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利用电子邮件发送商业信息的行为进行规范的通告

文章摘要 该通告旨在规范利用电子邮件发送商业信息的行为,以保障收件人合法权益及维护公平竞争环境。核心法律要点包括:确立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发送的【opt-in】原则;禁止通过邮件进行虚假宣传及诋毁他人商誉;要求商业广告内容须符合广告法规定。实务价值在于明确了违规后果:未经同意发送将面临责令停止及行政处罚,虚假宣传与诋毁商誉将依反不正当竞争法查处,违法广告依广告法查处,损害消费者权益则适用消保法。此通告为企业和营销人员在电子邮件营销合规方面提供了明确的操作红线与风险警示。




为促进我市网络经济健康发展,保障电子邮件收件人的合法权益,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依法对利用电子邮件发送商业信息的行为进行规范。特通告如下:


一、因特网使用者利用电子邮件发送商业信息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侵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二、因特网使用者利用电子邮件发送商业信息,应遵守以下规范:


  1、未经收件人同意不得擅自发送;


  2、不得利用电子邮件进行虚假宣传;


  3、不得利用电子邮件诋毁他人商业信誉;


  4、利用电子邮件发送商业广告的,广告内容不得违反《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三、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因特网使用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作如下处罚:


  1、对违反本通告第二条第一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责令其停止发送该商业信息;对后果严惩或屡教不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支持被侵权的收件人诉诸法律的请求,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违规责任人予以处罚。


2、对违反本通告第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3、对违反本通告第二条第四项的当事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四、在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对违法者予以查处。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最后编辑于:2024-04-19 23:17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未经收件人同意擅自发送商业邮件有何法律后果?

未经收件人同意擅自发送商业电子邮件属于严重违反网络营销合规要求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原则与实务规则,任何商业信息的发送必须遵循【opt-in】即事先同意原则,这是保障消费者安宁权与个人信息受保护权的核心体现。如果企业或个人未经授权擅自群发商业邮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首先责令其立即停止发送该商业信息,切断侵权源头。对于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屡教不改的违规者,监管部门不仅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还将明确支持被侵权的收件人提起民事诉讼的请求,这意味着违规者可能面临行政与民事双重法律责任。在实务操作中,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邮件营销审批与授权记录留存机制,确保每一次发送都有据可查。常见争议焦点往往集中在【同意】的认定标准上,例如默认勾选、捆绑授权是否构成有效同意。从合规风险提示来看,企业切勿抱有侥幸心理进行盲发或购买邮箱列表进行群发,此类行为极易引发批量投诉,不仅损害企业商业信誉,更会招致监管部门的严厉打击,甚至面临高额罚款与诉讼赔偿。

利用电子邮件进行虚假宣传或诋毁商誉将面临何种查处?

利用电子邮件进行虚假宣传或诋毁他人商业信誉,本质上属于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相关的法律原则,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更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一旦通过电子邮件实施了此类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在实务操作指引方面,企业在进行邮件营销时,必须确保宣传内容的真实性与客观性,所有数据、荣誉及效果描述均需有确凿证据支撑;同时严禁在邮件中贬低同类竞品或散布未经证实的竞争对手负面信息。常见争议焦点多体现为对【虚假宣传】的界定,例如夸大宣传与虚假宣传的边界,以及商业评价与恶意诋毁的区别。风险提示方面,企业需警惕营销文案的合规审查缺失问题,任何未经严格法务审核的邮件内容一旦发出,不仅可能被竞争对手取证起诉,还会被监管部门认定为不正当竞争,从而面临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严重者甚至需承担消除影响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商业广告邮件内容违规及侵害消费者权益如何处罚?

商业广告邮件内容违规及侵害消费者权益将面临多部法律的综合规制与严厉处罚。在广告合规层面,利用电子邮件发送商业广告必须严格遵守广告法相关规定,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且必须显著标明广告性质,确保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若邮件广告内容违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据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查处。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层面,若此类违规商业邮件对消费者造成了实际损害,消费者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诉,相关部门将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地方实施办法对违法者予以查处。实务操作中,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广告发布审查制度,对涉及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等特殊商品的邮件广告需进行前置审查。常见争议焦点在于消费者损害的举证责任分配以及【实际损害】的认定标准。风险提示在于,企业在追求营销转化率时,绝不能忽视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如未提供有效的退订方式或强制推送无法关闭的广告,均可能构成侵权。一旦引发群体性维权或被监管部门抽查发现,企业将面临严厉的行政罚款与民事赔偿,甚至被要求公开道歉,对品牌形象造成不可逆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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