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企业增资扩股,引进的外国企业资金占29%,该企业应当适用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的税务政策?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内资企业增资扩股引入外资后适用何种税务政策的问题展开分析。核心法律要点在于:原内资有限责任公司经股东一致同意接受加拿大公司投资,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增至7000万元,外资占比29%,工商登记类型变更为“中加合资”。法律实务观点认为,从公司法角度看,原企业法人资格未变,仍属增资扩股;但从企业性质看,已由内资公司转变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适用外商投资企业相关税收政策。实务中需关注外资比例是否达到法定认定标准(通常为25%以上),以及税务登记、优惠资格确认等程序,避免因性质认定分歧引发税务处理争议。

法律桥网友爱先生咨询:我市一有限责任公司,是由两个法人企业(均为内资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的。2003年底,该公司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接受加拿大一公司投资,合资前该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其中甲股东出资300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60%;乙股东出资200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40%。合资后公司注册资本为7000万元,其中甲股东出资300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42%;乙股东出资200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29%,加方出资200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29%。2003年12月,该公司在完成各项法律手续后,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请注意:是变更登记),对公司名称、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等进行了变更,并换领了新的营业执照。同时将土地权证、房产证也过户到新的公司。

因涉及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现请教各位专家:对该合资行为究竟是应视为是甲股东、乙股东和加方企业三方共同出资新设立的中加合资企业?还是应视为是原企业(内资公司)进行的简单的增资扩股?

tugang79解答:应该是合资企业。

上海文淳光律师解答:公司的章程及营业执照上应该有注明的,如果还不是,则可以申请为中外合资企业的。

爱先生进一步求证:谢谢两位专家!还有一点需求证:合资后营业执照的确已变更为“中加合资”,现在的症结是:税务局认为该合资企业是从无到有新设立的企业,而合资公司认为自己不属于新设立企业,只是原企业(内资公司)进行了正常的增资扩股,且在工商局办理的也是变更登记,不是设立登记。因涉及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务请各位专家不吝赐教。谢谢!

Avex咨询:“请教各位专家:对该合资行为究竟是应视为是甲股东、乙股东和加方企业三方共同出资新设立的中加合资企业?还是应视为是原企业(内资公司)进行的简单的增资扩股?” 回答:两者其实是一回事。从出资方的角度看是甲乙和外方设立的合资公司,从原企业的角度看属于增资扩股,并且是外方认缴该增资。从公司法角度看,该内资企业的法人资格并没有任何变化,增资前后的主体没有发生一点变化。但是从企业性质来看,则由内资公司变成中外合资公司。该性质改变之后的各种税务政策(比如两免三减,税率等)则按照合资公司的相关规定。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楼上的回答正确。楼主所提的上述问题是比较普遍的,不知道贵公司目前的问题的症结在哪里?根据国家规定,目前贵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可以享受外商投资的税收优惠,对贵公司来说应当是好事。

网友大德解答:也要看外资入股的比例是否达到2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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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于:2024-05-26 10:55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内资企业增资扩股引入外资后适用何种税务政策?

内资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引入外国投资者,且外资出资比例达到法定认定标准(实务中通常为25%以上)的,该企业性质将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当适用外商投资企业相关税收政策。从公司法角度分析,增资扩股仅导致注册资本增加和股东结构变化,原企业法人主体资格并未消灭,不属于新设企业。但从税法角度看,企业性质变更属于重大事项变更,税务机关通常会依据工商登记的企业类型来确定适用的税收政策。因此,该企业自取得变更后的营业执照之日起,即应按照中外合资企业的规定申报纳税,并有权依法申请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实务中,企业应当及时办理税务变更登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工商变更登记文件、合资合同、章程等资料,确认税收优惠资格。若税务机关错误认定为新设企业,企业可依据工商变更登记记录、股东会决议等证据主张其属于增资扩股性质,并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维护权益。需要特别提示的是,外资比例未达到25%的,通常不能按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但仍须履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等合规义务。

外资比例29%是否影响中外合资企业税收优惠资格?

外资比例29%是判断企业能否适用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政策的关键因素之一。根据现行法律原则,外商投资企业的认定要求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本案例中,加拿大公司出资2000万元,占增资后注册资本7000万元的29%,已超过25%的法定下限,因此该企业符合中外合资企业的认定条件,可以适用外商投资企业相关税收政策。需要明确的是,尽管增资扩股前该企业为纯内资公司,但增资扩股完成后企业性质发生变化,其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应以变更后的企业类型为准。实务操作中,企业应当注意以下要点:第一,核实验资报告、外汇登记、商务部门备案或审批文件,确保外资出资真实到位;第二,及时向税务主管机关报送企业性质变更资料,申请享受减免税等优惠待遇;第三,关注税收优惠的起算时间,通常自企业实际获利年度起计算,而非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计算。若税务机关以“新设企业”为由拒绝给予优惠,企业应举证证明其系原企业增资扩股而非新设,例如提交工商变更登记通知书、原企业存续期间的年报记录等。同时,企业应防范因外资比例变动或出资不实导致优惠资格被撤销的风险,确保持续满足法定条件。

企业性质由内资变更为中外合资需办理哪些税务程序?

内资企业因增资扩股引入外资而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后,涉及的税务程序主要包括税务变更登记、税收优惠资格备案或审批以及发票和税种管理调整。首先,企业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股东会决议、合资合同、章程修订案等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变更登记,更新企业类型、股东信息、注册资本等登记内容。其次,企业若拟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如定期减免税或低税率优惠),需要按照税收征管规范,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商务部门批准或备案文件、验资报告、外资出资到位证明等。税务机关经审核后,会出具税收优惠资格确认文件或办理备案。再次,企业应关注原内资企业已享受的税收优惠是否需要衔接调整,例如原内资企业若已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变更后可能不再符合条件,应当及时按新税率申报。此外,涉及土地、房产等资产权属变更的,还应依法缴纳契税、印花税,并办理相关免税或减税备案。实务中常见争议在于:税务机关认为企业属于新设,要求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并可能追溯调整前期税收;企业则主张属于存续主体变更。对此,企业应保留完整的工商变更登记档案,证明主体未消灭,并通过听证、复议等程序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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