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mbers Yang was appointed to be Panel Conciliators in the Conciliation Center of CCPIT/CCOIC

文章摘要 本文报道杨律师获聘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调解员。该调解中心系常设调解机构,致力于为中外当事人提供独立、公正的调解服务,协助化解商事、海事等领域纠纷。涉外商事调解以自愿、中立、灵活、高效为特征,可与诉讼、仲裁互补,为跨境贸易投资争议提供低成本、保商誉的解决路径。律师获聘调解员体现专业认可,有助拓展国际争议解决实务;中外企业善用专业调解,亦利于控制解纷成本、维护商业关系。

The conciliation center is a conciliation standing body, which provide independent and fair legal services for sino-foreign parts, helping them to settle disputes on business, maritime, etc.

最后编辑于:2018-09-01 11:06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的性质与职能是什么?

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是经批准设立的常设调解机构,属于独立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社会化争议解决平台,其基本职能是为中外当事人提供商事、海事等领域的调解服务。该中心以独立、公正为基本原则,调解员由具备法律、贸易、航运、金融等专业背景的人士担任,通过中立第三方的沟通协调,帮助当事人厘清争议焦点、评估利益得失并促成和解。其受理范围涵盖国际贸易、投资、知识产权、海事海商、保险、工程建设等各类涉外商事纠纷,当事人既可以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由该中心调解,也可以在争议发生后共同申请调解。实务中,该中心还开展调解与仲裁、诉讼相衔接的多元解纷合作,经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可依法申请司法确认,或依仲裁程序转化为仲裁裁决,从而增强可执行性。需要注意的是,调解机构本身不具有强制管辖权,调解程序的启动与推进均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退出;调解不成的,不影响当事人另行通过仲裁或诉讼主张权利。企业在选择调解机构时,应核实机构的正规性与调解员名册,关注调解规则中关于保密、费用、期限的安排,以充分保障自身程序利益。

涉外商事调解相比诉讼仲裁有哪些优势?

与诉讼、仲裁相比,涉外商事调解在跨境争议解决中具有多方面优势。其一是程序灵活高效,调解不受严格程序规则约束,当事人可协商确定调解的时间、地点、语言与方式,通常数周至数月即可办结,远快于动辄一两年的涉外诉讼或仲裁。其二是成本显著较低,调解费用一般远低于仲裁费和律师费支出,且无需经历漫长的证据交换与庭审程序。其三是保密性强,调解过程及内容原则上不对外公开,有利于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与商业信誉,避免争议公开化对企业品牌与上市安排造成负面影响。其四是维护商业关系,调解以合作共赢为导向,强调修复而非对抗,特别适合有长期合作意向的贸易伙伴之间的纠纷。其五是跨境执行便利,依据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的相关公约安排,符合条件的国际商事和解协议可在缔约国获得执行便利,我国已签署该公约并推进配套制度建设。风险提示方面:调解结果依赖当事人自愿履行,若和解协议未经司法确认或未转化为仲裁裁决,一方反悔时另一方仍需另行启动仲裁或诉讼程序;此外,调解过程中披露的信息虽受保密义务约束,当事人仍应谨慎评估披露范围,避免在调解不成时削弱后续程序中的谈判地位。

当事人选择商事调解应注意哪些实务要点?

当事人通过商事调解解决争议时,应重点把握以下实务要点。第一,调解启动以自愿为前提,建议企业在涉外合同中预先订立调解条款,或采用先调解后仲裁、调解与仲裁相结合的复合型争议解决条款,明确约定调解机构、适用规则与衔接机制,避免争议发生后因无法协商一致而丧失调解机会。第二,关于和解协议的效力,经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在性质上属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为强化执行力,当事人可依法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确认有效的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也可以约定将和解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依约作出裁决。第三,注意时效问题,调解期间是否中断诉讼时效在实务中存在争议,稳妥做法是在调解申请文件中明确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或在调解不成时及时启动仲裁、诉讼程序,防止因时效届满丧失胜诉权。第四,审慎选择调解员,应关注其专业背景、行业经验与中立性,存在利害关系的可依据规则申请回避。第五,重视保密安排,调解中的陈述与让步原则上不得在后续程序中作为不利证据使用,但仍应通过书面保密条款予以明确。常见争议焦点还包括调解费用的分担、海事纠纷中多方当事人的协调、跨境和解协议的文本语言与准据法选择等,建议由专业律师全程参与,以防范程序与实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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