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公司现是中外合作企业,中方资金只到一小部分,外方资金已基本全部到位,公司目前按照计划正常进行,可是合同和章程中规定中方的出资比例和分红都是49%,若这样必然损害了外方的利益。现有三种情况请予分析解答:
1、现中方若承诺不再继续投资,按现有实际出资比例分红,是否可以。(通过修正合同章程解决)。
2、中方不再继续投资,是否可以按照《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组织(考虑到公司运行两年以来,中方部分想继续投资的代表和企业员工的个人利益),允许员工和个人入股。
3、以上两种情况可否(尢其第2种),不可,目前应该怎样办?
答:
1、可以按实际出资比例分红,但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2、目前尚不允许国内个人与外商合资,因此吸收员工入股不可行。
3、中方出资不到位,可以依据合资合同及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杨春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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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中外合作企业中方出资不到位能否按实际出资比例分红?
可以,但须履行法定程序。中外合作企业的利润分配比例原则上由合作合同和章程约定,但当中方实际出资与约定出资比例严重不符时,若仍按原约定比例分红,对外方明显不公平,也违背权利义务对等的法律原则。因此,经中外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通过修改合作合同和公司章程,约定中方不再继续投资、按双方实际出资比例确定分红比例,这属于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变更。实务操作中须注意三点:一是修改合同章程必须报原审批机关审查批准,未经批准的变更不发生法律效力;二是批准后应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使变更事项对外产生公示效力;三是应同步明确中方剩余出资义务是否免除、合作条件如何调整等问题,避免日后再生争议。若中方既不补足出资又不同意调整分红比例,外方可依据合作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
中外合作企业能否吸收国内员工个人入股?
在当时(2002年)的法律框架下不可行。中外合作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企业范畴,其股东资格和合作主体资格受外资准入政策限制。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中国境内个人尚不具备与外国投资者合资、合作的主体资格,个人不能直接成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或合作方。因此,即使中方出资不到位、企业有引入新资金的现实需求,也不能通过吸收员工或其他国内自然人入股的方式解决,这一路径在审批环节即无法获得通过。若中方部分代表和员工确有投资意愿,可考虑的替代方案包括:由符合主体资格的国内企业法人受让或认购中方未到位的出资;或者待条件成熟时依法对企业进行改制重组。需要提示的是,外商投资法律制度处于不断演进之中,境内自然人参与外商投资企业的限制后来已有松动,具体操作前应咨询专业律师并核实最新政策,避免以过时的规则作为决策依据,同时任何变更仍须履行审批和登记程序。
中外合作企业中方出资违约外方如何维权?
外方可以依据合作合同及相关法律规定追究中方的违约责任。具体而言:第一,应审查合作合同和章程中关于出资期限、出资方式、违约责任的具体约定,若合同约定了违约金或赔偿条款,可据此向中方主张;第二,中方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即构成违约,外方可要求其继续履行出资义务、限期补足出资,并承担逾期出资期间的利息或违约损失;第三,经催告后中方仍拒不履行出资义务的,双方可通过协商调整合作条件,修改合同章程按实际出资重新确定利润分配比例,或者依据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提起仲裁或诉讼;第四,若中方长期不出资导致合作目的无法实现,外方还可主张解除合作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实务中应注意保留中方出资违约的证据,如银行进账凭证、验资报告、催告函件等,并及时行使权利,避免超过法定时效。同时应牢记,任何涉及合同章程修改、合作条件调整的安排,均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方可生效,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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