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资基金研究中心法律服务动态
1. 杨春宝律师团队代理的某投资者与某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的基金投资合同纠纷在深圳国际仲裁院开庭。
2. 杨春宝律师团队代理的某私募基金与被投企业回购纠纷在徐汇法院开庭。
3. 由浦东创投作为基石投资人的上海临床转化种子投资基金正式成立,杨春宝律师团队为浦东创投的本次投资提供包括尽职调查、交易文件起草、审阅、修改和谈判在内的全程法律服务。
4. 杨春宝一级律师应邀在上海市欧美同学会浦东分会主办的“法律服务进园区”活动上作《对赌回购攻与防》的主题分享。
二、协会各类公告和通知
2025年8月11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协会”)发布公告称,自2025年8月11日起,在2025年第二季度前成为协会会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通过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AMBERS系统”)自行查阅本会员2025年第二季度信用信息报告。各私募基金管理人会员应确保信息报送真实、准确、完整,如对本机构信用信息报告结果有疑问的,可在一个月内向协会提出书面查询申请。
2025年8月15日,协会发布公告称,近期,协会通过AMBERS系统中登记的联系方式,无法与浙银钜鑫(杭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等7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取得有效联系。上述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AMBERS系统提交情况报告。逾期未完成的,协会将认定为失联,在官方网站失联机构专栏中予以公示,并在“机构诚信信息”栏目标识。如公示后满一个月仍未完成,协会将依法注销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2025年8月15日,协会发布公告称,深圳市海泊鑫创投有限公司等4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异常经营情形,且未能在书面通知发出后的3个月内提交符合规定的专项法律意见书,协会将注销该4家机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三、协会纪律处分
公布日期/处分日期 | 管理人名称 | 违规行为 | 纪律处分 |
2025年8月1日/2025年5月26日 | 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l 推介私募基金存在禁止行为 | 警告 |
2025年8月1日/2025年5月20日 | 深圳玄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l 为他人挂靠注册资格提供便利 l 无独立办公场地、专职员工不足5人 l 未履行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 | 撤销管理人登记 |
上海浦裔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l 未按基金合同约定进行信息披露 l 未按规定妥善保管材料 l 合规风控负责人长期缺位 l 不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要求 | 取消协会会员资格,暂停受理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十二个月 | |
2025年8月8日/2025年6月3日 | 元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l 未及时申请产品备案 | 警告 |
2025年8月15日/2025年6月9日 | 北京红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l 未按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 l 未妥善保管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资料 l 未要求投资者提供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 l 未完整提供检查所需的材料 | 暂停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十二个月 |
深圳市前海睿屹尚丰私募证券基金有限公司 | l 向他人出借所管理的私募基金证券账户,在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的过程中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 l 未按约定进行信息披露 | 撤销管理人登记 | |
上海庞增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l 将投资、管理基金的职责交由第三方履行,自身实际未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职责 | 撤销管理人登记 | |
2025年8月22日/2025年6月16日 | 唯信(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l 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 l 推介材料不符合规定 l 未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材料 | 取消协会会员资格,暂停受理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十二个月 |
四、法律、监管与司法动态
