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销期满的债券是否有效?(2003)

文章摘要 本文通过一起企业债券兑付纠纷,分析承销期满后未售出债券的法律效力。化工厂经批准发行5000万元债券,由证券公司代销,期满仅售出2300万元,剩余退回发行人并约定销毁。化工厂未销毁,反将面值200万元债券抵偿欠款且隐瞒真相。债券到期后持有人兑付遭拒,起诉要求发行人、承销商及担保人连带赔偿。律师认为,代销期满退回的债券已丧失法律效力,承销商与担保人无需担责,化工厂应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问:

1998年5月,阀门厂卖给化工厂阀门价值200万元,当时无资金支付。1999年5月,化工厂经批准,由证券公司作为主承销商代理发行三年期企业债券5000万元,该批债券由两担保人提供了无条件、不可撤消的担保。证券公司将该5000万元的企业债券全部加盖了自己的公章和发行商化工厂的公章,票面上也记载了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承销期满后,证券公司仅代理发行出2300万元的企业债券,剩余的2700万元债券由承销商退回化工厂,并约定由化工厂自行销毁。但化工厂并未进行销毁,并于1999年9月15日,将本该销毁的面值为200万元的企业债券交给阀门厂,冲抵同额度的欠款200万元。但,化工厂并未告知阀门厂该批债券应该销毁的真实情况。企业债券还本付息的期限到后,阀门厂到证券公司兑付时,被告知不能兑付。原因是,阀门厂持有的企业债券不是通过证券公司发行的,而是应该销毁的债券。为此,阀门厂诉至法院,要求化工厂、证券公司及两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时,化工厂根本就无偿还能力。)请问杨律师,阀门厂的要求证券公司和担保人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答:

从你的介绍可以看出,证券公司是一种证券代销行为,承销期满,它已将剩余债券退还给化工厂并要求其销毁,这些债券从法律上已经不再有效。因此证券公司和担保人不应对无效的债券承担责任。化工厂应对此承担责任。

杨春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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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于:2024-04-25 17:57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承销期满后退还发行人的未售出债券还有效吗?

需要区分代销与包销两种承销方式。在代销方式下,证券公司仅代理发行人销售债券,承销期满后未售出的债券应退还发行人,债券随退回而退出发行程序,不再进入流通领域,其作为有价证券的兑付效力随之消灭。本案中证券公司作为主承销商采取的是代销方式,承销期满仅售出2300万元,剩余2700万元已退回化工厂并约定销毁,这些债券从法律上已经不再有效,持有人无法凭此类债券向承销商主张兑付。而包销则不同,承销期满未售出的债券由承销商自行买入,承销商成为持有人并承担相应兑付风险。因此判断债券效力,首先要查明承销协议约定的承销方式。发行人应按约定销毁退回的债券,若擅自留存并对外流转,属于违规行为,由此产生的兑付责任由发行人自行承担,不能约束承销商和担保人。实务中,接收债券抵债的债权人应核实债券是否处于有效发行状态,必要时向承销机构或批准机关查询,避免因债券无效而遭受损失。

证券公司和担保人为何不承担兑付或赔偿责任?

证券公司不担责的核心原因在于其承销行为的性质与债券效力状态。首先,证券公司采取的是代销而非包销,代销意味着其仅作为发行人的代理销售机构,不承担债券售不出去时的购买义务,承销期满将未售出部分退回发行人即已完成承销义务。其次,退回的债券已脱离合法发行程序,从法律上不再有效,证券公司自然无需为无效债券承担兑付责任。再次,从过错角度看,证券公司已尽到退回债券并要求销毁的义务,化工厂擅自留存并流转债券的行为超出其控制范围,证券公司对此并无过错。就担保人而言,其担保的对象是经批准合法发行并有效流转的债券项下债务,担保范围不能延伸至已经失效的债券。本案中化工厂隐瞒债券应销毁的事实,将无效债券用于抵债,属于其自身的违规行为,担保人对此不应承担担保责任。因此阀门厂要求证券公司和两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难以获得支持,只能向化工厂主张权利,但化工厂已无偿还能力,实际受偿存在较大困难。

债权人接受企业债券抵债应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以企业债券抵偿债务属于以物抵债的一种形式,债权人应审慎核查债券的真实性与有效性。第一,要核实债券的发行审批情况,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是否真实,发行规模是否超出批准范围,票面记载是否完整规范。第二,要核实债券的流转状态,确认债券系经合法承销渠道发行并实际对外销售,而非承销期满退回、应予销毁的失效债券,必要时可向承销机构查询发行情况或要求发行人出具书面证明。第三,要了解发行人的资信状况与偿付能力,因为企业债券的兑付最终依赖发行人的经营与信用,若发行人丧失偿付能力,即使债券有效,兑付也存在风险,可要求追加可靠担保。第四,抵债时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债券来源、面值、兑付安排及违约责任,若发行人隐瞒债券真实情况构成欺诈,债权人可依法主张撤销抵债安排,要求其恢复原债务的清偿责任。本案中阀门厂因未核实债券状态而陷入兑付困境,教训值得汲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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