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Aaronyang咨询:现在有一个有限公司的法人,想和我合伙做工厂。他投资(现金),我负责整个工厂的管理、生产、技术等,利润分成为55开。现在我的问题是:
1、如何保证我未来的利润,而不会发生生产刚开始两年给我利润,在企业正常运转后请我离开的事情。2、如果我要退出的时候,如何避免债务。
3、我以自然人身份与他合作新工厂好,还是我先自己注册公司,然后与他合作新工厂好?如果我注册的公司只是为了与他合作新公司,那我注册的那家公司是否会发生税务等问题。
4、如果注册新公司,我以技术入股,可以占有的多少股份?
5、我怎样在合同中确立我的利润分成更合适,有利于自己,也会保证投资人的利益。
深圳Attorney律师解答:
1、要保证你权利,建议在公司注册时将你列入股东,你的出资由该“法人”代付;否则,他只能是说说而已,也一定会说说而已;对半的股份过高也对他不公平,你可以实际些,例如占20%等。
2、如果你不是股东,不存在你个人债务的问题;如果你是股东,原则股东无须承担公司的债务(这是有限责任制度决定),但是可能存在例如抽逃出资、虚假出资时,要在短少范围内承担责任;甚至如果出资少于法定注册资金下限,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情况。
3、你所言的技术入股,是指光凭技术能力、管理经验入“干股”?还是指以知识产权出资?如果属于前者,你的股份出资必须有人出,否则属于出资不实。只要有人帮你出资,你们股东之间约定股份的比例,你们自己约定来决定。如果属于后者,新公司法规定,知识产权、实物等出资份额最高可以 70%,但是知识产权必须经过评估鉴定。
4、如你注册公司来作股东,仍然存在股东的上述责任的可能,但是差别是不会追到你个人资产;新注册的公司当然有税务问题,如果六个月都是零申报,那么税务局就会来你公司坐坐了。利润的分配是按照登记的股权份额决定的,私下协议约定,不容易受到法律保护。
Aaronyang再咨询:还有下面几个问题:
1、由哪个“法人”代付的份额,是需要实际金额出资的,对吗?那么对于“代付”我是否需要在登记的时候表明呢?如何表明?同时,如果我的份额是哪个“法人”代付的,那么如何保证哪个“法人”的权益呢?例如工厂要解散,而我要是想从剩余财产中分的我所占的部分份额(实际上这个份额是“法人”出资的),哪个“法人”如何保护自己呢?
2、我以技术入干股,如果我的技术股想占20%的干股,那么就需要哪个“法人”帮我出资20%的金额作为投入,对吗?
3、如果我的技术股占20%,而年终分红时,我需要分50%(因为工厂是由我管理经营的),这可以在登记时决定吗?如何决定?如果不行,怎样确定这样的分红模式(分红的份额和投资的份额不是一个比例时)。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如果可以谈妥利润分成为55开,那么就直接书面约定股权比例按照50%:50%的比例进行分配。另外,由于提问者是以“技术能力、管理经验”入股并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出资方式,因此,对于出资问题,同样约定有对方代为现金出资,并不得要求归还所垫付的出资。至于担心对方“在企业正常运转后请我离开的事情”,只要按照公司成立的规定,签订所需的公司章程、股东协议,办妥验资等手续,就可以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得到救济。另外,由于你担任公司的管理人员,你对于公司的资金的流动、业务的开展等情况更知情,到时候恐怕对方担心你赶他走了。最后,股权的比例跟分红的比例可以不一致,可以由双方协商后约定。
深圳Attorney律师解答:看到上面两位律师精彩评注,也加两点补充:
1、楼主无需担心控制权丧失的问题。一方面,公司可以通过两位律师所言的方式,稀释自然人股东的份额;另一方面,从法律角度,即使恶意收购方通知公司股权私下转让的事实,但是没有经过半数以上股东同意,没有经过变更登记,恶意收购方没有任何权利。其股东的权力者和义务者仍然是原自然人股东。
2、股东死亡后,如章程没有特殊规定,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3、马律师担心的“损害了其他股东的权益”会成为撤销章程修改的法定理由,我个人认为无需太多担心。因为,在对外转让股权的股东会审查程序上,公司法规定了“有章程约定即可例外”,所以到底多高比例批准对外转让股权,股东会有权予以规定。因为,有限公司也是人合公司,股东有权选择相对稳定的所有者组合。
如果我们再看实务操作层面,小股东要证明“损害了我的权益”并不容易。因为这种提高审批时同意比例的做法,无论从法律和事实上都应推定未损害其利益,因这种改变没有损伤其股东的法定权益(例如查帐、分红等)。除非其提出相反的证明,在我看来很难。
4、因此,现阶段我建议贵司启动修改章程的程序。至少修改两条:股东死亡后,公司以合适的方式收回股权并支付适当对价;股东对外转让股份,须经股东会2/3(或其他比例)以上股东同意。
这样,就可以消除贵司的忧虑,整理股东构成,以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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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技术和管理经验能否直接作为出资入股?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出资形式限于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财产。技术能力、管理经验属于个人技能,不具备可转让性,不能直接作为出资形式。实践中若以所谓“干股”或技术股参与分配,必须由其他股东或第三方代为缴纳对应出资,从而在形式上完成认缴出资义务,否则会被认定为出资不实,股东需在差额范围内承担责任,严重时可能影响公司设立有效性。稳妥做法是:双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现金出资方代付技术方名下的出资额,且该代付行为视为对技术方的赠与或对价安排,技术方无需归还;同时办理验资手续并登记为股东。若技术方拥有可转让的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可依法评估作价出资,最高出资比例由公司章程约定,但必须履行评估程序。实务中应避免仅凭口头承诺分配利润,否则一旦发生纠纷,技术方难以主张股东资格和分红权利。
如何约定股权比例与分红比例不一致的利润分配?
有限责任公司遵循股东意思自治原则,股权比例(通常对应表决权和出资比例)与分红比例可以分离。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可明确约定:各方按实际出资比例确定股权比例,但利润分配不按出资比例,而是按双方协商的其他比例执行。例如,技术方仅持有20%股权,但分红可约定为50%,这需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写入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且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实务操作中,建议在设立公司时同时签署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将分红约定清晰记载于公司章程中,因为章程对公司及股东均有约束力,且对外具有公示效力。若仅私下签订协议,未写入章程,一旦发生股东变更或公司重组,该约定可能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风险较大。此外,分红条件、支付时间、亏损分担等细节也需一并约定,避免后续争议。需注意,若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前分配利润,股东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因此分红程序应严格遵法。
股东如何避免承担公司债务?
公司是独立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股东仅在其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这是有限责任制度的核心原则。因此,正常情况下,股东个人无需以个人财产偿还公司债务。但存在几种例外情形需要防范:一是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股东应在未出资本息或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是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导致法人人格否认,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是未依法清算即注销公司,或恶意处置公司财产导致债权人损失,股东可能承担相应责任;四是出资额明显低于法定最低限额且无法清偿债务时,股东可能被要求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该情形在现行认缴制下已较少见)。为规避风险,技术股东应确保其出资已实际到位(由他人代付的,须保留付款凭证及书面代付说明),不参与违法抽资,公司财务独立核算,避免公私账户混用。退出时,应通过股权转让或公司减资程序完成,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清理个人与公司之间的往来款,避免留下债务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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