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之间的利益冲突?

文章摘要 本文针对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以虚拟产品可复制、易传播的特殊性为切入点,探讨了合伙前存在同业竞争、合伙后如何防止合伙人利用合并资源谋取个人利益的实务难题。律师指出,单纯依靠合作协议约定违约责任属于事后救济,难以有效防范隐秘的违规行为,建议在协议明确竞业禁止与保密义务的同时,从产品流通的技术监控层面入手,设计双人共管的审批程序,实现事前预防与事中控制。文章为合伙经营中常见的利益冲突处理提供了兼具法律与实务操作价值的思路。

法律桥网友Vodreg咨询:我是甲方,和乙方在合伙之前有过利益冲突,大家都在销售同样的产品。现在准备把资源合并,一起合伙做生意,但是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如何防止一方,在公司外销售合并后的资源来谋取个人利益。而且公司可以全然不知,如这个产品可以在上班时间之外进行。因为此产品为虚拟物品,可以随便复制,传播。请问如何才能完全防止或者监督,或者是其他办法使其不主动对外销售,而以公司形式销售利益更大于个人销售!我们合伙的目的是要以一个新的形象新的品牌打入市场,使其利益要大于两个人独立的完成的利益!

在我和合伙人在苦恼这个问题,一直没想出解决办法,使我们没办法进行合并!希望大家能为我出个招,万分感谢!

上海文淳光律师解答:可能通过合作协议书来约定,同时约定违约责任。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你们双方都能想到这个问题并想办法解决确实是一件好事,但由于该产品为为虚拟物品,可以随意复制、传播,这样就存在如何监控问题,签订协议、约定违约责任只是事后救济措施,最好的解决办法看能否在监控程序上下功夫。例如:在产品的设计上增加一个程序:即产品开发出来之后,要流通出去必须经过两道程序,一道有你监控,一道由他监控。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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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于:2024-05-21 22:28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针对虚拟产品合伙,如何设计有效的监控措施?

虚拟产品具有数字化、可无限复制、传播成本几乎为零的特点,在合伙经营中极易出现一方私自获取产品并对外销售,而其他合伙人难以察觉的情况。有效的监控措施应当结合业务流程和产品技术特性来设计。在产品源头,应建立产品开发的管理闭环,将核心数据、源文件或母版分别由不同合伙人持有加密密钥,任何最终成品必须经过两方共同解密或授权才能生成,这样可以杜绝单人接触完整产品。在产品流通环节,可以引入销售管理平台,所有交易必须通过该系统进行订单登记、交付和收款,系统自动生成不可篡改的审计日志,并定期将日志与银行流水核对。针对产品可能被复制后脱离系统的问题,可以在产品中嵌入数字水印或唯一标识码,一旦在市场上发现未通过合伙渠道销售的产品,即可通过水印追溯到是哪一批次、由谁经手。此外,技术手段不能完全替代制度约束,应同时制定严格的操作规范,例如规定储存产品的设备不得连接外网,移动介质统一保管,访问核心文件必须双人同时在场并登记。定期邀请第三方进行信息安全审计,也是发现漏洞的重要手段。监督措施的目的是提高违规成本,但更关键的是改变利益格局,应当确保合伙人通过合伙企业获得的收益显著高于私下销售的收益,同时明确内部举报机制,对举报属实者给予奖励。实务中的常见争议是监控措施可能涉及合伙人隐私或经营自主权,因此建议在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各方自愿接受此类监控,并具体说明监控的范围和方式,以避免后续纠纷。需要强调的是,任何监控都不可能做到绝对完美,组合使用技术锁、流程锁和利益锁,才能最大程度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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