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百科全书诉苹果案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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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媒体报道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百科出版社”)认为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苹果商贸公司”)及美国苹果公司未经授权,通过App Store(苹果在线商店)为iPad和iPhone用户提供付费下载《中国大百科全书》(简繁)应用程序,侵犯了大百科出版社享有的《中国大百科全书》的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遂将苹果商贸公司和美国苹果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两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53万余元。2012年9月2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美国苹果公司的侵权成立,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大百科出版社经济损失52万元。
      对于被控侵权的应用程序《中国大百科全书》(简繁) 允许用户付费下载,但其内容与大百科出版社《中国大百科全书》部分内容一致,在未经大百科出版社许可的前提下,法院认定该应用程序为侵权程序侵犯了大百科出版社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无障碍,且侵权程序的开发商需承担侵权责任亦毋庸置疑。但该等侵权责任是否应当由作为App store运营方承担?这实际涉及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认定以及其能否适用“避风港原则”的问题。
      我国法律中对于“避风港原则”的适用主要规定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该等规定,要适用避风港原则需满足以下的条件:
       1、适用的主体是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2、免责条件需满足“(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根据维基百科对App Store 的描述 ,App Store实际上是一个专供苹果产品(iPhone、iPod Touch、iPad等)用户从iTunes Store浏览和下载应用程序的平台。这些应用程序绝大部分是第三方开发商按照苹果公司特定的技术要求、规则标准开发,并经苹果审批后方可供用户或免费或付费下载。对于付费程序,App store的运营商可以获得一定的收入分成,被控侵权应用程序《中国大百科全书》(简繁)即属其一。
      由此,本案的争议焦点便是:
      1、 苹果公司对iTunes Store的第三方开发商制定的技术要求、规则标准等是否可认为苹果公司参与了应用程序开发?
      2、 苹果公司iTunes Store的商业模式,即苹果公司有权从第三方运营收入中获得收入分成,是否可以认为苹果公司直接从服务对象获得经济利益了?
      当然,另外两个苹果公司抗辩的焦点还有:
      1、 美国苹果公司辩称App Store的经营者应为卢森堡苹果公司,而非美国苹果公司。但法院并未追加卢森堡苹果公司为被告,而直接认定App Store的经营者系被告美国苹果公司。程序上是否合法?
      2、 如果原告认为苹果公司从服务对象直接获取了经济利益,是否应该由原告举证证明?还是法院可认为此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
      根据媒体对本案的报道 ,美国苹果公司未能证明涉案的应用程序为第三方开发商所开发,所以法院认定美国苹果公司即为被控侵权程序的开发商。同时,法院进一步认为,即使根据应用程序的署名,该应用程序为第三方开发商所开发,鉴于美国苹果公司参与了开发过程,“对应用程序进行了挑选并独自决定了其在App Store上的分销,同时在销售收益中得利,事实上与第三方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仍构成共同侵权”。由此观之,即使苹果公司证明了第三方开发商的开发行为,法院依然会认定App Store的运营方美国苹果公司并不具有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地位,而是内容和服务提供者和销售者,也就不可能享有“避风港原则”待遇。
      从上述报道看,我们认为,法院将更多的举证责任要求由苹果公司来承担。但苹果公司的代理人显然对法院的举证责任分配不满意,所以并没有严格按照法院的要求出具相应证据,而造成法院直接认定苹果公司需承担法律责任。由于苹果iTunes Store是一种创新的商业模式,该民事判决是否为终审判决,目前尚未确定。我们认为,苹果公司是否确实应该为iTunes Store上的侵权应用程序承担法律责任仍有待进一步研究和讨论。
      另一方面,从早先的北京秀水街案件,到最近的衣念诉淘宝案,中国法院逐步表现出一种倾向,认为平台服务提供商在某些情况下,应该对平台上的侵权行为承担一定的侵权法律责任。这一点应该引起所有从事相应业务的公司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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