1. 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工业化的指导意见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工业化的指导意见》(“《意见》”)。《意见》指出,要引入长期资金和发展耐心资本,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支持金融机构与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合作,探索开展多样化的融资服务模式,盘活科技研发资源和成果。实施“科技产业金融一体化”专项,开展“一月一链”投融资路演和“千帆百舸”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市培育,优化硬科技属性评价体系,加强上市预期引导和政策激励,推动社会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鼓励创业投资基金与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高校院所、创业孵化平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高水平制造业中试平台、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成果产业化试点单位等合作,赋能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发展创业投资二级市场基金,优化创业投资基金份额转让业务流程和定价机制,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与创业投资基金协同发展。鼓励创业孵化机构探索直投、基金、物业租金作价入股、服务换股等模式,投资在孵企业。支持保险机构与中试机构合作创新型保险业务。支持创业投资基金等主体落户集群。高质量建设区域股权市场专精特新专板,加强企业上市培育辅导和专业服务。
2. 上海支持优质企业发展风险投资基金投资人工智能领域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联合相关委办、区政府制定《上海市进一步扩大人工智能应用的若干措施》,提出完善产业投融资体系等措施,包括发挥国家人工智能产业投资基金、市级人工智能先导产业母基金等引导作用,联合区级投资基金、社会资本等投早、投小、投长期。支持优质企业发展风险投资基金,聚焦算力、语料等关键要素,以及大模型、具身智能、科学智能等赛道,联合相关区级基金,推动设立专题子基金。
五、典型判例
1. 某某公司1与某某公司2服务合同纠纷案【(2025)沪74民终445号】
裁判要旨: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信义义务并非完全不具有任意性,即委托人与受托人可通过合意,在合理限度内减免部分信义义务。对于基金管理人仅就其管理的基金向被投企业投资事宜向被投企业收取服务费不予支持
裁判观点: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专项服务协议》的核心内容是某某公司1就某某基金向某某公司2投资30,000,000元提供专项服务,某某公司2为此向某某公司1支付服务费。对此一审法院以某某公司1违反合伙人的法定职责和基金管理人的信义义务,损害基金投资人和合伙企业利益,且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为由,认定该专项服务协议无效。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但适用法律不当。首先,《专项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信义义务并非完全不具有任意性,即委托人与受托人可通过合意,在合理限度内减免部分信义义务。某某公司3作为合伙企业的唯一有限合伙人明确表示,对于《专项服务协议》的签署及其内容,在关于某某公司2之投资项目设立之初即已知情并不持异议。并且,在关于某某公司2的投资清算完毕后,某某公司3对此仍不持任何异议,故某某公司1不存在利用管理人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或侵吞本属于合伙企业收益的违背信义义务的行为。最后,综观《专项服务协议》的签署背景、协议内容、相关投资人知情并同意等客观情况,尚不足以达到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程度。其次,关于某某公司1是否有权依据《专项服务协议》向某某公司2收取服务费。某某公司1明确认可,某某基金向某某公司2支付3000万元增资款后,其并未另行向某某公司2提供过任何其他实质性咨询服务,且某某公司1作为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职责范围内已收取了相应的管理费,故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了某某公司1的上诉请求。
2. 乌鲁木齐某甲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新疆某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案【(2025)新01民终1572号】
裁判要旨:在没有证据证明被投企业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以及明显缺乏偿债能力的情况下,私募基金无权要求被投企业的股东在其未出资范围内对被投企业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主要事实:2018年8月,某甲合伙企业(投资方)与新疆某丙公司(标的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李某甲签订《投资合同》,载明投资方以1.8亿元(含股权和可转债权)投资新疆某丙公司,成为其股东。合同还约定,标的公司和控股股东等主体应在合同签署后三个月内促成标的公司100%持有上海某丁公司的股权和知识产权,否则投资方有权立即解除《投资合同》,并要求返还全部投资款和主张投资损失。合同签订后,某甲合伙企业依约支付了全部投资款,但新疆某丙公司和李某甲等主体未能促成上海某丁公司成为新疆某丙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以及知识产权转让事宜,某甲合伙企业遂提起诉讼,主张新疆某丙公司返还投资款并赔偿损失,并要求李某甲和新疆某丙公司的其他两名股东在未出资款范围内对新疆某丙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一审法院驳回了某甲合伙企业要求新疆某丙公司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新疆某丙公司债务担责的诉请,某甲合伙企业不服提起上诉。
裁判观点: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该条款的文义看,股东承担补充责任的前提之一是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审理某甲合伙企业与新疆某丙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由于某甲合伙企业的债权金额在本案中得以确定,尚未进入执行,目前尚无法认定新疆某丙公司能否清偿债务,某甲合伙企业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新疆某丙公司明显缺乏偿债能力,故某甲合伙企业以新疆某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主张股东李某甲、麻某、楚商某丁企业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基金管理人向被投企业收取服务费有效吗?
