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规范网络广告经营行为,促进网络广告健康发展,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针对网络广告的现状,对本市网络广告经营者的经营资格作出以下规定: 一、本通告所调整的网络广告是指在我市辖区内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的从事网络信息服务的经营主体(以下简称网络经济组织),利用因特网从事的以盈利为目的的广告活动。 二、本市已经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广告专营企业可从事网络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业务,也可在自办网站上开展广告发布业务。 三、各类合法网络经济组织可以作为一种媒体在因特网上发布由广告专营企业代理的广告,但在发布广告前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媒体发布广告的有关手续。 四、网络经济组织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情况下,也可直接承办各类广告。网络经济组织承接广告业务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企业登记事项的变更,增加广告经营范围,并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取得网络广告经营资格。 五、本通告发布之前已经从事广告经营业务的网络经济组织,应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180天内补办上述手续。 六、本通告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
相关法律服务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企业数据合规有哪些要求?
企业数据合规要求包括:1)《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处理个人信息需取得个人同意,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制度,发生数据泄露需及时通知监管部门和受影响个人;2)《数据安全法》要求——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重要数据需进行风险评估和出境安全评估;3)《网络安全法》要求——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需将数据存储在境内;4)行业特定要求——如金融、医疗、互联网等行业有专门的数据合规要求。杨律师团队可为企业提供数据合规体系建设、数据出境评估、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等法律服务。
软件著作权如何保护?
软件著作权保护可通过以下方式实现:1)及时登记——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获得登记证书可作为初步证明权利归属的法律文件;2)技术保护措施——采用加密、数字水印、访问控制等技术手段防止盗版和非法使用;3)合同约定——在软件开发合同、许可协议、员工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著作权归属和保密义务;4)侵权维权——发现侵权行为后,可通过行政投诉(向版权局举报)、发送律师函、申请诉前禁令、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权。杨律师团队在知识产权保护和诉讼方面具有丰富经验。
互联网平台有哪些合规义务?
互联网平台运营者需履行的合规义务包括:1)主体资质合规——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EDI证等);2)内容审核义务——建立信息内容审核机制,防止传播违法信息;3)用户权益保护——完善用户协议和隐私政策,保障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4)数据安全义务——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5)反垄断合规——不得利用数据、算法、技术优势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6)算法推荐合规——对算法推荐服务进行备案,提供关闭算法推荐选项。违反上述义务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民事赔偿乃至刑事责任。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