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以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物的标的吗?(2003)

文章摘要 我国公司法明确禁止公司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且股票依法不能设定抵押,只能设定质押。禁止的原因在于:公司法严格限制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若允许接受本公司股票担保,实现担保权时公司可能变相持有自身股份,规避回购限制;同时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性,接受本公司股权质押并以拍卖方式实现质权时,公司无法选择未来股东。实务中股东可以股票向第三方出质融资,应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登记时设立。

问:

公司可以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物的标的吗?

答: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但是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股票不能作为抵押物的标的,但可以作为质押物的标的。

法律作此禁止规定,是因为我国公司法限制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因此实现质押权时选择余地就少了,再者,推而广之,公司虽然是资合组织,但是有限公司还是有人合的成份,如果有限公司接受本公司的股权质押,若以拍卖方式实现质押权,就不能选择将来的股东。

杨春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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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于:2024-04-23 22:56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公司能否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抵押物?

不能接受。我国公司法明确禁止公司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这一禁止性规定在公司法历次修订中均予保留,且按照立法精神与实务通说,公司同样不得接受本公司股票或股权设定质押。立法理由主要有二:其一,公司法严格限制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仅在减少注册资本、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配合可转债转股等法定情形下才允许回购。若允许公司接受本公司股票担保,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公司通过实现担保权将变相取得自身股份,实质上架空了回购限制,可能侵蚀公司资本维持原则,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其二,有限责任公司兼具资合与人合属性,股东之间存在信任基础。若公司接受本公司股权质押,日后以拍卖、变卖方式实现质权时,公司无法选择受让股权的未来股东,陌生主体进入公司可能破坏人合基础,影响治理稳定。因此,无论股份有限公司还是有限责任公司,均不得接受本公司股票或股权设定担保,违反该禁止性规定的担保行为存在被认定无效的风险,公司接受担保时应严格审查标的合法性。

为什么股票只能质押而不能设定抵押?

这是由担保法律制度对担保标的的体系划分决定的。按照我国民法典确立的担保体系,抵押权的标的主要是不动产以及法律允许抵押的动产等财产,抵押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质押则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票、股权属于可以转让的财产权利,被归入权利质押的范畴。股票作为表彰股东权利的有价证券或权益凭证,其价值体现为分红、表决等股东权利,并非可由权利人现实占有的物,不具备抵押标的的属性,因此法律将其纳入权利质押调整。以股票、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并依法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以其他股权出质的,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股权出质后不得随意转让,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转让的,所得价款应当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实务中应准确区分抵押与质押的法律构造,选择正确的担保方式并及时办理登记,否则担保权利可能不成立,债权人将无法取得优先受偿地位。

股东以股权出质融资应注意哪些实务问题?

应注意以下要点。第一,核实出质股权的可转让性,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股权不得出质,例如发起人持有的股份在法定限售期内、董监高任职期间转让受限的股份等,出质效力可能受到影响。第二,必须办理出质登记,权利质权以登记为设立要件,未办理登记的质权不成立,债权人无法取得优先受偿地位;上市公司股票出质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非上市股权出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第三,关注出质股权的价值波动,股权价值随公司经营状况变化,质权人可约定价值维持条款或追加担保机制,防范股权贬值风险。第四,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涉及人合性,实现质权时其他股东可能主张优先购买权,出质人与质权人应预判处置难度与周期。第五,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权出质,担保合同违反该禁止性规定的存在无效风险。第六,股权出质后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擅自转让的价款处理依法律规定执行。建议当事人签订书面质押合同,明确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质权实现条件与方式,并及时办理登记,以充分保障担保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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