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律师:你好!
请问,在公司设立时,股东将其投资一部份作为资本金投入,一部份作为债权投入,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比如,一企业整体改制(吸收外来股东),原股东将该企业作价1000万,但其中只约定500万为投入的资本金,另500万作为对新设公司的债权投入。另请问,如果是以不可分割的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投入,还能不能将其价值作如上的分设投入呢?
答:
只要其他股东均同意可以以一部分作为出资,一部分作为债权投入。但如果是不可分割的资产则很难操作,因为资产投入须过户方可,当然也可将此资产过户公司,另外约定将超出出资部分作为债权。
杨春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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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关于“股东超投部份可否作债权投入?(2003)”,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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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公司设立时股东能否将部分投资作为债权投入?
公司设立或改制过程中,股东将投资的一部分作为注册资本投入、另一部分作为对公司的债权投入,法律上并无禁止性障碍,但前提是必须取得其他股东的一致同意,并通过股东协议、发起人协议或公司章程予以明确约定。从法律性质上看,注册资本部分形成股东权益,股东不得随意抽回;而债权部分则构成股东对公司的借款,公司应按约定还本付息,股东以债权人身份受偿。实务操作中应注意:一是债权投入应在设立文件或借款协议中书面明确金额、利率、期限及清偿顺序,避免与出资款性质混淆;二是注册资本须依法认缴并按期足额缴纳,非货币出资还应评估作价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三是若公司日后经营困难进入清算或破产程序,股东对公司的债权往往劣后于外部债权人受偿,安排时应充分评估这一风险。常见争议焦点在于款项性质认定,即某笔投入究竟是出资款还是借款,裁判机构通常结合协议约定、会计处理、登记材料及履行情况综合判断,故书面约定与财务凭证的规范留存至关重要。
企业整体改制中原股东如何安排资本金与债权投入?
企业整体改制并吸收外来股东时,原股东对企业净资产作价后,可以将投入拆分为资本金与债权两部分。例如企业整体作价一千万元,约定其中五百万元作为对新设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另五百万元作为原股东对新公司的债权投入,这种安排在实务中可行,关键在于全体股东(包括新加入的外来股东)协商一致,并在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及公司章程中清晰载明各自出资额、出资方式以及债权的金额与清偿安排。操作时应注意:第一,债权部分宜另行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利率、期限、担保及还款来源,避免约定不明引发纠纷;第二,注册资本部分须符合法律关于出资方式、出资程序及非货币财产评估作价的规定,并完成相应的财产权转移手续;第三,改制中涉及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的,还应履行评估、审批等法定程序,防止资产流失;第四,债权投入在会计上计入公司负债,公司偿付该等借款会影响净资产,新股东应充分知悉该安排对自身权益的影响。常见争议是外来股东事后主张原股东的债权安排未经其同意或损害公司利益,故改制文件的完备性与各方签字确认极为关键。
不可分割的实物或无形资产如何拆分出资与债权?
以不可分割的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出资时,因该类资产无法在物理上或权利上直接拆分为两部分分别投入,直接将一部分作价出资、另一部分作债权的做法难以操作。根本原因在于: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即实物资产须过户至公司名下、无形资产须办理权利人变更登记,而不可分割的资产无法只转移一半权利。实务中的变通方案是:将该资产整体评估作价并过户(或变更登记)至公司名下,完成出资交付,同时由股东与公司另行签订协议,约定资产作价中超出认缴出资额的部分作为股东对公司的债权,公司相应承担清偿义务。操作要点包括:一是应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资产客观估值,作价不得高估或低估;二是过户与债权约定应同期完成并留存书面文件,防止被认定为出资不实;三是涉及土地、房产、专利、商标等登记性资产的,务必完成权属变更,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未履行出资义务;四是资产过户后公司若无力偿付约定债权,股东该部分债权同样面临清偿风险。常见争议焦点是资产实际价值与约定出资额不符时的差额责任承担,以及超投部分被质疑为抽逃出资或出资不实的风险,故协议设计与证据留存不可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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