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法人代表在同行业的另一家公司担任要职,还有一定的干股,算不算违法?

文章摘要 本文针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在同行业另一家公司担任要职并持有干股是否违法的问题,结合新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分析。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忠实义务。若其未经股东会同意,擅自从事与所任职公司同类业务或谋取商业机会,则构成违反忠实义务,所得收入应归公司所有;若已经股东会同意,则不属于违法。文章同时提示企业应完善内部治理,对高级管理人员兼职及持股行为进行规范,以防范法律风险。

法律桥网友风云十九将咨询:我公司法人代表在为我们同行业的另一家公司担任要职还有一定的干股,算不算违法。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06年1月1日新公司法颁布之前,根据旧公司法属于违法。新公司法颁布之后,根据新公司法,如果该行为经过了股东会的同意,则不算违法;如果没有经过同意,则为违法,其所取得的收入应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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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于:2024-02-20 15:55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法定代表人同业兼职干股是否必然违法?

并非必然违法。关键在于该行为是否经过股东会同意。根据现行公司法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义务的规定,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但是,法律允许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后从事上述行为。因此,如果法定代表人在同行业另一家公司担任要职并持有干股的行为,事先已经获得本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则该行为不构成违法;反之,若未经股东会同意,则属于违反忠实义务的违法行为。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股东会同意必须形成有效的决议,且应当以书面形式留存证据,仅有口头认可或默许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被认定。另外,即便经过股东会同意,法定代表人仍应避免利用本公司的商业秘密、客户资源或其他竞争优势为竞争企业牟利,否则仍可能承担侵权或违约风险。实务中,建议企业在章程中对高管同业兼职和持股作出明确限制,并要求高管在入职时签署合规承诺书,以降低争议发生概率。

未经股东会同意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未经股东会同意,法定代表人擅自从事同业兼职或持有干股的行为,属于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其法律后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违法所得归入公司:根据公司法关于违反忠实义务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的原则,该法定代表人在另一家公司担任要职所获得的薪酬、奖金、干股分红及其他经济利益,均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公司有权要求其返还或赔偿。第二,公司可以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承担相应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其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并依据劳动合同或公司章程追究其违约责任。第三,如果该行为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例如导致客户流失、商业秘密泄露、商业机会被抢等,公司还可以另行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要求其赔偿损失。第四,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该行为还可能构成对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的根本性侵害,公司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规定,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或派生诉讼,要求该高管向公司承担责任。此外,需要说明的是,违法所得的计算应当以实际取得利益为限,但若其行为属于同业竞争并导致公司本应获得的交易机会丧失,公司还可以主张预期利益损失。实务中,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证据保全机制,及时固定高管的任职合同、工资流水、股权登记材料以及相关业务往来记录,为维权做好准备。

股东会同意后是否绝对安全?

股东会同意并非绝对安全,仍需满足合法合规的前提条件。首先,股东会决议的作出必须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例如提前通知、出席人数、表决权比例等。如果决议程序存在瑕疵,该决议可能被撤销或认定无效,从而无法起到豁免效力。其次,即便股东会已经允许法定代表人兼任同业公司职务并持有干股,该法定代表人在具体履职过程中仍然负有对公司的忠实与勤勉义务,不得利用本公司的商业秘密、客户名单、采购渠道、定价策略等非公开信息,为关联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任何利用职务之便进行利益输送、转移利润、窃取技术秘密的行为,即使事先获得股东会概括性同意,也可能构成新的违法或侵权行为。再次,股东会同意应当针对具体的事项作出明确授权,如果决议内容仅系概括性同意开展同业业务,而未明确具体的公司名称、任职岗位、持股比例等,则存在被解释为授权不明的风险。此外,若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权责划分不清,也可能导致决议效力争议。因此,实务中最稳妥的做法是:在股东会决议中详细列明该法定代表人在同业公司的具体职务、持股方式、期限、薪酬安排以及商业利益隔离措施,并要求其定期报告履行情况,同时建立健全公司内部的信息隔离和冲突审查机制,这样才能真正将法律风险降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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