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律师:您好!
我想咨询以下问题:
1) 若一间国内有限责任公司,想聘请一位香港籍人士为我公司董事,是否可行?
2) 公司董事是否一定是公司的股东?若把原股份分给该香港籍人士作为我公司股东是否可行?
答:
法律并未规定董事一定是股东,也未规定不能是境外人士,因此可以聘请香港人士为公司董事。
但是若将股份转让给香港人士,则需将公司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此须经外经贸部门批准,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杨春宝律师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我的内资企业股份能否转让给香港籍人士?(2003)”,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内资公司可以聘请香港籍人士担任董事吗?
可以。我国法律并未规定公司董事必须具有股东身份,也未禁止境外人士担任内资公司的董事,因此内资有限责任公司聘请香港籍人士出任董事在法律上并无障碍。实务操作中,公司应当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由股东会等决策机构作出相应决议,明确该名香港籍人士的任期、职权与报酬事项,并按规定办理董事备案等手续。需要注意的是,董事的聘任与股东身份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聘请其担任董事并不当然使其取得公司股权,二者不可混同。此外,公司还应结合自身治理结构,评估其能否实际履职,例如能否按时参加董事会会议、是否熟悉内地法律与商业环境等。若公司后续拟进一步赋予其股东身份,则涉及股权转让与公司性质变更问题,需要另行履行审批与登记程序,与单纯聘任董事存在本质区别。
公司董事必须是公司股东吗?
不是。法律并未规定公司董事必须同时是公司股东,董事与股东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法律身份。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通过持有股权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等权利;董事则是公司经营决策机构的成员,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或按章程规定的方式产生,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事务。实践中,许多公司基于专业化经营的需要,聘请不具备股东身份的职业经理人、行业专家担任董事,这在法律上完全允许;当然,董事同时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也十分常见,这属于公司的自主安排。需要提示的是,无论董事是否具有股东身份,其均应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公司在设计治理结构时,应通过章程明确董事的产生方式、职权范围与责任约束,避免因身份混同引发治理纠纷或决策争议。
将内资公司股份转让给香港籍人士需办哪些手续?
将内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转让给香港籍人士,会使公司由纯内资企业变更为含有境外投资成分的企业。按照文章发表时的法律框架,公司须依法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报经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即现在的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取得批准文件后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将公司类型、股东信息等事项予以变更,股权转让方能完全生效。实务中,此类交易常见的争议焦点包括:未经审批与登记的股权转让协议效力如何认定、股权定价是否公允、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否受到侵害等。需要特别提示的是,随着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改革,外资准入管理方式已逐步调整,具体审批与登记程序可能随政策变化而不同。因此,交易双方在实施前应核实最新的外资准入政策与登记要求,同步关注外汇管理与税务申报等配套事项,并建议聘请专业律师拟定完整的交易方案,以有效控制合规风险。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