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律师,您好!
1.请问对一家已申请破产企业,有没有可能讨回未收货款呢?
2.如果可以的话,我该怎样做呢?
北大法律信息网网友
北大法律信息网网友,您好!
1、能否讨回未收货款,要看该企业有多大的偿还能力。按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破产债权应当等比例清偿,也就是说,你能得到的清偿比例就是该企业总破产财产与总破产债权之间的比,当然有担保的债权除外。
2、破产程序开始后,会通知债权人并进行公告,请你密切注意,及时申报债权,这样就可以列入破产债权,参与破产分配。
杨春宝 律师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怎样对破产企业进行债务追偿?”,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企业破产后,普通债权能否获得全额清偿?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普通债权通常难以获得全额清偿。按照破产法律确立的基本规则,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并清偿职工债权、税款等法定优先顺位的债权之后,剩余财产才用于清偿普通破产债权。普通破产债权实行按比例平等受偿原则,即每位普通债权人所能获得的清偿数额,取决于破产财产总额与破产债权总额之间的比例。例如破产财产仅能覆盖债权总额的一定比例时,各普通债权人即按该比例受偿,未获清偿的部分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依法不再清偿。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不受此限制,担保债权人可以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只有担保物价值不足清偿的部分才转为普通债权参与分配。实务中,债权人应当理性评估债务人的资产状况与负债规模,对清偿率形成合理预期,同时积极关注破产程序进展,必要时可委托律师核查债务人是否存在隐匿、转移财产或者个别清偿等可撤销行为,依法行使债权人会议表决权与监督权,争取扩大破产财产范围,从而提高最终清偿比例。风险提示方面,若债权人怠于申报债权或者错过申报期限,可能丧失参与分配的机会,补充申报虽被允许,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且需自行承担审查费用,因此务必及时行动。
债权人应当如何申报破产债权?
破产程序启动后,人民法院会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发布公告,债权人应当密切关注相关信息,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时应当提交书面申报材料,详细说明债权的数额、性质、有无财产担保以及形成依据,并附具合同、送货单、对账单、发票、付款凭证等证据材料;未收货款类债权尤其需要举证证明买卖关系真实存在、货物已经交付以及货款尚未结清。管理人收到申报后会对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实务操作中,建议债权人收到通知后第一时间整理证据,确保证据链条完整、金额计算准确,必要时聘请专业律师协助申报,避免因材料瑕疵导致债权被核减或者不予确认。风险提示方面,逾期申报的法律后果较为严重:虽然法律允许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也由补充申报人承担;若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仍未申报,该债权将无法再通过破产程序获得清偿。此外,债权人还应积极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与知情权,监督管理人依法履职,维护自身在破产程序中的程序性权利与实体利益。
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有哪些救济途径与注意事项?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除申报债权、参与分配外,还享有多项法定救济途径。其一,债权人可以参加债权人会议,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行使表决权,并对管理人履职进行监督;其二,对管理人审查确认的债权表有异议的,无论涉及自身债权还是他人债权的记载,均可依法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其三,发现债务人在破产受理前存在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对无担保债务提供担保、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或者放弃债权等行为的,可以请求管理人依法行使撤销权,追回财产归入破产财产;其四,发现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或者虚构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和法院反映,相关行为依法无效,财产应予追回。注意事项方面:一是务必在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避免因逾期承担不利后果;二是证据准备要充分,特别是货款类债权应妥善保留合同、发货凭证、签收记录及对账资料;三是理性看待清偿率,破产清偿以债务人实际财产为限,普通债权往往只能按比例部分受偿;四是关注程序节点,包括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分配方案表决时间等,及时行使权利;五是涉及金额较大或案情复杂的,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全程参与,以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