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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专利代理机构和代理人违规执业会面临哪些惩戒种类?
根据专利代理监管规定,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惩戒实行分级分类处理。对于专利代理机构,惩戒种类分为四种层级:最轻的为警告;其次为通报批评;较重的为停止承接新代理业务3至6个月;最严厉的为直接撤销专利代理机构。对于专利代理人个人,惩戒种类同样分为四种:最轻的为警告;其次为通报批评;较重的为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最严厉的为吊销专利代理人资格,彻底剥夺从业资质。在实务中,惩戒并非孤立适用,若代理人存在严重违法如泄露委托人发明创造内容、剽窃委托人发明创造、向专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受过刑事处罚等恶劣情形,不仅该直接责任人会被施以收回执业证书或吊销资格的顶格重罚,其所在的专利代理机构也可能面临停止承接新业务甚至被撤销的【双罚】制裁。这提示代理机构必须建立严格的内部风控与合规审查机制,防范员工个人严重违规给机构带来毁灭性打击。
专利代理执业中哪些常见违规行为会触发惩戒?
专利代理执业中的违规行为主要针对机构与个人分别界定。对于专利代理机构而言,触发惩戒的常见违规行为包括:申请设立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年检逾期且不主动补报;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代理;就同一专利案件接受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委托人委托即【双方代理】;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等。对于专利代理人个人而言,高频违规风险点集中在:同时在两个以上代理机构执业;诋毁同行或以不正当方式损害同行利益;私自接受委托及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或对方当事人财物、利用服务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权益;妨碍阻挠对方合法取证;干扰专利审查或行政执法;离职或退休的专利行政部门人员代理本人曾审查处理的案件;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或隐私等。此外,无执业证书人员为牟利从事代理也属非法执业,将面临责令停止及记录在案等处置。上述行为均是行业监管打击重点,代理从业人员必须严守职业操守,避免触碰红线。
专利代理惩戒程序中当事人享有哪些权利及如何救济?
在专利代理惩戒程序中,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与救济途径得到了明确保障。首先,在程序参与权方面,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在表决通过惩戒决定前,必须允许当事人进行陈述或者申辩,并且委员会有义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证据和理由进行调查核实,不能单方面径行裁决。其次,在回避权方面,若惩戒委员会委员是案件当事人或其近亲属、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或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委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主动申请他们回避。再次,在救济权方面,当事人如果对惩戒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惩戒决定书之日起的两个月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最终救济。最后,在隐私与名誉保护方面,惩戒决定生效前委员会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决定生效后,除警告处分外其余惩戒均会公开公布,当事人需高度重视合规经营以免名誉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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