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咨询:我是自然人,想和外方合资做个中外合资企业搞进出口贸易。
根据《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中外合资的中方必须是法人,于是我先投资50万做个有限责任公司,我是股东,我任法人代表,然后这个有限责任公司再立刻出资50万和外方的75万放在一起申请成立外资企业,这样是否可行?外资企业的法人代表由我担任为好还是外国人担任为好?此后何时我可以申请把原来的有限责任公司关掉?仅留一个我担任股东的中外合资企业?
另一方案是我先投资50万做个有限责任公司,我是股东,我任法人代表,然后由外方出资增资收购,做一个并购后的中外合资企业,但是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自然人必须在原公司担任股东1年以上,才可以作为合资公司的股东,所以是否我必须先注册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等待1年以后才可以做第二步动作?
以上方案是否可行,有没有变通的好办法?我的初衷是想在短期内做一个中外合资的进出口贸易公司,中方股东是我自然人。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这里面牵涉到的问题比较多,首先,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中方合资者须为公司,所以想直接由个人作为投资者在法律上不可行;其次,如果你想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专门从事进出口贸易,需符合一定的条件并进行专门的前置审批,当然如果外方投资者是涉港、澳、台地区的,法律规定适当降低了一些硬性的标准;如果你从事国内一般商品的批发,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涉及的审批项目也不一样。
至于你所说的后一种方案,在法律上是可行的,但必须满足时间上的条件,且对于外商投资方有其具体的要求,牵涉到需审批的项目的,也需先进行审批。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第一种方法,可行,但是不能关掉原来的公司,因为它是股东,关掉时就清算它在子公司的股权,你的想法无法实现了。第二个方法也可行,但是时间要等,可以变通如下:你另找一个人成立公司,那个人作为外商的“挂名股东”,等一年以后,该“挂名股东”出局,由外商顶上。再提供方法三:先让外商成立独资公司,然后再转让股权给你;方法四:先找到一家外贸公司的“壳”然后你跟外商一起去收购股权。
再咨询:我今天去工商查名了,先做个贸易公司,再申请进出口备案。外商就先做个备忘录,内部约定视同他投资,程序上要办再等1年吧。这样看起来最快,大概过1个月就可以开业咯。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做一个普通的贸易公司,然后申请进出口经营权,此种方法最简便!因为直接成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的要求很高。法规如下:
根据《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国的公司、企业(以下简称外方投资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以下简称中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专门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外贸公司)。
第四条 设立合资外贸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外方投资者申请前三年年平均对华贸易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合资外贸公司注册地在中西部地区的,外方投资者申请前三年年平均对华贸易额在2000万美元以上。
(二)中方投资者应具有外贸经营权;申请前三年年平均进出口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合资外贸公司注册地在中西部地区的,中方投资者申请前三年年平均进出口额在2000万美元以上。
(三)合资外贸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在中西部地区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2、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3、有与其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营业场所、专业人员以及其它必备的物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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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境内自然人能否直接与外方合资设立中外合资企业?
根据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法律原则与实务规则,中外合资企业的中方合资者必须是公司或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不能直接作为投资者与外方合资设立中外合资企业。这一规定是法律明确的主体资格限制。在实务操作中,如果境内自然人希望与外方合资,必须先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或寻找一家已存在的中国企业作为中方投资主体。需要注意的是,若自然人先设立公司再与外方合资,该自然人设立的母公司不能随意注销,因为母公司作为合资企业的股东,一旦注销将触发其在子公司股权的清算程序,导致合资企业股权结构发生变化甚至面临清算风险。因此,自然人在规划合资架构时,必须妥善保留中方法人主体的存续,避免因母公司注销导致合资企业失去合法中方股东。同时,外方投资者若为涉港澳台地区的投资者,相关硬性标准会有适当降低,但仍需遵循中方为法人的基本原则。
设立专门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中外合资公司有哪些高门槛?
设立专门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中外合资外贸公司,法律规定的准入条件极为严格,门槛极高。在实务规则中,外方投资者在申请前三年年平均对华贸易额必须达到三千万美元以上,若注册地在中西部地区则需达到两千万美元以上。同时,中方投资者必须已经具备外贸经营权,且申请前三年年平均进出口额也需达到三千万美元以上,中西部地区标准降为两千万美元。此外,合资外贸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五千万元人民币,中西部地区不得低于三千万人民币,并需具备相应的名称、组织机构、营业场所、专业人员及其他物质条件。这些高额的贸易额和注册资本要求,使得初创企业或中小规模的投资者根本无法直接申请设立合资外贸公司。因此,在实务操作中,投资者必须寻求变通路径,避免直接触碰这些高门槛规定,以免浪费时间和行政审批成本。
自然人与外方合资搞进出口贸易有什么最简便的变通方法?
鉴于直接设立合资外贸公司门槛极高且中方不能为自然人,实务中最简便的变通方法是先由境内自然人投资设立一家普通的内资贸易公司,随后向相关部门申请进出口经营权备案即可开展业务。这种方式避开了合资外贸公司的高额注册资本和进出口额要求,大约一个月即可开业。对于外方投资者的介入,可以采取多种变通操作:一是外方与自然人签订内部备忘录,约定由外方实际投资,待满足相关并购时间要求后再办理变更手续;二是另找一人作为外方的挂名股东设立公司,等待一年后由外方顶替该挂名股东;三是先由外方设立外商独资公司,然后再将部分股权转让给境内自然人;四是寻找一家现成的具有外贸经营权的壳公司,由自然人和外方共同收购其股权。这些变通方法的核心在于通过内资公司起步并获取进出口备案,再通过股权代持、延期并购或壳收购等方式实现外资注入,从而在短期内实现合资经营的初衷并有效规避法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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