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公司股权的转让,是以合同的签定起生效,还是在股东名册上注明后生效呢?
答:
对此问题,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均有不同意见。多数意见认为,除非股权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否则股权转让合同一经签订即生效,但完成股权转让尚需股东会决议、股东名册记载、工商变更登记等程序,并以工商登记确认为完成的标志。
杨春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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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关于“股权转让何时生效?(2003)”,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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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是否立即生效?
根据主流司法观点及实务通行做法,除非股权转让合同本身另有约定,否则股权转让合同一经双方签订即告生效,对缔约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合同生效与股权转让完成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合同生效仅意味着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而股权作为一项综合性权利,其权属的完整移转还需要经过公司内部程序及登记程序。因此,当事人不能仅凭合同签订就认为已经取得股东身份,受让方在完成股东名册记载之前,通常尚无法实际行使表决权、分红权等股东权利。实务中常见的误区是将合同效力等同于股权变动效力,一旦转让方反悔或公司拒绝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受让方虽可依据生效合同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但在股权变动手续完成前,其尚不能被确认为公司股东。建议受让方在签约后及时督促对方及公司启动股东会决议、名册记载、工商变更登记等程序,确保交易闭环。
股权转让完成需要履行哪些程序?
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要完成股权的完整移转,通常需要依次履行以下程序:首先是公司内部程序,按照本文观点需形成股东会决议,涉及向公司股东以外的受让人转让的,还应注意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问题,转让方应将拟转让事项通知其他股东,实践中常通过股东会决议或其他股东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等形式予以确认,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次是股东名册记载,公司应将受让方记载于股东名册,受让方自记载于股东名册后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最后是工商变更登记,即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按照本文所采的主流观点,工商登记的确认为股权转让完成的标志,具有对外公示效力,未经登记一般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实务中应注意各环节环环相扣:股东会决议是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认可受让方身份的重要凭证;股东名册记载是受让方对公司主张权利的直接依据;工商登记则是对外公示的完成节点。若公司怠于配合办理上述手续,受让方可依据生效合同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并可通过诉讼确认其股东资格,必要时申请强制执行相关变更登记。
如何防范合同生效但股权未完成变动的风险?
实务中股权转让纠纷多集中于合同已生效但股权未完成变动的情形,防范此类风险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其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办理股东会决议、股东名册记载、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的期限及违约责任,如约定逾期不配合办理时的违约金或解除权,使追责有据可依;其二,签约前应核查目标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无特别限制,例如禁止转让、需全体股东同意等条款,避免合同因违反章程约定而引发履行障碍;其三,注意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问题,转让方应就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取得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声明或决议,防止其他股东事后以优先购买权受侵害为由主张撤销转让;其四,受让方在支付价款时应与手续办理进度相衔接,可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将主要款项支付安排在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后,降低钱证两空的风险;其五,若发生争议,受让方可依据生效合同诉请继续履行并确认股东资格,同时应注意保存付款凭证、决议文件、往来函件等证据。通过事前约定与事中控制相结合,方能有效降低股权转让的交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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