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半个法盲咨询:事件:A股份公司预对外转让其部分法人股(股东大会通过),某投资公司有意受让该部分股份。问:
1、A股份是否必须经审计作价出让?由双方协商可否?
2、投资公司可否组织多个自然人作为受让方,将股份分别让这些自然人持有?
3、投资公司是否必须具备证券经营权才可以参与?
4、不同自然人可否分批受让,A公司同意不必一次完成?
5、若A公司是上市公司,情况又将如何处理?请问应该参照那些法律?
6、如果完全由投资公司作为受让方,而实际是由多名自然人出资,是否涉及了非法融资?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果无法协商确定,可以通过审计确定转让价格;投资公司刻意安排多个自然人受让股权,这样股权受让方就变成了自然人而非该投资公司;该公司不需要具备证券经营权;可以分批受让;若是上市公司,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股权,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则应当在证券交易所完成交易手续(新证券法第三十九条);“如果完全由投资公司作为受让方,而实际是由多名自然人出资”,则产生另一种法律关系:(1)该投资公司可以是受托持股,投资公司跟自然人可以产生代理关系;(2)还可以产生一种法律关系:二者存在借贷关系,该出资可以认定为投资公司向自然人借入该笔资金。是否构成非法融资,则难以判断。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投资公司受让股份是否必须具备证券经营权?或者股份转让给自然人,自然人委托投资公司持有,如何操作?”,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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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投资公司受让股份是否必须具备证券经营权?
根据现行法律实践,投资公司受让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份,并不需要具备证券经营权。证券经营权主要针对证券经营业务,如证券承销、经纪、自营等,该等业务需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并取得相应业务资格。而受让股份属于投资行为,是普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法律并未要求受让方必须持有证券经营牌照。即便标的公司为上市公司,受让方也仅需通过合法渠道、在证券交易所完成交易即可,无需具备证券经营资格。实务中,投资公司作为受让方时,应重点审查自身经营范围是否包含对外投资,以及公司章程或内部决策程序是否允许,以避免超越经营范围或违反内部治理规则。此外,若投资公司拟受让股份后长期持有并行使股东权利,还应关注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等合规问题。对于受让国有股份或金融企业股份的,需遵守特殊监管规定,此时可能要求受让方具备特定资质。总之,证券经营权并非受让股份的前提条件,但应根据标的公司性质及行业监管要求综合评估资质门槛。
自然人委托投资公司持股如何操作及有何风险?
自然人委托投资公司持股,通常称为委托持股或代持,操作方式为:多名自然人与投资公司签订委托持股协议,约定由自然人实际出资,投资公司作为名义股东在工商登记中持有股份,并按照自然人的指示行使股东权利。具体操作中,应明确出资额、股份归属、表决权行使、分红分配、转让限制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同时,投资公司应与自然人签署书面协议,保留出资凭证,并建立清晰的内部台账,避免权属争议。法律上,这种安排形成代理或信托关系,但公司法并未完全认可代持协议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主要风险包括:一是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份,实际出资人难以对抗善意第三人;二是名义股东自身债务可能导致股份被冻结或执行;三是公司其他股东可能主张优先购买权或对代持提出异议;四是若投资公司破产,代持股份可能被纳入破产财产。为降低风险,建议将委托持股协议进行公证,由公司及全体股东出具知情确认书,并在公司章程中注明实际出资人权益。此外,若投资公司同时为多名自然人代持,存在被认定为变相公开发行或非法集资的可能,需严格限制人数(不超过五十人)且不得公开募集。若发生纠纷,实际出资人可依协议主张权益,但可能面临确权诉讼的举证困难。因此,委托持股应谨慎使用,优先考虑通过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等结构实现资产隔离。
投资公司代自然人持股是否构成非法融资?
投资公司代自然人持股是否构成非法融资,需根据交易结构、资金流向、募集方式及人数规模等综合判断。如果投资公司仅是受托管理特定自然人的自有资金,且该等自然人与投资公司之间存在明确的委托或借贷关系,资金用于受让特定股份,投资公司未向不特定公众公开宣传、承诺固定回报或吸收资金后自我使用,则一般不被认定为非法融资。非法融资的核心特征在于未经批准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承诺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可能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实务中,若投资公司组织多名自然人出资受让股份,且自然人之间互不认识、数量较多、资金集中由投资公司调配,则监管部门可能怀疑其变相集资。为规避风险,建议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将股份直接登记在自然人名下,避免代持结构;二是若确需代持,应严格控制委托人数,确保均为亲友或特定关系人;三是签订规范的委托持股协议,明确资金用途为投资特定公司股份,不承诺收益或回购;四是建议采用有限合伙等合法组织形式,由自然人作为合伙人出资,投资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管理,从而实现资金与决策分离。另外,若投资公司向自然人借款并约定固定利息,则可能构成借贷关系,此时需注意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利率上限,且不得向社会公开宣传。否则,可能触及非法集资红线。总之,是否构成非法融资的关键在于是否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建议在操作前咨询专业律师,以个案情况制定合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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