目,进入“网上营业执照公示”页面。其次,点击“企业网上亮照标识下载”模块,输入用户名和密码进行登录,首次登录需先注册。登录后进入“企业营业执照亮照备案系统”页面,输入企业信息(包括企业标识、注册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件号)以验证身份。若企业已领取数字证书(即营业执照电子副本),可直接使用数字证书验证身份,更为便捷。第三,按要求填写并提交相关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网站地址等。第四,下载网上亮照标识,并将该标识加贴在网站主页面或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下方。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可同时为多个网站或网页申请,但需分次申请、分别加贴,确保每个经营页面都展示亮照标识。在实务操作中,企业应注意保存好注册账号和密码,避免信息泄露。加贴标识后,应定期检查标识是否正常显示,如网页改版或域名变更,需重新下载并更新标识。同时,工商部门会结合网上巡查和日常监管检查加贴情况,若发现未加贴或加贴不规范,会督促企业整改。整个流程不收取任何费用,企业应警惕任何以亮照名义收费的行为,可向工商部门举报。

未按规定网上亮照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该规则,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网络经营企业网上亮照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对未在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加贴网上亮照标识的,依法予以查处。这里的“依法”主要依据《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实务中,未亮照行为属于违反网络交易监管规定的情形,工商部门可责令改正,并可能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具体处罚幅度取决于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当地执法实践。此外,未亮照还可能影响企业信用记录,在“网络经济户口”建设中留下不良记录,进而影响企业后续经营,如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等可能受限。风险提示:企业切勿因疏忽或认为网站流量小而不亮照,只要属于网络经营企业且拥有独立经营网页,就必须履行亮照义务。若企业已注销营业执照或网站关停,应及时向工商部门说明情况,避免被误认为未亮照。对于在第三方平台开店的企业,平台有义务提供便利,若平台未提供,企业应主动联系工商部门指导。另外,企业还应注意亮照标识必须醒目,通常应置于网页底部或显眼位置,不能隐藏或难以识别。若收到工商部门的督促通知,应限期整改,否则可能面临更严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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