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没有签订合同,都以送货单签字为准,在2003年打过一次总条,之后就是些零碎的条子,如何追偿欠款?

文章摘要 本文针对未签订书面合同、以送货单签字为准的交易模式下如何追偿欠款进行了实务分析。核心要点包括:诉讼时效为两年,从最后一次主张权利时起算;2003年出具的总条可替代此前零碎条子作为债权凭证;若后续存在还款或催款行为,可产生时效中断效果,债权仍在保护期限内。关于责任主体,企业更换厂长不影响债务承担,仍由该单位承担责任。实务建议包括通过法院申请支付令并强制执行、考虑以物抵款、或申请对方破产。文章强调证据审核的重要性,建议就近咨询律师进行专业评估,以最大限度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法律桥网友百合咨询:我单位与一国营单位一直有业务往来,直至2005年底。因为从2000年的欠款,他们单位一直没有付清,一直拖。他单位欠我单位欠款情况:

在2003年的时候其单位打过一次总条,也就是从2000年至2001年共欠我们六万八千多元。之后就是些零碎的条子。所有的加起来,也就是他们单位共欠我单位八万多元。(注:我们之间没有签定合同,都是以送货单签字为准)请问:
1、所有的欠款到现在已经有六至七年的时间,还生效吗?条子有效吗?
2、如果生效,怎样追回?
3、他们单位接近垮的状态,是个空架子,我想如果真的等到垮了,我们就连所有的债务都追不回来了,虽然说他们厂还有设备,但那是国家的,不能动。现在又换了一个新厂长,还没有打过交道。请问,这责任应该有谁来承担?我该找谁理论?
4、是否该通过法律途径追回?

法律桥网友tugang79解答:1、欠条因为是多单,条子也比较多,要注意每一单的追诉失效期为2年。你自己对照一下,从你向他最后一次主张权利时算起。
2、公司没有钱,你只要通过法院,搞个支付令,然后申请强制执行,或者向法院申请其破产。

上海文淳光律师解答:如果对方最后一次付款在两年内,或者你方在两年内主张过权利,则仍在时效内。看可否以物抵款。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在2003年的时候其单位打过一次总条”,有这个总条,基本可以替代2003年前的单个零碎条子了。至于后面还有些欠单,如果能用来证明对方在还钱,或者贵单位在追债,那么本案的债权还在诉讼时效内的,可通过法律程序追偿债务。责任由该单位承担,对方的厂长更换不影响责任的承担主体。具体操作建议就近找律师咨询,因为需要审核证据才能定夺。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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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于:2024-05-21 22:28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仅凭送货单签字能否追偿欠款?

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送货单签字可以作为证明买卖合同关系存在及债权债务金额的有效证据。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原则,合同的成立不要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可以通过实际履行行为成立合同关系。送货单上有对方签字确认,即表明对方收到了货物并认可了交易内容,这构成了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在实务中,法院通常会根据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等交易凭证来认定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需要注意的是,送货单上的签字人应当是对方的授权人员或有权代表,否则可能面临对方否认签字效力的风险。此外,如果送货单上仅有签字而未载明价格、数量等关键信息,还需要结合其他证据如市场行情、双方交易习惯等来综合认定欠款金额。因此,妥善保管所有送货单原件、确认签字人身份及权限、保存相关沟通记录等,对于成功追偿欠款至关重要。建议在交易过程中尽量补充签订书面合同或对账确认单,以增强证据效力。

欠款已有六七年时间,送货单条子还在诉讼时效内吗?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普通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起算。在本案中,2003年对方出具的总条具有关键意义,该总条可以视为对2000年至2003年期间所有零碎条子的汇总和重新确认,从而使得此前各笔欠款的诉讼时效从2003年出具总条之日起重新计算。此外,诉讼时效可因债权人主张权利、债务人承诺还款等行为而发生中断,中断后时效重新起算。因此,如果在2003年总条之后,对方有过还款行为,或者我方有过催款行为,且这些行为发生在两年之内,则诉讼时效发生中断,债权仍在保护期限内。实务操作中,债权人应当仔细梳理每一笔欠款的时间节点,确认是否有催款函、还款记录、对账单等能够证明时效中断的证据。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虽然债权本身并不消灭,但债务人可以获得时效抗辩权,债权人将面临无法通过诉讼强制执行的风险。因此,建议债权人尽快收集和固定所有能够证明时效中断的证据材料,必要时可通过发送催款函、要求对方出具还款承诺书等方式重新确认债权并中断时效,以确保权利得到法律保护。

对方企业濒临破产且更换了新厂长,欠款应由谁承担?

企业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其债务由企业自身财产承担,不因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转移或消灭。对方单位更换新厂长属于企业内部人事变动,不影响该单位作为债务承担主体的法律地位,债权人仍应向该单位主张权利。关于对方企业接近垮台的问题,债权人需要区分不同情况采取应对策略。首先,即使企业经营困难,只要其尚未依法宣告破产或注销,债权人仍可通过诉讼或仲裁确认债权,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名下财产。其次,虽然国营单位的设备可能涉及国有资产,但在企业作为独立法人经营的情况下,其名下的经营性资产仍可用于清偿债务,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查封、扣押、拍卖其经营性资产。再次,如果对方企业确实资不抵债,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其破产,通过破产程序参与债权分配。此外,实务中还可考虑与对方协商以物抵款,即用企业的设备、产品等折抵欠款。需要注意的是,在对方濒临破产的情况下,债权人应当尽快采取法律行动,争取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前获得判决或执行依据,以便在破产程序中作为已知债权人参与分配,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全面评估对方资产状况和债权回收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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