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股的投资款未经工商注册登记,如何收回?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以工程款债权转为股权但未全部办理工商登记的投资款收回问题展开,核心法律要点在于债权转股权的认定与实际履行情况。文章通过律师分析指出,若债权转股权协议未实际履行,债权人可能仍保有债权;若实际履行中变更了出资方式,则按变更后处理。实务价值在于提示投资者,以债权出资应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和验资手续,否则股权效力存疑,且内部决议不能对抗登记效力,需综合证据设计诉讼方案,以主张债权或股东权益。

法律桥网友求助咨询:甲和乙在投资兴办一化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后由我公司承揽其设备设计、制作、安装工程,后有200万元工程款未付,遂共同立协议约定这200万元算投资,占化工企业的10%的股权,后仅登记了100万元,另100万元至今未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仅有董事会纪要能确认我投资额为200万元。我在公司至今未享受到任何权利,现我想收回这100万未登记的投资有无好的方法?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上面提到“共同立协议约定这200万元算投资”、“仅登记了100万元”、“仅有董事会纪要能确认我投资额为200万元”这三段话需要作解释。“共同立协议约定这200万元算投资”意思是你跟甲和乙三方共同签订了一个约定这200万元算投资的协议?既然如此,为何“仅有董事会纪要能确认我投资额为200万元”?既然“共同立协议约定这200万元算投资”,为何能够“仅登记了100万元”?在登记的时候另外提供了一个公司的章程修正案,该修正案是写的100万元吗?登记的时候的公司章程是否作了修改?怎样修改的?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同意楼上的看法,其实在咨询的时候可能有些问题咨询人觉得已经说的很明白了但其实从法律专业的角度来看,关键部分还是不明了,这或许就是网络咨询的局限性。

如你所述,那么你们实际存在在两个法律关系,前者为一般承揽合同纠纷,结果为对方欠款200万元,依照合同约定对方应该直接支付200万给你们公司,但之后你们对这200万债务的处理有了新的约定,即作为投资入股对方公司,关键就在于对于新的约定你们是否有明确的合同,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手续,你所谓的登记了100万是在工商局备案登记还是只是你们内部登记。

现在你的问题是想先要回“未登记”的100万,这个问题很难回答,简单来说对方原来欠款200万本身就应该全部支付,只要没有过诉讼时效,但之后你们之间又形成了一系列新的法律关系,我想如果结合证据材料合理设计诉讼方案的话,全额收回200万也并非没有可能,当然关键还是要看证据。

再咨询:我们之前有份合同关于工程款结算的,其中有条款约定了将200万元作为投资款,但是当时验资时系我公司另拿了100万元现款,后又取回,故章程及工商登记只确认了100万元,此后又形成了一份《董事会决议》确定了我的投资款为200万元。但对方至今不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也不同意我方派驻人员进公司参与管理,所以我方的任何权益都无法保障,因为即使确认了200万元的投资,我也只占10%。

所以现在想想感觉系对方设套让我钻了进去,想出都出不来。其实我现在只有认亏,200万我只想拿一半就行了,也不再想参与他们的投资了!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根据上面提供的材料,本案件的事实为:(1)在关于工程款结算的合同中约定了将200万元的工程款(债权)转为对公司的投资款(出资);(2)公司的章程进行了修订,验资的时候tongfan拿出了100万元进行验资,验资完成后又将该100万元出资取走,工商登记资料显示tongfan出资额为100万元;(3)公司增资完成后,公司做出了董事会决议,确认tongfan出资额为200万元。根据上述事实,分析如下:

可以作出第一种分析意见为:由于债权转增注册资本并不需要债权人另外再拿出钱来投入到公司中,而tongfan却另外以现金100万元来进行增资,据此,可以认为工程款结算的合同中约定了将200万元的工程款(债权)转为对公司的投资款(出资)这个条款实际上并没有履行, tongfan出资100万跟工程款结算合同中的约定二者之间没有关联,也就是说该公司目前登记的tongfan投资额为100万元是符合实际情况的,尽管董事会决议确认tongfan出资额为200万元,但是这是跟实际不符合的。所以,既然工程款结算合同中的约定并没有履行,那么根据该约定,还需要在工商局办理200万元的债权转股权的手续,因此,Tongfan无权要求公司还债,而只能根据300万元的出资享有股东权利。

