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bearshen咨询:某公司经营多年,但是就是没有分红,公司方面称公司无盈利。某股东表示怀疑,故要求查询该公司帐目。但是遭到拒绝,于是该股东自费邀请了会计和律师对该公司的帐目进行查询。该公司接受查询后发现,公司连年盈利。那位股东查询帐目所用的费用谁来承当?
上海文淳光律师解答:因是公司拒绝查询,而聘请的人员费用,理应由拒绝方支付。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公司法规定了股东查询公司财务资料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权利,公司法对于股东行使该项权利的费用的承担没有规定,按照法律的一般理论,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费用应当由该权利人本人承担,因此,除非该公司的章程作了特别约定,否则该费用应当由该名股东承担。另一方面,实际上本案中虽然公司拒绝该股东查询的要求,但是该名股东通过邀请了会计和律师还是实现了查询的目的,并非通过司法途径由法院指令会计和律师进行核查,因此,除非该公司的章程作了特别约定,否则聘请会计和律师的费用应当由该名股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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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关于“股东是否可以查询公司的财务帐目?查询费用由谁承担?”,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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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股东是否有权单方面查询公司财务账目?
根据公司法基本原则,股东作为公司出资人,享有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知情权。该项权利通常涵盖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以及会计账簿等核心财务资料。但法律对不同类型资料的查阅权限设置了一定差别:对于财务会计报告等公开性文件,股东查阅门槛较低;对于会计账簿等涉及商业秘密的原始资料,股东通常需要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正当目的,公司如认为股东请求存在不当目的,可能拒绝提供查阅。实务中,股东单方面携带人员前往公司查询并不当然合法,尤其是聘请外部会计师、律师直接介入时,公司可能以泄露商业秘密为由抗拒配合。因此,股东在行使查询权时,应首先向公司提交正式书面申请,明确查阅范围和目的,保留送达证据;若被无理拒绝,可通过诉讼请求法院责令公司提供查阅,由法院主持司法审计或委托专业机构核查。直接自行聘请人员查阅,虽然可能获取事实信息,但程序上存在瑕疵,其证据效力在后续诉讼中可能受到挑战。此外,股东还应注意行使权利不得损害公司合法利益,不得泄露所获取的商业秘密,否则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查询财务账目的费用由谁承担?
关于股东查询财务账目的费用承担,法律并无直接明确规定。实践中存在两种主流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公司无理拒绝股东合法查询,导致股东不得不自行委托会计、律师等专业人员进行核查,则相关费用属于公司违约或阻碍权利行使所造成的损失,理应由公司承担,否则会变相鼓励公司拒绝配合,损害股东知情权。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股东知情权是股东自身权益,行使权利所产生的成本原则上应由股东自行负担,除非公司章程、股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股东通过司法程序获得法院支持并判定公司承担诉讼费用及审计费用。结合司法实务,法院在判决中通常会综合考虑拒绝查询的正当性、股东委托人员是否必要、费用金额是否合理等因素。例如,公司明显拒绝且理由不成立,股东通过诉讼胜诉,法院可能判令公司承担合理审计费用;但如果股东未经程序擅自委托,或费用明显超出必要限度,法院可能不予支持。因此,股东在维权前应先查阅公司章程是否有关于查询费用承担的特别约定,若无,则建议优先通过书面申请和诉讼路径进行,而非直接自费聘请人员。若已先行垫付,务必保留费用票据、委托合同、成果报告等证据,以便后续主张。
公司拒绝股东查账,股东应当如何维权?
当公司拒绝股东查询财务账目时,股东不应仅依赖自行聘请人员强行查账,而应采取规范的法律维权途径。首先,股东应检查公司章程、股东协议及内部治理文件,确认关于知情权的具体规定,包括查询范围、程序、时间及费用承担条款。其次,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发送正式书面函件,明确请求查阅的具体会计账簿、原始凭证等资料,并说明正当目的,如核实分红条件、调查管理层失职等。函件应要求公司在合理期限内书面答复,并留存寄送凭证和签收记录。若公司明确拒绝或逾期不回复,股东可向公司登记机关反映或直接提起股东知情权之诉。在诉讼中,股东需举证证明已履行书面请求程序、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以及查阅目的正当。法院若支持诉请,会判决公司在指定时间、地点提供查阅,必要时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费用通常由公司承担或双方分担。此外,股东还可结合利润分配请求权,在掌握盈利证据后另行主张分红。维权过程中应注意诉讼时效、证据保全及商业秘密保护义务,避免因泄露公司信息反遭追责。对于舞弊、挪用资金等严重问题,股东还可考虑提请公司监事会或监事启动调查程序,或依据法定条件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表决更换管理层,多管齐下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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