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券商如何进入大陆进行证券经纪业务?(2002)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境外券商进入中国大陆开展证券经纪业务的路径展开分析。文章指出,QFII制度仅规范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证券市场的行为,境外券商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并不受该制度约束。按照2002年的监管规则,境外券商可与境内券商合资设立证券公司参与经纪业务,但外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33%。此后我国证券业对外开放持续推进,外资股比限制逐步放宽直至取消。文章对拟进入中国市场的境外券商具有参考价值,提示其关注准入方式、股比限制及监管政策的动态变化。

问:

QFII制度针对境外投资者进入大陆的证券市场进行证券投资业务作出了明确规定。那境外的券商要进入大陆进行证券经纪业务是否也在此制度限制之内?目前好像还没有境外的券商能够在大陆进行证券经纪业务,那可以通过何种途径呢比如和国内的券商合作、合资?

答:

境外券商进入大陆进行证券经纪业务不在QFII制度之内,他们可以通过与境内券商合资的方式参与在大陆进行证券经纪业务,但目前出资比例不得超过33%。

杨春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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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于:2024-04-25 17:57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QFII制度是否适用于境外券商开展证券经纪业务?

QFII制度的全称是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其规范对象是境外机构投资者运用境外资金投资境内证券、期货等市场的行为,解决的是跨境资金流动与投资额度管理问题,属于投资准入层面的安排。境外券商在大陆开展证券经纪业务则属于经营证券业务的商业行为,两者性质不同:前者是投资者身份问题,后者是经营主体资格与业务许可问题。因此,境外券商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并不在QFII制度的调整范围之内,不能凭借QFII资格或投资额度开展经纪业务。按照我国证券监管的基本规则,任何机构在境内从事证券经纪等证券业务,均须依法取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发的业务许可,未经许可擅自经营证券业务的,可能被认定为非法经营证券业务,面临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实务上,境外券商若希望接触境内客户、接受委托买卖证券,正确路径是依法设立或参股境内持牌证券公司,由该持牌主体开展经纪业务。需要提示的风险是,部分境外券商曾通过跨境网络开户、委托境内居间人招揽客户等方式变相展业,此类模式存在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的合规风险,相关合同效力与投资者权益保护均可能受到影响,务必谨慎评估。

境外券商进入大陆证券市场有哪些合法途径?

按照文章所反映的2002年监管规则,境外券商进入大陆证券市场的主要途径是与境内券商合资设立证券公司,且当时外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33%,这一安排属于我国证券业渐进式对外开放的起点。此后监管规则持续调整:外资持股比例上限先由33%提高至49%,2018年进一步提高至51%并允许外资控股,2020年起证券公司外资股比限制全面取消,境外券商已可依法申请设立外商独资证券公司。就实务操作而言,境外券商进入大陆市场通常需要完成以下步骤:一是确定设立方式,可选择新设合资或独资证券公司,也可通过受让股权方式参股或控股现有券商;二是满足监管对股东资质、注册资本、净资本、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公司治理与合规风控体系的要求;三是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设立申请并取得业务许可证;四是办理公司登记、加入行业自律组织并开立相关结算账户。需要特别提示的是,与境内券商开展一般业务合作(如研究支持、客户转介)不能替代牌照,凡涉及在境内接受客户委托、代理买卖证券的实质性经纪行为,均须由持牌主体实施,否则存在被认定为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风险,设计合作架构时应明确各方角色定位与合规边界。

外资持股比例限制经历了怎样的演变过程?

境外券商参股境内证券公司的比例限制经历了明显的渐进式放宽过程。2002年前后,外资在合资证券公司中的出资比例上限为33%,即文章所述规则;此后上限提高至49%;2018年监管进一步将上限放宽至51%,允许外资取得控股地位,并明确未来将完全取消限制;自2020年起,证券公司外资股比限制正式全面取消,多家外商控股及独资证券公司相继获批设立。这一演变体现了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政策方向,即由参股试点走向控股乃至独资经营,由比例管制转向以股东资质审核与持续监管为核心的准入管理。对境外券商的实务意义在于:其一,进入方式更加灵活,可根据自身战略选择参股、控股或独资;其二,牌照申请仍需满足股东适格性、资本实力、合规记录等实质性条件,股比放开不等于准入放开;其三,已设立的合资券商可通过股权变更程序提高外资比例,但须履行监管审批手续。常见争议焦点包括合资协议中的控制权安排与公司治理冲突、股权转让中的审批程序与定价争议、外资股东承诺事项的履行问题等。风险提示:政策虽持续开放,但证券业务仍属强监管领域,境外券商应关注跨境数据流动、客户信息保护、反洗钱及境内外监管协调等合规要求,避免因架构设计不当引发监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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