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网络广告经营资格进行规范的通告

文章摘要 本文核心要点为北京市规范网络广告经营资格的实务规则。明确网络广告的适用范围为辖区内依法领照的网络经济组织以盈利为目的的广告活动。规定已持证广告专营企业可从事网络广告设计制作及自办网站发布;普通网络经济组织作为媒体发布代理广告需办理发布手续;若直接承办广告则必须办理经营范围变更及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同时设定了180天的合规过渡期,为早期从业者提供补办指引,对当前企业网络广告合规经营仍具重要参考价值。
为规范网络广告经营行为,促进网络广告健康发展,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针对网络广告的现状,对本市网络广告经营者的经营资格作出以下规定:

一、本通告所调整的网络广告是指在我市辖区内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的从事网络信息服务的经营主体(以下简称网络经济组织),利用因特网从事的以盈利为目的的广告活动。

二、本市已经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广告专营企业可从事网络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业务,也可在自办网站上开展广告发布业务。

三、各类合法网络经济组织可以作为一种媒体在因特网上发布由广告专营企业代理的广告,但在发布广告前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媒体发布广告的有关手续。

四、网络经济组织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情况下,也可直接承办各类广告。网络经济组织承接广告业务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企业登记事项的变更,增加广告经营范围,并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取得网络广告经营资格。

五、本通告发布之前已经从事广告经营业务的网络经济组织,应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180天内补办上述手续。

六、本通告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最后编辑于:2024-04-19 23:16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网络经济组织直接承办各类广告需要满足哪些法定条件?

网络经济组织若想直接承办各类网络广告业务,必须满足相应的资质条件并完成法定的行政审批手续。在实务操作中,该类组织不能仅凭原有的营业执照直接开展广告承揽业务,而是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企业登记事项的变更申请,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明确增加广告经营这一项目。除此之外,最为关键的核心要件是必须依法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只有取得该许可证后,才真正具备了网络广告的合法经营资格。从风险提示的角度来看,如果网络经济组织未经上述法定程序,擅自超出原核准的经营范围直接承办广告业务,将面临被行政机关认定为非法经营的法律风险,可能遭受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乃至停业整顿在内的行政处罚。因此,企业在拓展业务至广告领域前,务必将资质合规作为第一要务,确保证照齐全后方可开展实际经营活动,避免因资质瑕疵引发行政监管风险与合同效力争议。

普通网络经济组织仅作为媒体发布广告时应如何合规操作?

普通网络经济组织在互联网生态中往往扮演着信息传播媒介的角色,当其仅作为网络媒体在自有的网络平台上发布广告时,其合规要求与直接承办广告业务存在显著区别。根据相关规范,此类组织可以发布由具备合法资质的广告专营企业所代理的广告,但绝对不能擅自直接承揽和发布未经代理的广告业务。在实务操作指引方面,该类网络经济组织在发布广告之前,必须主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媒体发布广告的相关手续,获取相应的发布许可或完成备案程序。常见的争议焦点在于,部分网络平台误认为只要自身不是广告的制作者或代理者,就可以随意在自有渠道发布广告,从而忽略了作为发布媒体的法定申报义务。这种认知错误极易导致合规漏洞,一旦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平台不仅无法以未办理手续为由免责,反而会因未尽到审查和申报义务而承担更重的法律连带责任。因此,网络媒体在发布任何广告前,务必严格履行发布手续的申报流程。

已经从事网络广告经营的企业应如何应对合规过渡期要求?

针对在相关规范出台之前已经实际从事网络广告经营业务的历史遗留问题,监管部门本着尊重客观现实与规范市场秩序相统一的原则,设定了明确的合规过渡期安排。具体而言,已经开展广告经营的网络经济组织必须在通告公布之日起的一百八十天内,完成所有法定手续的补办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以及《广告经营许可证》的申领。这一过渡期制度的设计,旨在给予既有经营者合理的缓冲时间,避免一刀切式执法对市场造成剧烈冲击。在实务操作中,相关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合规整改程序,梳理自身的广告业务现状,尽快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切忌抱有侥幸心理拖延办理。风险提示方面,如果企业在规定的过渡期届满后仍未补齐相关手续继续经营,其行为将丧失合法化依据,性质将从历史遗留问题转化为明确的违法经营行为,届时不仅将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其在此期间签订的广告合同也可能因主体资质不合规而产生履行障碍与纠纷,给企业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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