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无所畏咨询:我单位是中外合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全部用于出口,部分生产设备仍然处于海关的监管之中。今年,因和外商发生纠纷,货款无法及时收回,导致我单位无法及时支付供应商的货款,供应商因此向法院起诉,并将我单位的设备(包括这些被海关监管的设备)依法强制执行,现想咨询如下问题:
1、海关监管设备被强制执行后需不需要通知海关?
2、如不通知海关,我单位会不会承担法律责任?什么责任?
3、监管设备被强制执行用于抵债,算不算销售行为,我单位需不需要对这部分设备向海关补交税款?
法律桥网友Avex解答:1、需要通知。2、偷税漏税的责任。3、不算销售。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因经济纠纷导致被海关监管的设备被法院强制执行,企业对该设备是否需补税?”,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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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设备被强制执行抵债是否算销售?企业需补税吗?
设备被法院强制执行用于抵债,在法律性质上不属于销售行为。销售行为的核心特征是双方基于意思自治达成交易合意,并由卖方转移所有权、买方支付对价。而司法强制执行是公权力机关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强制处置的行为,其目的是清偿债务,而非商业交易。虽然强制处置过程中可能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实现财产变价,但该行为的法律基础是诉讼程序中的执行措施,并非企业主动的销售行为。因此,企业不需要针对该设备缴纳增值税或消费税。然而,关于是否需要补缴海关税款,需要区分设备的具体监管类型。如果设备是保税进口的,即进口时免缴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但需在监管期限内按特定用途使用,那么当设备因强制执行而永久脱离企业控制,且无法继续用于出口生产时,原保税监管条件已无法满足,海关可能会要求企业补缴相应的税款。如果设备是特定减免税进口的,例如属于鼓励项目项下进口的设备,监管期限通常为几年,在监管期内转让或移作他用,需补缴税款。因此,虽然强制执行不属于销售,但可能触发海关监管条件的变化,导致补税义务。企业应当主动向海关说明情况,办理监管设备核销或补税手续。如果企业未主动补税且被海关发现,将面临补税、罚款和滞纳金等不利后果。实务中,建议企业在收到执行通知后立即评估设备监管状态,并咨询专业律师,与海关、法院积极沟通,争取以最合规的方式处置设备,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额外的税务负担和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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