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外资企业能否转让给内资企业?(2002)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外商独资企业转让给内资投资者的法律问题展开。律师指出,公司转让通常可通过股权转让实现,公司主体存续,仅股东与法定代表人变更,其他均可不变。但因目标公司系外商独资企业,受让方为内资主体,股权转让后公司将变更为内资公司,须符合股东人数等法定要求,并与外资审批、工商登记部门沟通可行性;受让方仅一人时,可考虑以其他安排使其实际取得控制权。文章还提示借照经营、私下免责约定、仅换法定代表人不改股东等做法的法律风险,对跨境投资者退出与企业性质变更具有实务参考价值。

杨律师:您好!

我想咨询一个问题:我先生95年在上海成立了一个公司,是美国独资企业,从事广告设计制作、印刷等业务,我一直经营至今。最近因为我已经办好了移民手续,准备去美国,所以我想把公司转让。现在的问题是:如果公司转让,购买方想继续用我们的执照经营1-2年,我们应该如何办手续?如果和他们写明购买以后如果经营中出现什么问题由购买方承担法律责任有效吗?或者是公司的名称不改,只改法人代表可以吗?因为我们是用的外资注册的,现在的购买方是内资的,不知是否可以?请指教,谢谢。

                             卢小姐

卢小姐:您好!

要解决您现在面临的问题,原本只须通过股权转让即可,即公司继续存在,但公司股东变更,法定代表人也随之变更,其他都可以不变。但是由于贵公司系外商独资企业,而拟受让方却是内资企业,上述股权转让的方式已不完全可行,因为股权转让后,该公司将变更为内资公司,该公司必须有两个以上股东,因此如果受让方为两人以上,尚可与外资委、工商局探讨股权转让的可能性。如果受让方只有一人,可以考虑采取其他方式,使受让方实际拥有该公司的控制权。

                          杨春宝 律师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我的外资企业能否转让给内资企业?(2002)”,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最后编辑于:2024-04-23 22:59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外商独资企业能否转让给内资投资者?

外商独资企业转让给内资投资者在法律上并非当然禁止,核心路径是股权转让:公司主体继续存在,仅股东与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公司资产、资质、合同关系原则上均可延续。但需注意,股权转让完成后,企业性质将由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公司,须履行相应的审批或备案以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按照文章发表时的法律环境,内资有限责任公司须有两个以上股东,因此若受让方为两人以上,可与外资主管部门、工商登记机关探讨股权转让的可行性;若受让方仅一人,则难以直接通过股权转让完成,可考虑通过其他交易安排使受让方实际拥有公司控制权,例如委托持股、经营权托管、资产收购等方式。需要提示的是,现行法律已允许一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准入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负面清单以外领域内外资享有同等待遇,审批制已改为备案或信息报告制,交易便利性大为提高。但广告、印刷等行业可能涉及外资准入限制或行业许可,转让前应核查拟从事业务是否在负面清单之内、相关许可证照能否随股权变更继续有效,并在协议中明确债权债务承继、员工安置、税务清算等事项,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变更登记受阻或产生后续争议。

购买方继续使用原执照经营是否合法?

购买方在受让公司后继续沿用原营业执照经营,本质上取决于公司主体是否存续。如果通过规范的股权转让完成交易,公司法人资格并未消灭,营业执照在依法办理股东、法定代表人等变更登记后仍然有效,购买方以该公司名义继续经营是合法的。但如果交易双方不办理任何变更手续,仅私下约定由购买方借用原执照经营一至两年,则属于典型的借照经营,存在重大法律风险:其一,登记事项与实际情况不符,违反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要求,可能面临责令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其二,对外交易中,登记股东与法定代表人仍可能被认定为责任主体,原股东难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其三,若购买方在经营中产生债务、税务违法或侵权行为,原股东及原法定代表人可能被牵连追责。双方私下签订的由购买方承担一切责任的免责协议,仅在双方内部有效,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和行政机关。因此,稳妥做法是及时办理股权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使登记状态与实际经营一致;确有过渡期需要的,应通过规范的托管或委托经营协议作出安排,并明确印章、账户、证照的管控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原股东的或有责任。

只变更法定代表人不换股东有何风险?

只变更法定代表人而保留原股东、不改公司名称的做法,并不能实现公司控制权的真正转移,反而会使原股东面临较大风险。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其变更仅解决谁来代表公司签字、应诉的问题;而公司的所有权与最终责任仍归属于股东。若原股东仍持有股权,公司经营中的债务在股东出资责任范围内、甚至在抽逃出资或人格混同等情形下,仍可能追溯到原股东;同时,购买方作为新任法定代表人掌握公司印章与账户后,其经营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原股东难以通过内部约定完全隔离风险。双方约定购买后经营中出现问题由购买方承担法律责任,此类协议在双方之间具有合同约束力,可作为事后追偿的依据,但不能对抗公司债权人和行政机关,即对外责任仍按登记状态与法律规定确定。因此,若确要转让公司,应当通过股权转让实现股东变更,并同步办理法定代表人、章程等变更登记,彻底切断原股东与公司的法律联系;若因受让方人数限制等原因暂无法办理股权转让,可考虑先由多名受让方共同受让,或采取分步交易、股权质押加表决权委托等过渡安排,并在协议中设置印章共管、重大决策否决、对外担保禁止等保护条款,待条件具备时再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作者和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s://lawbridge.org/。
  •  
  •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法规)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站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