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销期满的债券是否有效?(2003)

文章摘要 问: 1998年5月,阀门厂卖给化工厂阀门价值200万元,当时无资金支付。1999年5月,化工厂经批准,由证券公司作为主承销商代理发行三年期企业债券5000万元,该批债券由两担保人提供了无条件、不可撤消的担保。证券公司将该5000万元的企业债券全部加盖了自己的公章和发行商化工厂的公章,票面上也记载了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承销期满后,证券公司仅代理发行出2300万元的企业债券,剩余的2700万元债券由承销商退回化工厂,并约定由化工厂自行销毁。但化工厂并未进行销毁,并于1999年9月15日,将本该销毁的面值为200万元的企业债券交给阀门厂,冲抵同额度的欠款200万元。但,化工厂并未告知阀门厂该

问:

1998年5月,阀门厂卖给化工厂阀门价值200万元,当时无资金支付。1999年5月,化工厂经批准,由证券公司作为主承销商代理发行三年期企业债券5000万元,该批债券由两担保人提供了无条件、不可撤消的担保。证券公司将该5000万元的企业债券全部加盖了自己的公章和发行商化工厂的公章,票面上也记载了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承销期满后,证券公司仅代理发行出2300万元的企业债券,剩余的2700万元债券由承销商退回化工厂,并约定由化工厂自行销毁。但化工厂并未进行销毁,并于1999年9月15日,将本该销毁的面值为200万元的企业债券交给阀门厂,冲抵同额度的欠款200万元。但,化工厂并未告知阀门厂该批债券应该销毁的真实情况。企业债券还本付息的期限到后,阀门厂到证券公司兑付时,被告知不能兑付。原因是,阀门厂持有的企业债券不是通过证券公司发行的,而是应该销毁的债券。为此,阀门厂诉至法院,要求化工厂、证券公司及两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时,化工厂根本就无偿还能力。)请问杨律师,阀门厂的要求证券公司和担保人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答:

从你的介绍可以看出,证券公司是一种证券代销行为,承销期满,它已将剩余债券退还给化工厂并要求其销毁,这些债券从法律上已经不再有效。因此证券公司和担保人不应对无效的债券承担责任。化工厂应对此承担责任。

杨春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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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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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法律要求:1)注册制下的信息披露义务;2)发行条件合规;3)中介机构尽职调查;4)投资者保护措施;5)持续信息披露义务。违反规定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

投资并购中如何进行尽职调查?

投资并购尽职调查应包括:法律尽职调查(公司设立、股权结构、合同、诉讼等)、财务尽职调查、商业尽职调查。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和会计师共同进行,重点关注隐性债务、知识产权、劳动用工等风险领域。

公司并购有哪些法律风险?

公司并购主要法律风险包括:1)股权权属瑕疵风险;2)隐性债务和或有负债风险;3)劳动用工风险;4)知识产权风险;5)反垄断审查风险。建议在交易前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并在协议中设置适当的保障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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