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律师,您好:
本人有一证券纠纷想向您咨询,敬请解答,万分感谢。
2000年3月16日,机场转债首日上市,开市后数分种内,价格急剧波动,我是买入成交的散户之一,成交价1.20元/每张,成交量壹仟张,成交回报当时在屏幕上全天循环播出。
事后几天,我所开户的券商营业部,自称其按上级部门通知,要改变我的成交结果,改为以每张壹佰元成交,我当即表示:此举违反“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该条明确规定“按照依法制定的交易规则进行的交易,不得改变其交易结果”。我要求券商营业部出示其上级的通知,但营业部没有出示,只是拿出一张既没制表单位,也没落款也没盖章的表格,表中有该券商系统中全国几位买入成交者的账户号码和成交量,我也在其中,我拒绝签名,并写了一份书面声明,要求该营业部向其所谓上级反映。
可是我的户头里,券商还是不给交刈,没把已成交并回报的那一仟张机场转债划归我的账户。事后几天,我一直几次按市价委托卖出这一仟张债券。至今一年多已过去了,券商营业部的答复总是那句话“按上级通知,原交易结果无效”。
请问:券商营业部及其上级有权改变交易结果吗?“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有特别例外吗?
张先生
张先生:
您好!2000年3月,我正在国外,对于机场转债的具体交易情形并不了解,我猜测您所遭遇的情形可能是交易系统故障造成。我想“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是为了保护交易结果不受人为因素干扰。但是如果因为技术上故障造成成交价格显然偏离卖方实际委托价格,则应归于无效。对此,证券公司或证券交易所应提供有力的证据,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及善后处理工作,证券公司试图改变成交结果的做法是错误的。
杨春宝 律师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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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证券发行有哪些法律要求?
证券发行法律要求:1)注册制下的信息披露义务;2)发行条件合规;3)中介机构尽职调查;4)投资者保护措施;5)持续信息披露义务。违反规定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
投资并购中如何进行尽职调查?
投资并购尽职调查应涵盖以下方面:1)法律尽职调查——核查目标公司的设立及存续、股权结构、重大合同、知识产权、诉讼仲裁、劳动用工、合规经营等情况;2)财务尽职调查——审查财务报表、资产负债、收入结构、关联交易、税务合规等;3)商业尽职调查——分析行业前景、市场竞争、商业模式、客户供应商集中度等。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和会计师共同进行,重点关注隐性债务、或有负债、知识产权权属瑕疵、劳动用工风险等潜在隐患。杨律师团队在投资并购领域具有丰富经验,可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公司并购有哪些法律风险?
公司并购主要法律风险包括:1)股权权属瑕疵风险——股权被质押、冻结或存在代持关系;2)隐性债务和或有负债风险——目标公司存在未披露的担保、保证、未决诉讼等;3)劳动用工风险——员工安置、补偿方案、社保欠缴等;4)知识产权风险——核心专利、商标、著作权的权属不清或存在侵权纠纷;5)反垄断审查风险——达到申报标准的并购需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6)税务风险——历史欠税、税务筹划不当等。建议在交易前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并在协议中设置适当的陈述保证条款和赔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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