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Shelleyho咨询:我想就在深圳收购一个内资的电子企业(此公司在过去的三年里连续亏损),咨询以下三个问题:
1、外资企业可否收购内资企业?
2、内资收购内资是否要求主动收购企业必须是盈利状态?
3、主动收购企业的资产是否必须要大于被收购的企业?
恳请给出三个问题的回复,如能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供参考,将不胜感激 !谢谢!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可以采用股权转让的方式进行,投资方需满足三个条件:1、注册资本已缴清;2、开始盈利;3、依法经营,无违法经营记录。被投资方的主营业务如为《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禁止类的,不允许外商投资企业收购,如为限制类需办理相关审批手续,鼓励类的需办理备案登记。回答你的问题:
1、符合以上条件,即可进行;
2、对外资企业有盈利要求,内资企业没有;
3、无此规定,但需有资金支付转让款。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企业收购,法律是否规定主动收购的企业的资产是否必须要大于被收购的企业?”,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外资企业收购内资企业需满足哪些条件?
外资企业收购内资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行为,法律对此有明确的资格性要求。首先,外资企业必须已经缴清其自身的注册资本,确保出资义务履行完毕,不存在未实缴或抽逃出资的情形。其次,外资企业应当处于开始盈利的状态,即企业持续经营且具有盈利能力,这反映了收购方的经济实力与经营稳定性。再次,外资企业必须依法经营,没有违法经营记录,包括无重大行政处罚、无严重失信行为等。此外,被收购的内资企业主营业务如果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禁止外商投资的类别,则外资不得实施收购;如果属于限制类,则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如果属于鼓励类或允许类,则依法办理备案或登记即可。实务中,外资收购内资还需注意目标公司是否存在隐性债务、未决诉讼、税务欠缴等风险,建议在收购前开展全面的法律尽职调查。同时,外资企业应当关注行业准入政策的变化,特别是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领域,可能还需通过安全审查。若不符合上述条件而强行收购,可能导致股权转让无效、工商变更登记无法办理,甚至面临行政处罚。因此,外资企业在启动收购前,务必对照自身条件与目标行业准入要求进行预审,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
内资收购内资是否要求收购方必须盈利?
现行法律并未要求内资企业在收购另一家内资企业时必须处于盈利状态。与外资企业境内投资有明确的盈利条件不同,内资企业之间的股权收购主要遵循公司法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关注的是交易的合法性与真实性,而非收购方自身的财务状况。也就是说,一家亏损的内资企业也可以作为收购方,只要其具备支付股权转让对价的能力,并且交易不损害债权人利益、不违反反垄断法等相关规定。实务中,收购方的盈利状况会影响其融资能力和支付能力,但这不是法律上的强制性门槛。然而需要留意的是,如果收购方是上市公司或国有控股企业,可能受到证券监管或国资监管的特殊规定,例如重大资产重组需要符合盈利能力、持续经营能力等审核要求,但这属于特定主体或特定情形下的规则,并非普遍适用于所有内资收购。此外,收购方亏损虽然不违法,但若交易价格明显不合理,可能引发税务机关对转让定价的调整,或导致债权人依据合同法行使撤销权。因此,内资收购方无需担忧盈利指标,但应当确保交易资金来源合法、支付方式可行,并妥善处理债务承担与担保安排,以防范交易被认定为恶意逃避债务或损害第三方利益。
收购方资产是否必须大于被收购企业?
法律并未规定主动收购企业的资产必须大于被收购企业。企业收购的本质是股权或资产的转让,核心在于收购方能否按照约定支付转让价款,而非双方资产规模的比较。因此,即使收购方资产规模小于目标公司,只要其具备足够的资金或融资能力来支付对价,并且交易符合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监管要求,就可以合法实施收购。实务中,经常会见到小企业并购大企业的“蛇吞象”案例,这并不违法,但会带来较高的财务风险和审批挑战。例如,如果收购资金来源于高杠杆借贷,可能触发银行或监管机构对偿债能力的审查;如果交易构成反垄断法意义上的经营者集中,即使资产规模较小,只要营业额达到申报标准,也需要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否则可能面临处罚。此外,资产规模较小的收购方在收购后整合过程中,可能面临管理能力不足、现金流压力增大、商誉减值风险等问题。法律上没有被收购方资产上限的硬性要求,但收购方应当确保支付能力,并在交易文件中设置合理的付款节奏、担保措施和违约责任。同时,目标公司如果存在资不抵债或严重亏损,收购方需要评估其持续经营价值,避免因支付高额对价而陷入财务困境。建议在收购前进行详尽的财务和法律尽职调查,准确评估目标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或有负债及经营前景,并咨询专业机构设计交易结构。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