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持股会是什么性质?(2003)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国企改制中职工持股会的法律性质与股东权利展开解答。职工持股会并非公司法上的组织形式,而是改制中形成的信托组织,作为公司股东应依法按持股比例享有股东权利。依据同股同权原则,持股会有权参与分红、送红股及优先认购新股。管理层以银行贷款出资可属激励机制,但以公司盈利偿还个人贷款损害其他股东权益。改制中隐瞒资产、虚假评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可向有关部门反映处理;侵犯股东权益的行为可通过诉讼解决。

问:

我厂1997年由国营厂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总资产为1000万元,当时成立了职工持股会出资160万元(每个职工出资5000元),国家控股200万元,其余640万元由厂级和中层干部出资(他们实际出资现金320万元,其余320万元由他们干部向银行贷款,为此公司声称三年不分红,用公司这三年赢利去偿还320万银行贷款,这样他们只出一半的钱却获得了640万股份,而持股会职工却是全部出资的现金),成立公司一年后董事及中层股东获得了50%的红股,而持股会除了持股会主席(公司董事之一)获得了50%红股,其余出资职工没有送红股或红利。后来200万国家股退出并且公司又增股800万,全被董事及中层股东无偿瓜分,而持股会职工却没有分到,其实质是当初改制时评估出的净资产远远不止1000万元,他们采用隐藏、虚报和做假帐等手法欺骗评估机关!今天请问律师:

1.职工持股会是什么性质?除了职工持股会主席是董事外,持股会职工是否与其他股东享受同等权利(如送红股和红利,参加股东大会表决)?公司法中好象没有说到职工持股会,职工持股会是否会被取消?

2.如果持股会职工也是股东是否可向公司提出补送红股?如果200万国家股和增股800万股重新分配或按比例出资认购,持股会职工是否享有此权利?

3.改制时厂级和中层干部用银行贷款用作个人出资,后来又用公司赢利还贷款,是否够成虚假出资?

4.1997年改制时,采用隐藏、虚报和做假帐等手法使评估出的国有资产很低,大量国有资产流失,少数人暴富,现在可否要求上级机关重新评估和审计,没收非法所得甚至推倒重新调整股权关系?

5.这些问题通过什么途径反应才有效而且不违法?

答:

1、职工持股会确实并没有公司法上的地位,它是公司改制过程中而产生的一种信托组织。持股会作为公司股东之一,同其他股东一样,应当依法按股权比例享有股东权利。

2、按照公司法规定的同股同权以及股东有优先认购股份的权利,持股会也有权认购新股,而国家股的转让理论上应属股东间的股权转让,他人无权干预,当然如果相关部门对于国家股的退出另有规定,则应按规定办理。

3、很多国企改制时同时实行激励机制,即对公司管理层进行各种形式的激励,以银行贷款出资即是其中一种。但是还贷应通过其它方式解决,不应由公司还贷,否则就损害了其他股东的权益。

4、如果情况属实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由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5、对于侵犯股东权益的行为,可以通过诉讼解决,其他问题可向相关部门反映。

杨春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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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于:2020-03-30 23:07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职工持股会是什么性质的组织?

职工持股会并非公司法规定的法定组织形式,公司法中并没有关于其地位的明确规定,它是在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的过程中,为解决众多职工集中持股的登记与管理问题而产生的特殊组织,其本质是一种信托安排,即职工将出资集中交由持股会持有和运作,持股会以自身名义登记为公司股东,职工则通过持股会间接享有投资权益。实务中,职工持股会通常依托工会设立运作,部分在民政部门登记为社会团体法人。持股会作为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与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以及国家股股东处于同等法律地位,应当依照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基本原则,按其持股比例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等各项股东权利,包括取得红利、获得送红股、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以及在公司增资时按持股比例优先认购新股等。持股会内部应通过章程或协议明确职工与持股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司分配的红利和送股应按职工实际出资份额落实到每位出资职工,持股会负责人不得截留或侵占职工应得的权益,否则职工可依法追究其责任。

持股会职工能否要求补送红股或认购新股?

依据公司法确立的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原则,职工持股会作为公司股东,与其他股东享有平等的权益分配资格。公司向部分股东送红股而排除持股会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持股会可以要求公司按照相同比例补送红股或补发红利,持股会内部再按职工实际出资份额分配到人。对于公司增资扩股,股东依法享有按持股比例优先认购新股的权利,持股会同样有权参与认购;公司若将新增股份无偿分配给部分管理层股东而不给予持股会,涉嫌侵害持股会及其背后出资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可通过持股会向公司主张权利。至于国家股的退出,其性质属于股权转让,原则上应遵循股权自由转让的规则,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主张优先购买,但国家对国有股权转让另有审批、评估、进场交易等规定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若相关部门对国家股退出的受让主体和方式另有安排,则应依规定执行。实务中,职工应注意收集股东会决议、分红记录、增资方案、公司章程等证据材料,先行与公司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依法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管理层贷款出资并让公司还贷是否违法?

国有企业改制时,为调动管理层的积极性,实践中常配套各种形式的激励机制,允许管理层以银行贷款方式筹集个人出资款并不必然违法,出资来源一般不影响出资的效力,只要资金实际足额缴纳到位,通常不构成虚假出资。但问题的关键在于还贷安排:银行贷款属于管理层的个人债务,应当由其以个人财产、个人分红或其他个人渠道偿还;若公司以经营盈利直接为管理层偿还个人贷款,实质上是公司财产被用于清偿股东个人债务,直接损害了持股会职工等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涉嫌变相的利益输送,职工和其他股东有权要求管理层返还相应款项并赔偿损失。此外,若改制中确实存在隐瞒资产、虚报数据、制作虚假账目欺骗评估机构,导致国有资产被严重低估、少数人借机不当获利的情况,属于国有资产流失的违法行为,职工可向上级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纪检监察机关反映,请求重新审计评估,由有关部门调查处理,追缴非法所得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侵犯股东权益的行为,还可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反映问题应实事求是、依法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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