可以作出第二种分析意见为:尽管工程款结算的合同中约定了将200万元的工程款(债权)转为对公司的投资款(出资),但是在实际履行过程中,tongfan以现金100万元来进行增资,并且办理了工商登记手续,故此可以认定双方在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已经对工程款结算的合同中的约定进行了变更,尽管董事会决议确认tongfan出资额为200万元,但是这跟实际不符合。所以,工程款结算的合同中约定了将200万元的工程款(债权)并没有转为对公司的投资款(出资),公司应该向tongfan偿还200万工程款,且tongfan还可以根据100万元的出资额享有股东权利。

我认为以上两种理解均有一定的道理,第一种理解对他们有利,第二种理解对你有利!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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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于:2024-05-17 23:10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债权转股权未办理工商登记能否退回投资款?

能否退回取决于债权转股权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一般而言,股东以债权对公司出资,需依法进行验资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登记后债权消灭,转化为股权。如果债权转股权协议签订后,双方并未实际履行,例如未按协议约定将债权转为注册资本,也未办理登记,那么该协议可能视为未生效或已变更,债权人仍可依据原债权债务关系要求公司偿还债务。反之,如果已部分履行,例如办理了100万元登记,剩余100万元未登记,则已登记部分已转为股权,未登记部分需看双方是否有变更为现金出资的合意。若仅有董事会决议确认200万元投资额,但工商登记仅为100万元,董事会决议对外不产生登记效力,内部文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实践中,法院会综合协议、验资报告、章程、会计处理等判断真实意思。因此,若未登记部分缺乏明确履行依据,债权人可选择主张原债权,或要求公司继续履行转股义务并办理登记,但直接要求退回投资款须以协议无效、解除或撤销为前提,否则难以获得支持。建议收集工程款结算协议、董事会决议、付款凭证、验资文件等,咨询专业律师设计诉讼方案。

公司内部董事会决议能否替代工商登记确认股权?

公司内部董事会决议不能替代工商登记确认股权,尤其是在涉及外部债权人和第三人利益时。根据公司法实务,股东资格的取得通常以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为外在表现。工商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第三人信赖登记内容。董事会决议属于公司内部治理文件,仅能证明公司内部曾对投资事项作出确认,但若与登记内容冲突,且未办理变更登记,则不能对抗登记所载明的股东信息。在司法实践中,内部决议可以作为证据证明出资事实或股东权益,但若公司否认或登记信息不同,股东需进一步提供验资报告、银行流水、章程修正案等形成完整证据链。若仅凭董事会决议主张200万元股权,而登记为100万元,法院很可能认定实际出资为100万元,除非能够证明另外100万元已通过合法方式完成出资,例如债权转股权已办理登记或增资协议已实际履行。因此,投资者应意识到,登记是股权确认的法定要件,内部决议不能替代,需及时督促公司办理登记,否则可能面临股东权利无法完整实现的风险。若公司拒不办理,可依据协议起诉要求履行登记义务,或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解除协议并索赔。

以现金验资后又取回出资,是否构成抽逃出资?

以现金验资后又取回出资,很可能构成抽逃出资,除非有合法程序减少注册资本或进行盈余分配。抽逃出资是指公司成立后,股东未经法定程序将其已缴纳的出资取回,且损害公司权益行为。表现形式包括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等。文中提到验资时另拿100万元现金投入,验资完成后又取回,工商登记显示100万元出资额,该行为性质上属于典型的抽逃出资或虚假出资,因为验资仅用于工商登记,资金并未实际用于公司经营,也未留存于公司账户,出资实质未到位。抽逃出资的法律后果包括:该股东需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公司债权人可要求其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时,工商登记仍记载其为出资额100万元的股东,但实际公司财产未收到该笔款项,股东权利行使可能会受到限制,例如公司可依据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等作出合理限制。若公司破产,管理人有权追收抽逃出资。因此,该操作不仅无法形成有效股权,反而可能引发法律责任。投资者应通过真实、合法的出资方式完成验资和登记,避免资金被取回,否则需自行承担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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