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减持是否损害小股东利益?(2003)

文章摘要 本文针对2003年新股发行中出现国有股减持引发的争议,解答国有股直接流通是否损害小股东利益之疑问。律师指出,公司法确立发起人股份在公司成立后三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则,适用于包括国有股在内的各类股份;此前国有股不流通仅是暂时性政策安排。国有股上市流通与其他股份流通法律地位并无本质区别,股价下跌源于市场供求与心理因素,并非流通行为直接侵害小股东权益。文章亦承认小股东保护机制尚不完善,减持节奏属政策考量而非法律问题。

杨律师:

《上海证券报》刊登了一文:新股发行首次见国有股减持。我有一个疑惑:公司法不是规定:国有股要在公司上市后一定时间才能流通。为什么这四家公司在上市时国有股就可按发行价流通上市?这不是损害我们小股东利益吗?

诚请杨律师解答。 tks!

                   一位深圳的股民

股民朋友:您好!

根据公司法规定,发起人股份在公司成立后三年之内不得转让,而不论该发起人股系国有股或是其他性质的股份。以前国有股不上市流通是一种暂时性的政策性规定,并不符合公司法的一般原则,国有股流通造成股价甚至股指受挫,并不是其自身造成的,而是市场供求关系以及心理因素等众多原因综合造成的。因此国有股上市流通与其他股份上市流通一样,并不直接损害小股东权益。诚然,我国的小股东保护机制尚不完美,仍需作很多努力。

至于决策层是否应当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和股民心理承受能力,控制国有股减持的进度,则非法律问题了。

                       杨春宝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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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于:2024-04-25 17:57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国有股在公司上市时按发行价流通是否违反公司法?

根据公司法确立的一般规则,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这一限制并不区分股份的所有制性质,无论国有股还是民营资本、自然人持有的发起人股份均一体适用。因此判断国有股在上市时流通是否合规,关键不在于其国有属性,而在于该公司自成立至上市是否已满三年锁定期,以及相关股份是否属于发起人股份范畴。若公司成立已超过三年,发起人股份依法可以转让,国有股随新股发行同步流通并不违反公司法的转让限制规则。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此前国有股长期不上市流通,属于特定历史时期的暂时性政策性安排,并非公司法的一般原则要求,不能反过来推论国有股一旦流通即构成违法或当然损害其他股东利益。从法律地位看,国有股与其他股份同股同权,流通本身是股份的正常属性。实务中投资者若对此类安排有异议,应重点核查招股说明书中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以及是否存在虚假陈述,这才是可能产生法律责任的环节,而非流通行为本身。

国有股减持导致股价下跌,小股东能否主张索赔?

从法律角度分析,股份的基本属性之一就是可流转性,国有股与其他性质的股份在法律地位上同股同权,其上市流通本身并不构成对小股东权益的直接侵害。股价乃至股指因国有股流通而出现波动,其成因是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投资者心理预期调整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而非流通行为本身违法侵害了特定股东的权益,这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直接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违法行为存在本质区别。因此,小股东仅以国有股减持导致其持股市值缩水为由主张赔偿,在法律上难以获得支持,因为证券市场投资本身即伴随价格波动风险,正常的市场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小股东在任何情形下都无救济途径。如果国有股减持过程中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未依法履行审批程序、内幕交易或操纵股价等行为,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寻求行政举报、民事索赔等救济。实务中应注意收集和保存交易记录、相关公告文件等证据,并结合证券监管机构的查处认定情况判断索赔可行性,同时关注诉讼时效等程序性要求,避免因时效经过丧失胜诉权。

我国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现状如何,应注意什么?

正如文中所言,我国的小股东保护机制尚不完美,仍需作很多努力,这一判断在国有股减持争议中体现得尤为明显。在资本多数决的公司治理框架下,小股东持股比例低、话语权有限,面对大股东或国有股东的减持决策,往往难以通过公司内部程序表达异议或施加实质影响,这是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结构性短板。从法律救济层面看,小股东可以依托的途径主要包括:借助证券监管机构对信息披露、减持程序合规性的监管,通过举报促使查处;在出现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并造成损失时,依法提起民事赔偿之诉;在公司决议内容或程序违反法律法规、损害股东利益时,寻求司法救济。实务中,小股东应当重点关注上市公司公告中关于股东减持计划、锁定期安排、股份性质变动的披露内容,理性评估减持对市场供求和股价的潜在冲击,将政策与市场层面的不确定性纳入投资决策考量。需要清醒认识的是,国有股减持的节奏、规模如何把握,属于决策层基于市场承受能力和投资者心理承受能力作出的政策考量,并非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争议,投资者对此应有合理预期,避免将政策性风险误认为可诉的法律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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