【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基金管理人的信义义务是私募基金治理的核心,通常要求管理人忠实勤勉、避免利益冲突。但该义务并非绝对不可变通,委托人与受托人可在合理限度内通过合意减免部分信义义务。判断管理人向被投企业收取服务费是否有效,关键在于投资人是否知情同意、收费是否利用管理职务谋取不当利益、是否损害基金财产与公平竞争秩序,以及管理人是否实际提供了独立于管理职责的实质性服务。若仅以投资事项为名收费,可能被认定为违反信义义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案例中,基金管理人某公司1与目标公司签订专项服务协议,约定就基金向其增资三千万元提供咨询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一审法院以违反信义义务等为由认定协议无效,二审法院则认为信义义务可在合理限度内减免,基金唯一有限合伙人对协议知情且不持异议,协议合法有效,不构成扰乱金融秩序。但二审同时查明,基金支付增资款后,管理人并未另行提供任何实质性咨询服务,且其作为管理人已收取管理费,因此最终驳回其要求支付服务费的请求。【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实务中,管理人若拟向被投企业收取服务费,应事先向投资人充分披露并取得书面同意,明确服务内容、收费依据与金额,确保服务独立于基金管理职责且具有实质内容。应避免在投资决策、投后管理中利用职务便利谋取额外利益,防止被认定利益冲突。基金合同可对信义义务的合理限缩作出约定,但不得排除忠实义务的核心内容,不得损害投资人权益和市场秩序。收取费用还应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保存服务成果证据,否则诉讼中难以获得支持。
私募基金能否要求被投企业股东担责?
【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在私募股权投资中,投资方与标的公司股东之间的责任边界常成为争议焦点。依据公司法相关司法解释,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须满足公司债务不能清偿这一前提。具体而言,股东补充责任具有补充性和顺位性,只有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且通常经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时,才可能触发。投资人不能仅因标的公司违约,就径直要求其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案例中,某甲合伙企业与新疆某丙公司及其控股股东签订投资合同,约定投资一点八亿元,并约定若未在三个月内促成标的公司全资持有上海某丁公司股权和知识产权,投资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投资款。后因约定条件未达成,投资方起诉要求标的公司返还投资款,并要求控股股东及其他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标的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二审法院认为,投资方债权金额虽已确定,但尚未进入执行,无法认定标的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投资方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标的公司明显缺乏偿债能力,故不支持股东补充责任请求。【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投资方在设计交易文件时,应重视股东直接责任条款,例如约定股东对回购、差额补足或特定违约承担直接连带责任,而非仅依赖出资加速到期或补充赔偿责任。若拟主张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担责,应先行取得对标的公司的生效判决并申请强制执行,收集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如终本裁定、资产负债表、涉诉与失信信息等。同时,可要求股东提供个人担保、股权质押等增信措施,避免因程序或证据不足导致责任落空。
私募基金管理人失联或异常经营有何后果?
【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私募基金管理人失联与异常经营是协会自律管理中的重要监管情形。失联通常指协会通过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登记的联系方式无法与管理人取得有效联系,且管理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情况报告。异常经营则指管理人存在异常情形,且未按要求提交符合规定的专项法律意见书。两者均可能触发协会公示、诚信信息标识乃至注销管理人登记等后果。注销登记意味着管理人丧失展业资格,其存续产品也需妥善处置。【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显示,协会公告称通过AMBERS系统登记的联系方式无法与浙银钜鑫等七家管理人取得有效联系,上述管理人应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交情况报告。逾期未完成的,协会将认定为失联,在官网失联机构专栏公示,并在机构诚信信息栏目标识。公示满一个月仍未完成的,协会将依法注销其管理人登记。另有深圳市海泊鑫创投等四家管理人存在异常经营情形,且未在书面通知发出后三个月内提交符合规定的专项法律意见书,协会将注销其登记。【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管理人应持续维护登记联系方式、办公地址和联系人信息,确保协会能够有效联络。收到协会通知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如实提交情况报告或专项法律意见书,避免因逾期被认定失联或异常经营。一旦被公示,将影响机构信誉、产品募集与备案,甚至导致登记注销。管理人还应保持独立办公场地、专职员工和合规风控负责人到位,避免挂靠注册、出借账户等违规行为。对于已失联或异常的管理人,应及时启动清算、变更管理人安排,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