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律师,您好:
本人有一证券纠纷想向您咨询,敬请解答,万分感谢。
2000年3月16日,机场转债首日上市,开市后数分种内,价格急剧波动,我是买入成交的散户之一,成交价1.20元/每张,成交量壹仟张,成交回报当时在屏幕上全天循环播出。
事后几天,我所开户的券商营业部,自称其按上级部门通知,要改变我的成交结果,改为以每张壹佰元成交,我当即表示:此举违反“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该条明确规定“按照依法制定的交易规则进行的交易,不得改变其交易结果”。我要求券商营业部出示其上级的通知,但营业部没有出示,只是拿出一张既没制表单位,也没落款也没盖章的表格,表中有该券商系统中全国几位买入成交者的账户号码和成交量,我也在其中,我拒绝签名,并写了一份书面声明,要求该营业部向其所谓上级反映。
可是我的户头里,券商还是不给交刈,没把已成交并回报的那一仟张机场转债划归我的账户。事后几天,我一直几次按市价委托卖出这一仟张债券。至今一年多已过去了,券商营业部的答复总是那句话“按上级通知,原交易结果无效”。
请问:券商营业部及其上级有权改变交易结果吗?“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有特别例外吗?
张先生
张先生:
您好!2000年3月,我正在国外,对于机场转债的具体交易情形并不了解,我猜测您所遭遇的情形可能是交易系统故障造成。我想“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是为了保护交易结果不受人为因素干扰。但是如果因为技术上故障造成成交价格显然偏离卖方实际委托价格,则应归于无效。对此,证券公司或证券交易所应提供有力的证据,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及善后处理工作,证券公司试图改变成交结果的做法是错误的。
杨春宝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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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券商营业部能否以上级通知为由改变已成交结果?
不能。按照我国证券法律确立的基本原则,按照依法制定的交易规则进行的交易,其交易结果不得改变。该原则旨在维护证券交易的严肃性、确定性与公信力,防止任何主体以行政化、内部化手段人为干预交易结果。券商营业部作为证券交易的中介服务机构,本身并非交易规则的制定者,更无权单方否定已经交易系统确认并回报的成交。其所谓上级通知,通常属于内部管理文件,既非法律、行政法规,也非交易所依法定程序发布的业务规则,不能对抗投资者已经依法取得的成交结果。实务中,投资者遇到此类情形应当:第一,要求券商出示改变交易结果的书面依据,包括发文单位、文号、盖章及法律依据,对无制表单位、无落款、无盖章的材料有权拒绝签字确认;第二,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并保留证据,如成交回报记录、委托记录、对账单、沟通录音等;第三,可向证券公司总部、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监管部门投诉,要求依法办理交收;第四,协商无果的,可依据合同关系与侵权规则提起诉讼,主张继续履行交割义务或赔偿差价损失。风险提示:若拖延维权,可能因债券价格波动、证据灭失或诉讼时效经过而扩大损失。常见争议焦点在于成交是否真实有效、券商主张的无效事由是否成立、损失范围如何计算等,投资者应围绕成交回报的公示效力与券商的过错举证展开主张。
系统故障导致成交价明显异常,交易是否仍有效?
并非一律有效。律师在文中指出,交易结果不得改变的原则,目的在于防止人为因素干扰交易,但若因技术故障导致成交价格显然偏离卖方真实委托价格,则该成交可能归于无效。这一判断与证券交易实践中的【错误交易】或【异常交易】处理机制相吻合:当行情、撮合或通讯系统出现故障,使成交价严重背离市场公允价格或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时,继续承认其效力将损害交易公平与市场秩序。但必须强调,主张无效的主体、程序与举证均有严格要求:其一,认定交易无效的权力通常属于证券交易所或有权机关,须依据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与法定程序进行,券商营业部无权自行宣布客户交易无效;其二,证券公司或交易所应提供有力证据,如系统日志、故障鉴定报告、原始委托价格记录等,证明价格异常确系技术故障所致;其三,应做好解释、说明与善后处理工作,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与异议权。实务操作上,投资者若被主张交易无效,应要求对方书面说明故障原因、影响范围及处理依据,并核对自身委托与成交记录;若认为处理不公,可向交易所申请复核、向监管部门投诉或提起诉讼。争议焦点通常集中于故障是否真实存在、价格偏离程度是否达到明显异常、处理程序是否合法、善意投资者利益如何平衡等方面。
券商拒绝交割或擅自改价,投资者应如何维权?
投资者可按以下路径系统维权。第一步,固定证据:保存成交回报、委托记录、资金与证券对账单、账户流水、与营业部沟通的书面材料与录音录像,尤其注意留存券商出具的任何书面文件,即便其形式存在瑕疵,例如无落款、无盖章,亦可作为其单方改变交易结果的证据。第二步,书面异议:向营业部及其总部提交书面声明,明确要求按原成交结果办理交收,并要求其提供改变交易结果的法律依据与事实依据,拒绝在不符合要求的表格上签字。第三步,外部投诉:向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部门或投资者保护机构投诉,请求督促券商依法履约,监管部门可对券商的违规行为采取相应监管措施。第四步,司法救济:以证券经纪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券商办理交割、赔偿因拒绝交割造成的差价损失及利息;若交易结果被有权机关依法认定无效,则可转而主张券商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风险提示:其一,注意诉讼时效,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及时主张,避免因长期交涉而丧失胜诉权;其二,市价波动期间应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扩大部分可能无法获赔;其三,若确属系统故障导致的异常交易,投资者应理性评估成交被撤销的风险,避免盲目追加投资。常见争议焦点包括合同关系性质、交割义务的内容、损失计算基准日以及券商过错程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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